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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

按照徐光春书记、陈全国副书记、刘满仓副省长关于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省政府研究室、农业厅、农机局、畜牧局、供销社、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信社、河南农业大学等11家省直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于9月上旬至中旬,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调研。调研组深入郑州、焦作、鹤壁、商丘、周口、南阳等6个省辖市,先后对新郑、登封、修武、武陟、淇县、浚县、虞城、柘城、西华、太康、宛城、新野等12个县(市)、区数十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考察,召开了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社员代表座谈会,有选择地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归纳梳理,利用各种渠道了解外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并与我省情况进行了对比,就有关问题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讨论并与省人大有关方面进行了衔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发展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立足本省产业实际,尊重农民合作意愿,因势利导,积极探索

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了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8千多家,成员总数近20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近10%。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党委、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6149家,出资总额87.7亿元,成员总数62128个,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高出非成员收入20%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基本实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目标。总体来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1.发展速度日趋加快,发展势头良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按照中央部署不断进行探索,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全省各地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实施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引导扶持,努力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全省2008年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299家,比2007年底的1850家增长1.32倍(详见附件一:《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统计表1》)。焦作市从2007年7月1日法律正式颁布实施至目前,新发

展农民专业合作社779家,达到1059家,出资额5.1亿元,覆盖全市95%的乡镇,创建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4家、市级示范社88家。周口市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40家(75%是新发展的),达到880家,拥有农民社员3万多人,社员股金达到7亿元,统一销售农产品过亿元,辐射带动15万余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成员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入社农民从合作社中尝到了甜头,积极性日益高涨,许多未入社的农民也看到了效果,纷纷要求加入到合作社的队伍中去。调研组所到之处,无论是政府、基层组织还是农民都异口同声地赞扬合作社好。总体来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势头很好,展现出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2.覆盖产业领域广泛,主要集中于优势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了种植、养殖、水产、林果等各个农业部门,主要集中在畜牧、蔬菜、优质粮、林果等支柱产业,涉及生猪、肉鸡、肉牛、牛奶、小麦、水稻、大蒜、草莓、西瓜、辣椒、甘蓝、金银花、食用菌、红枣、石榴、苹果、葡萄、樱桃等大部分地方特色和优势农产品。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直接在农机作业、农资经营、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沼气、农家游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诸多环节生根开花,覆盖领域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种植业为主的1900家,占总数的30.9%;以养殖业为主的2077家,占33.8%;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为主的

609家,占9.9%;以农产品销售为主的603家,占9.8%;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132家,占2.1%;以农产品运输为主的48家,占0.8%;以农产品贮藏为主的38家,占0.6%;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的1029家,占16.7%;其它745家,占12.1%(见附件一:《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统计表1》)。

3.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区域不断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由初始的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销结合型的大体占60%,生产服务型的大体占30%,产加销一体型的大体占10%。合作社的服务区域也不断拓展,基础较好的合作社由初始局限于对本村、本乡服务开始向跨乡镇、跨县域乃至跨省域发展。如武陟县绿康牛业专业合作社社员遍布博爱、沁阳、温县以及济源、开封、新乡等周边市、县和山西省晋城等地,社员养牛场达到76个,存栏肉牛达6000多头,产品远销上海、深圳、武汉等省外大中城市,合作社的肉牛销售价格也成为该区域内的指导价格。

4.管理逐步趋于规范,一批较有规模和实力的合作社崭露头角。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从开始起步到逐步规范的过程。2005年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出台以来,特别是2007年7月《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论从速度看还是从质量看,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承担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级示范项目的近60家,承担省级示范项目的101家(见附件四:《河南省各省辖市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情况表》)。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有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定了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设立了成员帐户,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部分发展较好的合作社提留了公积金、公益金,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社员出资额进行了二次分配。据统计,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交易量和出资额获得的返还盈余平均近300元,农户社员获得的返还盈余最高达1.5万元。

5.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有比较广泛的参与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单位以及一些社会能人对合作社的认同程度日益提高,有一部分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6212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60344个,占总数的97.1%;企业单位成员133个,占总数的0.2%;事业单位成员58个,占总数的0.1%;社会团体成员8个,占总数的0.01%;农民以外的其他公民成员1585个,占总数的2.6%(详见附件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统计表

2》)。

6.行政推动因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和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政府在宣传发动、物色和培养牵头人、指导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扶持、协调解决问题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合作社创办阶段的作用十分关键。从全省各地的情况看,凡是合作社发展好的地方,如焦作、周口、新乡、洛阳、郑州等地,都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弓f导扶持得力的地方(见附件三:《河南省各省辖市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排序》)。尤其是周口市近两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异军突起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我省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动员和引导农民围绕产业发展联合起来,开展互助,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综合效应,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将长期分散经营的农民联合起来,通过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互助,有效整合了农户手中少而散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逐步改变传统农业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前统一购买生产资料,产中统一组织标准化种植养殖,产后统一包装、贴牌、销售,普遍实现了“两降两提”,即:降低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产品数量与质量,提高了销售价格,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农业的规模效益,缓解了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例如:荥阳市城关乡阴赵砦村小麦种子合作社通过统一购进生产资料,统一耕作,统一施肥,统一除草,统一销售等措施,扩大了种子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了种植业的比较效益。2007年,社员平均每亩夏粮收入815元,高于非合作社社员212元,每亩夏粮成本开支310.5元,低于非合作社社员125元;平均每亩秋粮收入741元,高于非合作社社员171.5元,每亩秋粮成本开支130元,低于非合作社社员57.5元。全年统算,合作社社员种粮平均每亩收入1556元,高于非合作社社员383.5元,每亩支出440.5元,低于非合作社社员182.5元,实现利润1115.5元,高于非合作社社员566元。

2.架起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民,成为农民进入市场、抗御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眼睛盯着市场,为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组织农户依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避免了因

盲目生产导致的经营损失,降低了市场风险;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整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高了农户的市场谈判地位,扭转了小农户与其它市场主体竞争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利局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服务,降低了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从而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例如:荥阳市衡心养猪者合作社2007年成员发展到243个,存栏生猪7600头,其中存栏母猪1803头,当年生猪出栏15000头,为社员返利16万元。通过统一购进饲料,每吨饲料价格降低30元,此项使每头猪降低成本7元;统一品种改良,使育肥猪料肉比降低,每头猪少用饲料30公斤,此项使每头猪成本降低57元;统一销售商品猪,此项使每公斤猪肉售价高于市场均价0.4元,每头猪售价比市场均价高出40元以上。仅此三项,当年就为全体社员节支增收72.9万元。

3.促进了农产品专业化生产,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端于专业化生产,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了专业化生产。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大都是依托于当地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围绕特色产品、特色产业谋求发展,“以专立社、以特增效、以优占市”,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一村一品”、“一乡一业”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创出了名牌,产品供不应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群。与此同时,依托合作社,社员

不必自己经营,而是通过聘请专家经营,从而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例如,2007年河阴石榴合作社代表河南省“一村一品”参加了“中国济南”农产品交易会。

4.丰富完善了农村产业组织形式,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扩大了农业的产业群,而且延长了农业的产业链。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了与龙头企业的紧密联系,有的直接将龙头企业吸收到合作社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兴起,在原有“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上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元素,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而丰富发展了农村产业组织形式,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使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迸发了新的活力。通过合作社这道桥梁,龙头企业降低了与众多分散的小农户直接交易的成本,农户得到了龙头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低价购进生产资料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合作社自身也得到快速发展,实现了三方共赢、各得其所。通过这种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进一步促进了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产加销一条龙发展,并且在各种市场主体中更好地兼顾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

5.加快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于其成员为宗旨。通

过组织社员开展技术交流、聘请专家讲解新技术、统一引进新品种等措施,加快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载体,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不足,解决了政府科研一推广组织难以完全满足千家万户小生产者多样需求的矛盾,有效解决了科技棚架等社会化服务不足的问题。目前,不少地方初步形成了农业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涉农企业市场化服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服务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力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6.加强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克服了家庭分散经营难以实现生产技术、生产品种、农业投入品、农业产出品的标准化问题,组织和要求全体成员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标准化生产模式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实行产品整个生产过程的追溯制度一一产前环节统一引品种、购进农药、化肥、饲料等农资,产中环节按标准化操作规程统一打药、施肥、防疫等,产后统一检测、包装、流通、销售等,不仅提高了农产品质量,而且保护了生产环境,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市场需求的产品。例如,王村镇王村富发水产养殖者合作社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指导成员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要求,使用优质鱼苗,选择高质量鱼料,统一养殖区防疫,严禁使用氯霉素等违禁药物,

统一使用“孤柏嘴”注册商标,基本上实现了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生产的商品鱼深受消费者青睐,远销到省内外。2007年,该合作社产品在每公斤售价高出市场均价1元的情况下,仍供不应求。

7.增强了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推动了农村和谐社会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社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其核心在于“联合”与“互助”。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的意愿开展各种合作,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民主选举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制定合作章程,财务收支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激发了农民群众关心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培养了农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意识,增强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人公意识。不仅如此,合作社的发展还提高了农民的诚信理念、互助意识和团队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了社员生活,促迸了互帮互助社会新风尚的形成;借助合作社这个富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平台,化解了许多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在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建立平等对话、平等协商的机制,理性地表达民意和诉求,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衡心养猪者合作社社员张建是个盲人,入社前家境十分困难,要求加入合作社,本人

又没有本钱。合作社理事长苏新民免费为其提供仔猪、圈舍、饲料和技术指导,给予防疫、销售等方面的保证,为其承担经营亏损,使张建的养猪规模迅速扩大,目前饲养量已达35头。衡心养猪者合作社社员张新勇讲:“合作社不仅给咱社员提供平价饲料、平价疫苗、给咱提供方便的服务,还统一对外销售,跟着合作社,养猪不做难了,这样做当然能提高咱社员的养猪收入”。

8.提升了农民综合素质,对培育一代新型农民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其教育培训成员的内容和时效性、多样性、灵活性适合农民特定的需要,易被农民群众接受,在教育农民、培训农民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合作社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中心,聘请政府部门、农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定期为成员讲解合作知识、生产技术、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受广大成员欢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所农民自办的“大学校,,里,通过各种培训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广大农民群众学到了科学、文化、政策、法律,掌握了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了合作意识、互助精神、民主观念、法治理念,综合素质逐步提高,为培养一代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所做主要工作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中央提出在农村“逐步发展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我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摆在“三农”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弓l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各地自发探索的状态。各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在组织形式、创办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一年多来,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合作社法,用法律指导、规范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归纳起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思想重视,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直非常重视。近几年,针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文件,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进行具体部署。200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豫发[2004]17号)中,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明确要求“加快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2005年,省政府又印

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予以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导,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并从登记办法、资金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服务、用地、运输等方面提出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2005年5月8日,省委书记徐光春对此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河南应大力推进”。2006年9月份,省委书记徐光春再次作出批示,指出“应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专门研究,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

全省各地普遍重视这项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部分市、县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或建立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合作社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郑州、焦作等地还建立了市、县、乡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将合作社发展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如郑州市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郑州市跨越式发展工程目标之中。南阳市将合作社建设列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进行专项考核。2005年初,焦作市在考察学习浙江台州等地经验后,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及《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指导办法》、《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焦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度,2005年以来,每年都召开一次高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年年初,周口市制定了《2008—2012年周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对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发展形式、创办主体、建设重点和工作打算作出一系列部署和安排。

2.搞好宣传,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氛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诞生的新生事物。多年来,我省各地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太了解、不够重视和不知道如何作为的实际,通过组织会议、举办讲座、新闻媒体、知识竞赛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等,广泛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义和作用,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迅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法律宣传普及高潮。向全省各地印发了全国人大农

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编写的《宣传提纲》,下发了《关于切实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把2007年7月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先后在河南省电视台、《河南日报》、《河南农业》、《河南科技报》、河南省农业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了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栏,采取领导专访、连载报道、知识问答等方式对法律精神进行宣传。各地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精神、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优秀理事长的先进事迹,切实把法律知识送到基层、送到农户,坚定农民群众参与合作社建设的信心。如焦作市组织全市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理事长共4 00余人,参加了全国“红嘴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仅在宣传月期间,全省共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刊登领导专访30多篇,刊载法律知识问答80多篇,悬挂横幅1600多条,张贴标语近1万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问答50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材料汇编》等宣传资料2万多份,制作宣传版面5000多块。

3.规范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我省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坚持边发展、边

规范的指导思想,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合作社规范程度逐步提高。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更加注重规范弓I导工作。一是掌握发展状况。农业、工商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重新进行了统计分类,及时掌握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现状。同时,配合省人大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同水平的市、县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合作社在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要求。在此基础上,要求各地对法律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于2008年6月30日前指导完成变更或重新登记;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其他暂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二是搞好各类培训。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河南省2 008年-2010年培训规划》,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各级干部、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会计、1营销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干部队伍。截至目前,共举办培训班323期,培训近2万人次。三是组建辅导员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要

求辅导员在具体工作中,帮助合作社从内部运作上完善章程和组织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合作社强化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的品牌和包装、统一进行产地和产品认证、统一产品销售。并建立了年度考核制度,要求每名辅导员每年在本区域内至少指导发展一个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郑州市150多名干部分成40个小组进村入户对农民筹建合作社进行现场指导,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周口市西华县农业部门指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设置了“两室”(即理事长室和监事长室)、“五部”(即技术部、供销部、品种改良部、财务部和饲养部),设立了“四帐”(即社员入股帐、收支明细帐、合作社总帐、银行帐)。四是进行典型示范,树立农民群众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一方面,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101家基础条件好、内部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各地也相继开展了农民示范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推出市级示范合作社647家。通过组织其他专业合作社实地进行参观考察,对其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树立了农民群众参与合作社的信心,起到了“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对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能力强、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给予较高的

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如博爱县富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牛运兰当选为党的十七大代表,淇县农友生猪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介同彬被推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浚县钜桥镇富贵养鸡合作社理事长靳福叶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淇县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被推选为县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些合作社带头人的先进事迹极大地激励了农民群众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4.政策扶持,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一是财政支持。2003年以来,我省各级用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达到5000多万元(年均844万元)。2008年,省级财政专门列出550万元专项资金,由农业部门负责实施,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建设、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最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9年追加1500万元用于扶持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规模达到2050万元。全省各地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周口市对50家市级示范合作社各扶持2万元,同时,又由市财政以公开竞标的形式对15家合作社给予20至40万元的资金扶持。修武县对取得省级无公害生产基地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淇县对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5年以上、面积在50亩以上的合作社,每亩给予100

元的资金奖励。郑州、焦作、洛阳、新乡等省辖市的市级财政也分别列出了100至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和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组建合作社的热情。不少县市出台了对合作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商标注册、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等的扶持政策。荥阳市对每个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5-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一个农产品商标奖补2000元,认定一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奖补2万元,认定一个无公害农产品奖补3000元,对利润空间小、运作比较困难的种植业合作社无偿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支持其为社员服务。二是项目支持。财政、农业、农开、扶贫、金融等部门都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全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类资金已达到3300多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三是税收优惠支持。税务系统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 008年7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相应的增值税、印花税。

5.优质服务,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省各地及相关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落实法律及相关法规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保

障。工商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注册设立了专门窗口,实行专人受理、专人办理,为合作社申办提供咨询、受理、告知、审查和发照等事宜的一站式服务,免收登记费、工本费、会员费,对合作社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照。农业部门向省人大递交了《河南省实施办法》的立法计划申请。省人大已开始进行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发改和财政部门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供销、科协等系统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

四、存在的困难问题

尽管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但总体来看,合作社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合作社拥有成员不是农户总数的0.4%(发达国家几乎每个农户都加入了合作社,甚至一个农户加入几个合作社。浙江省合作社覆盖率为

%)。出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1480家,仅占总数的24.1%;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仅65家,占总数的1.0%。成员在50人以上的合作社仅296家,占总数的4.8%;成员在100人以上的合作社仅有36家,500人以上的合作社仅有4家,1000人以上的合作社仅有2家。当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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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存在不少需要正视的困难和问题:

1、合作社发展遇到了六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登记注册困难。总体而言,工商部门为支持合作社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合作社注册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其一,大部分合作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登记注册的,由于没有专门的合作社法作为依据,就参照对待其它经济组织的法律条文进行注册登记。按照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一年的过渡期已经结束,不少合作社尚未按照新的法律条文变更登记,因而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定经济法人的经营资格。依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或合伙企业变更名称需交纳变更前的管理费用,许多农民不愿意交纳,从一定角度看,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不相吻合。其二,涉及变更名称的合作社在办理银行帐号时,工商部门要求其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而税务部门也把原来注册的合作社依照登记性质,当作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对待,要求其照章纳税,不出具免税证明。如果撇开原来注册的合作社不要,登记注册新的合作社,则有失去原来合作社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可能,农民感到很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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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的环保评估等前置手续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环境评估、防疫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办理需要一定的费用,如养殖业合作社要求必须有市级资质环评机构的环保评估,需要2-5万元的费用,这对于刚组建、经济实力还较弱的合作社无疑是个门槛,农民不习惯于接受或无力接受,影响了一些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养殖业合作社注册登记要求进行环保评估,而农民自身没有能力搞环保评估,请别人需要交纳费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其三,调研过程中发现,个别地方一度对于农机合作社不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待,不予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还有一些合作社反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的现象。

二是资金筹措困难。实地调研的合作社几乎都谈到了合作社发展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合作社自身积累能力很弱。尤其在利润空间狭小的种植业,合作社积累发展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有些种植业合作社社员入社实行“零出资”,合作社牵头人长期无偿为合作社“做贡献”。即使在利润空间较大的养殖业领域,大部分合作社也处于“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有余、开展扩大再生产条件不足”的徘徊格局。另一方面,合作社不能正常开展信贷业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具备一般经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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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的一切生产经营资格。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出台不久,人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个认知的过程,金融单位防范风险等方面的考虑,截止目前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级序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进行贷款,寻找抵押品困难,联系担保户不易,且身份尚未被金融机构认可,难以正常开展信贷活动。诸多原因导致了金融单位至今不能按一般经济组织一样对合作社办理信贷业务。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主要靠成员从农村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和五户联保贷款,额度小,周期短,难以满足合作社生产经营特别是在产品运销、加工环节开展业务对资金的需要。合作社普遍反映贷款手续繁琐,信贷门槛高,并且利息较高。由于缺少资金,合作社难以进一步扩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不能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难以单独拓展市场,更谈不上农产品进一步加工增值、拉长产业链条。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

三是土地利用困难。一些从事养殖和加工的合作社想扩大生产规模,却难以获得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有的地方落实不够。合作社产品加工所需土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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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时门槛高、时间长、费用大,影响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四是市场准入困难。一些较有实力的养殖合作社(如衡心养猪者合作社)有进入屠宰领域、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规模的强烈愿望,可由于屠宰网点管制等政策原因而受阻。

五是人才使用困难。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拥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的合作社不多,绝大部分合作社的购销、财务、信息等管理工作仍然是靠几个发起人或部分“能人”兼职完成的,甚至有的合作社相当程度上是靠着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奉献精神的牵头人维系和支撑的,基础很不牢靠。由于有文化的青壮劳动力大都外出打工,社员多是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农民,他们普遍对获得生产技术较有兴趣,但合作意识不够浓,创新精神不够足,开拓市场的能力不够强。很少有一流人才怀着把合作社做大做强的抱负志愿加入其中。

六是税票开具困难。虽然国家已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但部分市县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合作社只开具1万元以下的发票,合作社金额较大的交易要开具多张发票,不仅手续繁琐,而且购买方也不满意。

2.合作社内部存在三个层次的“不够充分”问题 一是发育不够充分,服务功能及合作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总体来看,当前我省合作社的经济实力还不够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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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及合作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多数合作社的业务停留在开展技术信息服务和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初级合作层次上,能真正组织农户统一购买农资并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为数并不多;合作范围局限在本村、本乡内,跨区域合作、合作组织之间合作的很少。这些特点决定了大部分合作社盈利水平较低,难以使社员从合作社获得更多的合作收益,参与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够强,对农户的增收作用也受到相当的影响。

二是制度建设不够充分,亟需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亟需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发展。大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在制度建设上比较薄弱,一些合作社负责人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真正贯彻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上不够,甚至有的合作社把章程当作了一种摆设。例如:荥阳市高村乡刘沟村具有生产石榴的悠久历史,生产的河阴石榴远近闻名。在郑州市农业局农经站的帮助下,2005年6月成立了荥阳市刘沟河阴石榴生产合作社,进一步促进了当地石榴产业的发展,2007年石榴种植面积突破3000亩,总产量达94万公斤,建成占地730亩的石榴精品园、占地30亩的石榴新品种展示园以及石榴盆景园,还建成了集办公、科研、培训于一体的河阴石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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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文化发展综合大楼,并成功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刘沟村成为邙岭地区培训农民和林果开发服务的阵地。石榴产业不仅使该村许多村民一举脱贫致富,而且带动了周边一些乡村致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就在石榴产业蓬勃发展的关键时候,刘沟河阴石榴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却由于制度安排缺陷而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合作社长期使用的“河阴石榴”注册商标是以原来的理事长私人名义注册的。该人因在去年的合作社组织机构改选中落选而不允许合作社继续使用该商标,而合作社在该商标上已经投入相当多资金,形成了可观的无形资产价值,按照法律,却无权使用该注册商标。面对这种情况,合作社只能吃哑巴亏,陷入了尴尬境地,社员群众情绪波动很大,合作社的发展遭遇到巨大的障碍和考验。

三是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认识不够充分,社员之间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机制尚需一定时日。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是出资者与惠顾者合一。这意味着,供应合作社就是股东与求购方合一,销售合作社就是股东与供货方合一,又购又销、双向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就是股东与社员客户合一,信用合作社就是股东与求贷者合一。合作经济的本质属性和优越性主要就在于此,合作社对于弱者的吸弓I力也正在于此,合作社之所以能够成为农户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原因也主要在于此,也正是出资者与惠顾者合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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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决定了合作社的合作本质。但是,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合作社成员,包括合作社的负责人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认识很不到位,部分合作社与农民之间是两张皮,成员之间没有建立起来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机制。有些合作社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合作社原则体现不够,实际运作过程更象公司,而不象合作社。比如,虽然部分合作社内部也有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活动,但一般只是价格上有点优惠,并没有利润返还,在产品销售环节,真正实行按照交易额返还的则更加稀少。合作社理事长和社员讲的最多的都是如何统一购买农资、如何统一销售产品,而真正讲到按照交易额返还利润的却寥寥无几。另外,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比较片面、比较朦胧;参加进来主要是听说有好处,跟风走,与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当市场出现一定价格波动时,部分社员甚至不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以至于合作社内部稳定的合作交易难以持续。整体上看,目前我省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实行盈余二次返还的紧密型专业合作社还比较少

多数合作社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合作交易机制,利益关系不够紧密,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发展活力。

3、合作社的外部环境存在三个环节的“不十分到位”问题

一是支撑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法规政策不十分到位。《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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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提出:“国家将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提出.了:“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但截止目前,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措施还没有正式出台。另外,一些基层的同志反映,合作社法没有明确法律解释权归属、合作社主管部门及司法调解问题,一些条文规定过粗,使得执行起来不好操作。已有的法律、政策在某些地方、某些环节执行得不够。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不十分到位。全省各地合作社的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合作社发展存在口头上重视但行动上不够重视的现象:认为兴办合作社只是一个“点”的问题,而没有站在工作全局认识其重要意义,缺乏抓合作社发展的紧迫感;认为合作社对地方经济和财政贡献少,服务不够积极主动。一些地方对合作社的本质属性、特点和发展路径存在认识不清的现象:不清楚合作社该向何处去发展,发展的重点、难点是什么,发展步骤该如何确定,在指导工作时难免有失偏颇。一些地方对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着力点存在把握不准的现象:不明白政府该如何去定位、政府该如何去扶持,对组建合作社下工夫较多,对依法构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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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合作机制下工夫较少;重“发展”,轻“规范”;重数量增长,轻质量提高;重行政手段运用,轻市场机制发挥。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十分到位。尽管各级党委、市政府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了许多努力,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刚刚起步,资本的原始积累尚未完成。因此,相对于合作社的发展需求而言,各级政府对合作社在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显得有如杯水车薪。现有的财政支持资金连培育典型示范就不够。目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很少,能够拿出专项资金的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也仅限于支持示范合作社,而且支持额度很小。另外,在选择农业开发、新农村建设、科技推广等项目建设载体方面,一些部门虽然有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没有真正把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组织、龙头企业等一视同仁。

五、下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1.站在破解“三农”难题、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与自身相比,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与浙江、山东等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育情况还很不充分,这与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和第一农村人口大省的地位是不相称的,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今年,我们将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的历史性时刻。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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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即从激活微观经济细胞为主,向着进一步激发微观经济活力的同时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转变。规模经营在“件上”求实现土地经营权等生产要素的有序流转,“软件”上则要求实现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实现农村生产经营模式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正如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河南时所说:“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不断完善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希望大家继续探索,更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给农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我省要把握住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这一实现新时期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历史机遇,将之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平台,作为农村改革、和谐社会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大力度,率先探索,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为破解“三农”难题、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2.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组织领导,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议成立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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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合作社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依法监督,统一协调、整合相关资源。总结推广郑州、焦作等先进地方的经验,建设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重点加大对县(市)一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建设力度。

3.从省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目前,国家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尚不十分健全。省政府于2005年出台的《关于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与合作社法存在许多不相吻合的地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目前,一些省份的工作已经走在了我省前面,例如: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陕西省实施办法》(见附件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实施办法》(见附件六),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见附件七),江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农字[2007]49号,见附件八)。我省应该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政策的同时,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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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一些兄弟省份好的做法,主动制定配套法规和支持政策,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建议:第一,省人大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省委、省政府尽快出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特别是针对合作社的相关收费项目,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进一步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三,组织省发改、财税、工商、金融等部门,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发展实际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标升级奖励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实施农业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办法等。

4.系统总结我省实施合作社法一年来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掀起新一轮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热潮。到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施行一周年。建议有关方面全面系统地总结我省贯彻实施合作社法一年来的成就和经验,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切实解决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不了解、不重视、不作为的问题。选择适当时候召开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会议,交流发展经验,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全面部署下一步的工作。通过在媒体开辟专栏、印发专门读物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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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议、举办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宣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宣传党和政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程度,掀起新一轮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热潮。

5.调动多方积极性,形成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强大社会合力。一要充分发挥农口和涉农部门的作用。要根据农口和涉农部门的职能特点,确定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二要加强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培育促进合作社发展的中坚力量。从农口和有关职能部门抽调得力人员作为辅导员,深入农村辅导培训,定点联系,提供咨询,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三要充分调动多主体的积极性。千方百计调动公民尤其是农民、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鼓励农村种养加销大户、农机大户、农技推广机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利用各自优势牵头兴办合作社,鼓励在投入品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仓储、农机、植保服务等多领域开展合作。特别要注意发挥各级供销社的作用。供销社是历史上形成的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遍布城乡的织网络体系,拥有一批掌握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拥有现成的场地和设施,在领办、参办新型农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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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中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目前,供销社系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逾2600个,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一。要充分利用供销社的资源,通过多种方式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逐步将基层社和社办企业培育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6.把握阶段性特征,以促进规范化建设为总体目标,搞好分类指导和扶持,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当前,正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议:一要立足省情,着眼长远,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促进规范化建设为总体目标,坚持鼓励自发探索与依法办社并行,弓I导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由量的扩张为主阶段向着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的规范化建设阶段转变。按照“适时催生一批、加快培育一批、积极改组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思路,实行分类指导和扶持:①对有一定产业基础、农民有合作愿望的地方和产业领域,政府要洞察情况,要当好“催生婆”、“助产士”,及时帮助组建一批合作社。②对已经组建起来,发展路子对头,但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合作社,政府要加大支持、培育力度,为其提供宝贵的“第一推动力”,促其健康发育。③对已经组建起来,但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的合作社,要引导其积极改组,依法走向规范。④对具有较强实力、运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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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要引导其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度,拉长产业链条,扩大覆盖区域,壮大经营规模,增强品牌效应,提高带动效果。二要对不同地区也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地方,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规范优先的原则,更多地把工作重点转向“完善、规范、提高、发展”上面,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下工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氛围不浓、数量较少、水平不高的地方,要更多地在宣传发动、培训引导、培育产业基础、选择较为成熟的领域组建合作社等方面做工作。

7.从解决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出发,搞好全方位服务,为合作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系统地、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搞好全方位服务,营造优良发展环境:①登记注册方面。要着手研究解决合作社变更登记困难、环保评估困难问题,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后有关法律条文的衔接,本着方便农民、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的前置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的环境评估、防疫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政府应研究采取相应的援助措施,相关部门可采取减免收费的政策,千方百计加快工商注册进度。建议各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的合作社登记情况作一次普查,通过主动服务,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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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发展解决基本的“户口”问题,同时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统计报表制度,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②金融信贷方面。要从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两个方面做工作,努力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一方面,建议我省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优惠政策,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总量。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尽快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着手对对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其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研究以非住宅的合作社房产抵押以及存单质押贷款的可行性。各级信用担保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良好的诚信意识,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市场经济中真正独立的法入主体;支持和鼓励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农民担保协会;支持农村地区探索成立资金互助社,研究建立省、市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会。③税收方面。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出发,细化措施,在开具税票等方面为合作社经营提供便利,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④财政扶持方面。建议省市县三级财政都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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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以增强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能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民合作组织购置大型农机设备等固定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财政贴息支持。⑤项目和产业支持方面。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一样,可以作为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项目、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水利、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各类项目,并予以适当倾斜。明确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⑥信息、科技方面。建立多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网站,搭建多级公共信息和网络营销平台,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加速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的纵向和横向传递,加快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通过建立辅导员制度,搞好对合作社的咨询服务。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地、产品认证,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⑦土地使用方面。研究解决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所需土地资源问题。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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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项目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利用成员家庭承包土地建立的简单初加工设施、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实行政策优惠和便捷服务。⑧市场准入方面。要着手研究解决养殖合作社进入屠宰领域等困难问题。⑨人才支持方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计划,分层次、分步骤、有针对性地抓好合作社成员尤其是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努力为合作社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人才。借鉴选拔大学生当村官的经验,鼓励年轻大学生到合作社干事创业。建议省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省财政建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技人员、经营人才、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对献身合作事业的优秀人才,尤其对优秀牵头人和专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以鼓励其扎根农村,献身合作事业。鼓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

8.以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机制为导向,要加强试点建设,树立发展典型。结合新的形势,重新规划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建立行省、市、县三级合作社示范体系。试点选择要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在考虑其发展成熟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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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地靠量其加强规范化建设、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机制的情况,培育内生发展活力的情况,提高其辐射带动农户能力、产生社会效果情况等,以确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独特作用。试点要涵盖各种产业类型、各种生产环节、各种地域条件、各种牵头主体、各种发展模式。试点还要致力于探索新形势下合作社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子:鼓励合作社之间横向联合,支持其成立协会或联合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动,完善产业化组织形式;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向高层次迈进。多策并举,加大对试点的支持力度,着力培育一大批合作社发展的先进典型,并及时总结、推广其成功经验,以此为广大农民发展合作社弓l领道路,调动其办社兴社的创业热情,逐步使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盆景”变成全省合作社发展的美丽“风景”。

9.把握好政府职能定位,到位而不越位。各级政府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引导不强迫,扶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遵循规律,因势利导,主动服务,科学指导,依法规范。

10.将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并考虑,以合作社为重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全面发展。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有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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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将农民专业协会等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并考虑,一并推进,发挥各自所长,共同促进“三农”的解决。

附件:

1.《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统计表1》 2.((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统计表2》 3.《河南省各省辖市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排序》 4.《河南省各省辖市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情况表》

5.((陕西省实施办法》 6.《湖北省实施办法》 7.《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8.江西省《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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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分析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优秀]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研报告[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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