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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惠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14年01 月 26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闫斌、宗继刚、何振军、闫永平、段洪奎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定西慧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 ,邮政编码: 743000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小杂粮、农产品收购、销售,谷物、豆类、马铃薯、蔬菜种植、销售。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三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2 。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公告 方式发布。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4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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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杨金锋发起,于2011年 1 月 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00000元。本合作社住所: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李营行政村白营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1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7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 5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2月20日至2月2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或每季度第1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5 。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 3 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 7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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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义乌市大陈镇红峰村前田畈23号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33 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 23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56(二十四)蒋凤花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五)何根花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六)金佩义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七)金满国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八)陈文平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九)许旭华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金福善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一)金建平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二)陈新寿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三)金华庆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入社社员共33户,以货币、猪舍、鸡舍、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20.7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 9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一○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会议地点:义乌市大陈镇红峰村大会堂
会议参加人员:金伟东、金利方、傅开华、金绍昌、杨 波、陈永贤、金培浪、金可忠、金永义、陈新寿、金火国、陈永海、金大国、金光根、金建达、金德培、金国富、金庆福、金银培、金文锋、金照挺、蒋先挺、金伟波、蒋凤花、何根花、金佩义、金满国、陈文平、许旭华、金福善、金建平、金华庆。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金伟东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金利方、金绍昌、曹富亭为本社理事,选举傅开华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金伟东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24.15%;
(二) 金利方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3 万元,占总数的14.49%;
(三)傅开华以猪舍10间出资,出资额为3万元,占总数的14.49%;
(四)金绍昌以猪舍10间出资,出资额为3万元,占总数的14.49%;
(五) 曹富亭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3 万元,占总数的14.49%;
(六) 杨 波 以鸡舍出资,出资额为 1 万元,占总数的4.83%;
(七) 陈永贤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八) 金培浪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九) 金可忠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十) 金永义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 13
二○一○年
日
- 15 -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全体设立人签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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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共人发起,于年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二);
(三);
(四);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依法》规定,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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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宋运升、朱明顺、王小多、周秦珍、宋运田 等 5 人发起,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宋运升 。
本社住所: 蔡庄镇宋庄村 ,邮政编码: 475500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养鸡等养殖类的品种供应、养殖管理、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畜禽养殖、销售;
(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1 本社为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1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1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
6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3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活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2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
9 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12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社设立期限为十年。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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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鲁纳乡新云村农科站一楼 ,邮政编码:654215 第五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代龙平
第六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为其成员提供养殖技术以及产品的购销售、加工以及与畜禽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养殖户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
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畜禽养殖、加工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
(九)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有关证明文件;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入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出资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成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用合作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文件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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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格式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省xx市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省xx市xx县。
第三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xx元,成员xx人。
第四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 A.
B.
C.
D.
E……………………..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_______,共出资________,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作价________,专利技术作价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等________。非货币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
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 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
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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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2:00 | 只看该作者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为3人的,其中1/3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选举,2/3由成员大会选举,理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员工不得兼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做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
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并予以质询;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视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记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经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与办公场所供成员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资产负债表
第九章 盈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五十六条、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当公积金到达注册资本50%后,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化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十章 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五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方签订协议,各方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五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并予以清算;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五)、其它情形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农民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六十日内全部已通知成员、债权人、免除公告之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
第六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共益债务。
4、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5、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六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情势变更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有成员10%以上提议
3、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决议通过方可生效,其决议与章程同等效力
4、拟定成员大会决议,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正报告
第六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余在报纸或电视广告通知,如果全部通知免除报纸和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应告知通知内容、决议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决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及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股东签名 A:
B:
C:
D:
2007年2月17日
推荐第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行为,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账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六)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本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本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择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有权申请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成员承担下利义务
(一)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约定于本社进行交易;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四) 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 积极支持本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件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推荐第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
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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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
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 23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56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一○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参加人员: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为本社理事,选举 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元,占总数的 %;
(二)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元,占总数的 %;
入社社员共 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万元。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章:
二○一○年 月 日
- 12
日
第1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材料)
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余江县杨溪乡政府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水产养殖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
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5 人,占成员总数的 83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 23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56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
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2015 年 3 月 5 日 会议地点: 杨溪乡政府会议室
会议参加人员:任
一、陈先荣、陈泉水、陈金水、李春万、李子万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任一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陈先荣、陈泉水为本社理事,选举陈金水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任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75 万元,占总数的 75 %;
(二)陈先荣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三)陈泉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四)陈金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五)李春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六)李子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
入社社员共 6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 万元。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章: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 12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第1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为: 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住所: 。 第四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
(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 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
1、,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2、,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3、,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4、,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5、,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第六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八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其它权利。
第十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总票数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 3 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六)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七)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决议,方可退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 4 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1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理事长、执行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
(三)听取并批准理事长关于合作社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对成员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
(五)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九)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设立时由指定的合作社成员负责召集、主持;合作社经注册登记后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6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合并、分立、解散作出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 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决定聘任除由成员大会聘任以外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六)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长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不设经理。
8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长、监事(执行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结束后第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年度业务报告、亏损处理方案以 9 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10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由国务院规定;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二条 当年盈余,经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按下列顺序分配:
1、
2、根据成员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11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2 清算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13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名或授权理事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1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蜜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 蜜柚 种苗、种植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 蜜柚 种植、销售、引进。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 蜜柚 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条、第()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十七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成员,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受有二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
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债务债权。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二月十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入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
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出资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成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用合作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1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XXX境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XXX县XX乡镇XX村。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志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1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
2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3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五)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4 (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5 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xxxxxxxxxxxxx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和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xxxxxxxxxxxxx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场所: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伍百万元,成员六十一人。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在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创造利润、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
第六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xxx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经营方针
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镇区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九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条、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
第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500万。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五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第二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提议;
(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应由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议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的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决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是成员平均量一倍以上的,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表决范围限定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并且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重新分配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理事会负责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员,并置放于办公场所,以备查阅。 第二十九条 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四章 成 员
第三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外国社会团体、国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一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中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三十二条 不持有中国国籍的成员,不享有中国政府的财政直接补助的份额。
第五章 理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采用单数制,设理事长___名、理事____名、若干成员,大会决议有必要可增设副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成员担任,每届任期____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发起人提名并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也可以作为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担任理事,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及高级员工。
第三十八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三)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选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决定,根据经理提名、任聘或解聘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员工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第四十条 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亦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法按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理事会、成员大会报告;
(四)接受理事会、成员大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理事长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员工;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
(八)接受成员大会或理事会临时授权,处理具体事物,经理列席理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第四十四条 理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农业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违反前款归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执行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设____名执行监事,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 执行监事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作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并予以质询;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五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经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场所供成员查阅。
第五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载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八章 盈余分配
第五十三条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五十四条 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当公积金到达注册资本50%后,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化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九章 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应有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提议。
第五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方签订协议,各方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并予以清算: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五)其它情形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农民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券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六十日内全部已通知成员、债券人、免除公告之外,在申报债券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券人清偿。
第六十一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公益债务;
4、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5、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六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情势变更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有成员10%以上提议
3、章程修改提案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决议通过方可生效,其决议与章程同等效力
4、拟定成员大会决议,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正报告 第六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余在报纸或电视广告通知,如果全部通知免除报纸和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过应告知通知内容、决议结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农民合作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决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成员签名:
xxxx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通知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 开会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开会地点: 召 集 人: 大会纪录: 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内容:专业合作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_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
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程。
二、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理事会理事;____________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三、选举________________为执行监事,任期三年。
四、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_________万元。其中:
五、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指定__________________同志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
理事会决议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全体理事在办公室召开了第一次理事大会,决议如下:
选举____________同志为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全体理事签字:
年
月
日
第1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孙吴县×××××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成员大会于2016年7月 13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第四条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种植汉麻、大豆、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及大豆深加工;销售成员生产出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汉麻初加工、成品销售;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二、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第17篇: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保护成员(又称“社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2009年10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名称:亳州市谯城区碧水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3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志国。
住所:谯城区郑店子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运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社员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主要业务范围:
1、鱼养殖、销售;
2、渔业技术服务;
3、水产品、渔需物资销售;
4、渔业咨询;
5、依法维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解决本社成员间的关系。
第六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社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合作社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八条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等。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社 员(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社员会议(又称社员大会,下同)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会议,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三)查阅本社章程、各种会议记录和决议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会议;
(六)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会议进行议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另享有(最多)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可以依会议决议决定实行。
第十六条 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在每次社员会议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八条 社员(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社员会议和理事会的各种决议决定等等;
(三)按照章程或者规定向本社出资或者入股;
(四)发扬互助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并不得阻挠、破坏本社各项活动;
(五)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交易价格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和销售,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社员共有财产;;
(九)不从事损害本社共同利益(比如:唆使、挑起他人矛盾,散布谣言等等)的活动;
(十)保守集体各种秘密;
(十一)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二十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该会计年度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二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可以退还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份额,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通过后方可,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开除),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或者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决定等等,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者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按本社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等带来严重损害;
(四)严重违反集体决定、决议、规定以及规章制度的;
(五)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员被取消资格后,对本社造成各种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不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也不返还其应得盈余等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立社(成)员大会(又称社员会议,下同)、社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合作社部门、生产场组等等。
第二十九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社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又称社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以及监事;
(三)决定本社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四)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等;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向政府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社员人数超过一定名额(一般100人)时,每十名社员可以选举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会议常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临时性的或者按前条常设的社员代表会议,依照社员会议的授权或者决议履行社员会议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设的社员代表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社召开社员会议或者社员代表会议由社长负责召集。
第三十五条 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会议或者其他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但一名社员只能代理一名社员表决。
第三十六条 社长不能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应当召集并主持召开社员会议或者其他会议。
第三十七条 社员会议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八条 社员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等等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口头表决,但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表决权(含代理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对修改本社章程,选举,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表决权(含代理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社理事会对社员会议和常设的社员代表会议负责,由三名以上理事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即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设副理事长(即副社长)一至二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有关决议决定文件和社员出资证明等等;
(三)组织实施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监事会等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协议等;
(五)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数量、报酬和任期等;
(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全权办理社务工作;
(七)履行社员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监事会诀议决定等等;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会议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会议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本社(总)经理、经营管理人员的数量、报酬和任期等;
(九)履行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社员代表列席。
第四十五条 本社可以设立执行监事一名,全权代行监事会职权。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果设立了监事会,则不设立执行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各种决议决定和本社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社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会议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会议或者召开临时社员会议;
(七)履行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决定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社(总)经理也可由社长兼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社现任社长、理事、(总)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本社社长、理事和(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违反章程规定和各种决议决定、规章制度;
(五)兼任或者变相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组织的职务。
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所得的收入,收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社生产场组接受理事会领导,是本社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其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依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上述生产场组的具体设臵和管理,依社员会议规定或者理事会决议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真实情况建立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原则上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出资;
(二)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或者称发展基金);
(三)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四)他人捐赠款;
(五)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五十七条 本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须经社员会议评估作价并通过批准。
第五十八条 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会议讨论通过,社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
第五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发展基金(或者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第六十条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六十一条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得超过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本社与其他单位合并,须经社员会议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六十三条 经社员会议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会议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会议推举五名以上社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有关解散工作,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和分配剩余财产的方案,代表本社参与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社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八条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会议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其 他
第六十九条 本社所有任职人员超过半年没有具体(不能)工作的,按(视为)自动退职处理。
第七十条 新成员必须缴纳补足其他社员历年实际出资(入股)总和的金额。
第七十一条 新成员三年后才能参与盈余或者返利分配,但同时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每个家庭不得有两人以上参加(入股)本社。 第七十三条 本社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不得在谯城区范围内另行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组织。
第七十四条 如有违反者,担任本社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首先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届时期內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第七十五条 如有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违反者本人应该自行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退出本社;
(2)退出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保留本社成员资格。 第七十六条 本社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谯城区范围内,如有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的行为者,担任本社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社内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第七十七条 如有违反上述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行为者,可以提出退出本社的申请,按章程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经理事会批准并经处理后,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七十八条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如:隐瞒、造成各种损失等)者,一经查证,严肃处理,按章程之有关规定开除其成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者修改,并经社员会议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
第1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沿河沙子合众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沿河沙子合众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沿河县沙子街道井田堡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种植、养殖、花卉、中药材及销售。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5人,占成员总数的100%。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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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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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
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2016年 8 月 24 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 会议地点: 沿河县沙子街道井田堡村
会议参加人员: 冉雪霜、冉旭波、冉旭松、田小云、李成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 沿河沙子合众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冉雪霜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冉旭波、冉旭松、田小云为本社理事,选举 李成 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冉雪霜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60万元,占总数的 20 %;
(二) 冉旭波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60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三) 冉旭松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60万元,占总数的 20 %;
(四) 田小云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60万元,占总数的 20 %;
(五) 李成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60万元,占总数的 20 %; 入社社员共 5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300 万元。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章:
2016年 8月 24日
第1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河南省陕县宫前乡马圪塔村中付组2号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5 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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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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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秦鹏飞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22 万元,占总数的 90 %;
(二)秦百岁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14.5 万元,占总数的 2.5 %;
(三)秦栓才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14.5 万元,占总数的 2.5 %;
(四)秦建廷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14.5 万元,占总数的 2.5 %;
(五)秦学军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14.5 万元,占总数的 2.5 %; 入社社员共 5 户;出资方式: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580 万元;出资时间:2026年8月底前足额缴纳完毕。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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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2015年 12 月 7 日
第20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推荐)
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 章 程
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住所与业务范围
第一条 名称:X X种养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住所:XX省XX州XX县XX镇XX村
第三条 业务范围:羊、家禽家畜养殖、销售;蔬菜、中药材、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四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三)查阅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五条 社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 社员须屐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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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司,发扬互助协作精冲,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白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八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
第十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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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社员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四)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合并、分立、解教、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监事提出。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须有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由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参加,或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合计、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7名社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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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社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社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七条 监事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设1人,任期1年,由社员大会选举,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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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的,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社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埋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同意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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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社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额。
第二十三条 当年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与业务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二十五条 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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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告之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布方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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