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
1、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胶印);
2、公司请示文件,项目建设地点在县、区或开发区的需有县区级发改局或经发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4、资本金证明(项目资本金比例30%;原件);
5、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原件;除开发区外需市级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除土地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外,其他均需原件);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除规划许可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外,其他均需原件;开发区需市级意见);
8、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9、市发改委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登记表或节能报告表或节能报告书(原件)(详见《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
10、市水利局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及水评报告(原件)(东水发字[2011]73号);
11、市发改委招投标方案核准意见(原件);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窗口咨询电话:8320228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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