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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不低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二级15万平方米以上,三级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二级3年,三级2年,四级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二级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20人,三级不少于10人,四级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二级不少于10人,三级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2人,四级不少于2人);

(七)二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级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四级要求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视公司条件申报等级资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县(市、区)和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发证;

(三)初次申报均为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根据业绩、资金、人员等情况,申请资质等级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限

9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成立公司批文

1、内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外资企业需提供江西省政府(或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3、以上批文审批时间距资质申报日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性质、收益、风险等项内容。

(三)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任命文件,董事会名单

1、法人代表及经理的证明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

2、法人代表及经理的任命文件由申报公司出具;

3、董事会名单需由当地工商部门认可。

(四)工程、财务、统计技术人员的证书、资格证、聘用书

1、申报的技术人员需包括:工程类三人,经济类一人,财会类两人,统计类一人,共七人以上;

2、财会类人员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其他类人员只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

3、以上人员需提供原单位的离退休、离职文件、解聘证明和劳动合同;

4、申报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是外省资格证书的必须提供申报城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管理人员人才资信认证书或证明。

(五)有效的资金证明(进帐单、验资报告)

1、进帐单需由申报企业当地的金融部门出具,进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2、进帐资金(流动资金)必需是汇入申报企业用于注册投资的货币资金;

3、验资报告需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申报企业注册资金数量按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实施)执行,申报四级企业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六)外商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 此项材料由外资企业提供

(七)办公地点证明

1、办公用房面积需200平方米以上;

2、办公用房产权属申报企业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3、办公用房属租赁的,则应提供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申报企业与产权人的租赁合同。

(八)工程项目的证明

1、提供申报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2、提供申报企业取得的由当地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以上材料批准时间距申报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须由县、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以上材料均要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申报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核定等级、资质升级和延续(延期)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升级或延续的申请报告

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要明确推荐级别或延续的意见。

(二)资金证明

1、提供该公司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其中注册资金不低于下述标准:一级5000万元、二级2000万元、三级800万元、四级200万元。

2、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三)业绩证明

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当地质检部门确认盖章)。

2、施工许可证(当地建筑工程主管部门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地国土部门核发)。

(四)人员证明

1、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2、劳动合同;

3、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或现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七)原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2本);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明细单;

(2)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供变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减少的,提供三次在当地登报的公告);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租赁合同、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在当地登报的公告和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法人代表签名)

(6)其它变更事项的证明。

6、申请变更资质登记事项的报告(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验。申报表内容填写应当使用电脑打印。

(二)申报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核验,因故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2、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申报表和原资质证书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采用A4纸,软封面封底,要有目录,材料应按目录顺序胶装成册,封面及侧面注明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材料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内页逐页编写页码。

(四)申报材料(含申报表)仅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申报单位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七、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行政许可时效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或暂定资质延期)、核定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证书过期后提出资质延续(或暂定资质延期)、核定资质等级或升级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八、数量限制: 无限制

九、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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