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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为逐步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机制,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拓宽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依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的一项义务性长期储金。职工个人按月缴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相应按月提供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2、凡具有正式非农业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从农村招收的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合同工、临时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及私营企业。

3、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住房公积金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偿还、结息、查询等具体业务工作。

4、住房公积金统一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层办事机构,可在专业银行开设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辅助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外地调入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以参加工作或调入、转业、复员到本市后第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公积金缴交额,从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2、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

(1)、党政机关中在干部岗位的职工工资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中在干部岗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3)、行政事业单位中在工人岗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4)、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计件、岗位、技能、年功等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

(5)、计算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中不包括班主任津贴、一孩化补贴、住房补贴、女工卫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医药费补贴、夜班加班补贴等;奖金部分以年奖金总额按月平均计算,奖金中不包括节编奖、承包奖、发明奖等一次性专项奖金。

3、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为5%,起步阶段暂按1%计提和存储,以后由政府公布逐步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或一步到位。

4、住房公积金按下列办法计息:本年度逐月存入部分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活期利率计算;跨年度累计存储部分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利息归入本金。

5、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本人工资中支付;单位计提部分首先从住房补贴、住房折旧基金及其他可划转资金中转化,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机关、团体列入预算,企业进成本,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的比例分别列预算及进成本。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管理

1、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设若干办事处,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按就近原则到中心或办事处交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提供部分,在发工资后的五日内,由单位一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督促缴交,并按逾期日加收迟交数额1%的滞纳金。

3、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填写“唐山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需填写“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月份住房公积汇(补)缴总表”,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单位及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核发住房公积金手册。

4、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缴交额随工资关系介绍到调入单位;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5、职工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6、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时,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兑付给职工个人。

7、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提取手续。

8、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除用于管理费和提取呆帐准备金外,均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10、职工支取、转移、查询住房公积金本息,除持必要的证明外,必须出示住房公积金手册。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

使用范围:

(1)保证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兑付;

(2)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性抵押贷款;

(3)购买国债或发放住房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2、使用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可使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本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范围

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3)住房合作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在社员单位职工结存的住房公积金额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4)政府的“安居工程”建设,可在住房公积金结存总额的范围内,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5)住房公积金在满足兑付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后的余额部分,可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购买国债或发放住宅建设专项经营性贷款。

3、使用计划:

(1)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按兑付、个人贷款、单位贷款、政府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顺序安排编制。

(3)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须在每年1月份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计划。

五、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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