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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4 15:09:0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生产经营方式落后,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产业化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走合作之路,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本讲主要谈以下几个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一、农民合作社产生与发展

①合作思想孕育于空想社会主义学说。1516年,英国人托马斯·莫尔目睹英国圈地运动给农民带来的灾难,写了《乌托邦》一书。

(15世纪末以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世界商路从地中海沿岸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正处在大西洋航运的中心线上,对外贸易大大发展,羊毛出口和毛纺织业兴旺发达,羊毛价格不断上涨,养殖业成为获利丰厚的事业。于是在工商业发达的英国东南部农村地主首先开始圈占土地,最初贵族地主只圈占公有土地,后来又圈占小佃农的租地和公簿持有农的份地。此后一些贵族也加入圈地行列。许多小农的土地被圈占,农民不得不远走他乡到处流浪。工业革命开始后,城市人口剧增,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贵族地主为了生产更多的肉类和粮食供应城市,扩大投资,改善土地的生产能力,加速进行圈地,出现圈地建立大农场的热潮。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英国的统治阶级为加快圈地运动以获得巨额财产,但又不想付出代价,就通过法律对“神圣的财产权”进行最无耻的凌辱。

,他们通过《公有地围圈法》,这样,出现更大规模用暴力把农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强行夺走、然后据为私有的圈地运动。农村居民却未得到过一文钱的补偿。通过此种“私有化”,大量农民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被强行剥夺,农民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失去生存保障,被迫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无产者,靠出卖自身劳动力才能生存。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英国的圈地运动最为典型,规模也最大。)

在乌托邦里,“财产共有,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共同管理共有的财物”,在这本书里已孕育了合作思想。17世纪意大利康博内拉《太阳城》有了理想国思想。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发展到鼎盛时期,杰出的代表人物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英国人欧文。傅立叶是合作思想的提出者,他提出和谐社会制度及这个社会的基层组织“法朗吉”的设想。“法朗吉”是有组织的生产消费合作社。欧文是建立合作社运动的创始人。1824年,在北美 1

印第安纳州建立了新和谐公社。

1824年,欧文变卖了所有家产,带着四个儿子和一批朋友,还有百余名志同道合者,从英国出发,乘风破浪横渡大西洋,驶向美国。到了美国印第安纳州,他立刻去寻找最适合他建立新社会的地方。建立了一个“新和谐公社”。这里绿树成荫,工厂林立,在村子中心,有会议厅、阅览室、学校、接待室、小孩无条件入学,其他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

因为种种原因,他的实践失败了,但是马克思对其有高度评价:说他的伟大实践无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为过的。数十年后,欧文播下的合作制种子在他的祖国英国曼彻斯特以北30多公里处罗虚戴尔镇开花结果。这个小镇英国当时的纺织工业中心,全镇2.5万人,以传统手工方式盛产法兰绒数百年不衰,1820年,镇最大厂主购进第一部棉纺机及相关作业机械,成倍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生产效益,使得许多手工作坊相续破产,手工业者纷纷失业。饥寒交迫笼罩了整个罗虚戴尔镇,家家户户为温饱奔忙。这个曾经富甲一方的纺织工业古镇一时成了饥饿之城。许多人在一系列罢工失败之后。1844年12月在罗虚戴尔镇建立一个小型的消费合作社,取名罗戴尔公社先锋社。主要计划是①设立一所商店,供给本社社员粮食、服装和食品②购买和租赁房屋,给失业和收入低的社员耕种等等到1850年为抵制商人提价开办了面粉厂、又成了批发联合会,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制定了有名的罗虚戴尔原则。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戴尔社的办社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办社原则,写入联盟章程,被称为罗虚戴尔原则。

1995.9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大会,通过了新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当今世界合作社的发展从农业到工业,从生产到消费,从住房、医疗到信贷、保险,全方位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全球30亿人生活依靠合作社,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统计,目前

全世界共有超过8亿人共同参与了合作社运动之中,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有22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合作社民间团体组织。农业合作社是各类合作社中发展最快,普及最广的,占全球合作社总数36%,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甚至参加了几个专业合作社。

②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

清末民初,便有人宣传合作社,北京师大学堂开设课程有关于合作社内容,北京大学学生1918年建立了中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上世纪30年代梁漱溟在山东发展了一批合作社。晏阳初是平民教育促进会的创始人,曾在定县农村建立了一批合作社,说明我国在旧中国就有合作社的思想和实践。

我国领导人也有很多关于合作社思想。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农民建立合作社可以成为商人的中间盘剥。

刘少奇认为合作社在中国有极大的光明的发展前途。

邓小平关于中国发展要有两个飞跃的思想也包含发展合作社思想。

③新中国成立了合作社的变迁。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互助组、高级社,这个受到了农民欢迎,到高级社(人民公社)出了问题,主要是产权制度出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一大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其中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发展最快,普及最广的一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发展出来的又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在专业合作社组织中,农民社员都保持了独立生产者身份。合作社和社员之

间是个利益共同体,这与以往人民公社是大有不同。现在成立的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各种专业生产者的联合,所以农民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又是一个产权比较独立的。跟过去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归大堆,分配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不一样。这与以前人民公社大有不同,当前的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很有吸引力。

(截止2012年底,启东市已发展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49家,其中2012年新增161家。工商登记的入社农户数达32.81万户,比2011年新增15.8万户;入社率达91.2%,比去年新增40.1%个。农民销售专业合作社发展形势喜人,总数达到37家,成员合作社90多个,带动农户数8万多户。据统计,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为358个、79个和78个,占比分别为55.16%、12.17%和12.02%。这说明启东市农业产业结构主要是以上述三种行业为主;出资额以低于50万为主,占总数的40.42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目前,启东市合作社拥有商标40多个,年销售农产品100多种,总销售额达到5亿元,其中,“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燕蜻蔬菜销售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在上海及苏州等大中城市开设门市78家,销售收入2.8亿多元,为农产品进入上海等市场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销售成本。)

二、合作社的特点及作用。定义(性质)产权制度

现在合作社和以前人民公社合作社不同

用农民的话说概括为六个字:“两在 ”、“两先”、“ 两自”。

“两在”

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在家:一家一户进行生产,比如养猪,在家自己养。服务在社:统一供饲料,统一免疫,统一销售产品。

“两先”,先有专业生产,后生产者联合,先有专业化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不凭长官意志。

“两自”,自主管理,自由进退。自己选举理事。谁头脑好有经营水平谁能代表群众利益,就选举谁当经理。理解入社,退社自由。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权利平等,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互利的本质特征。既要充分保证

全体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也要保护一般成员与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职权性,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合作社所有成员地位平等,只有多数人同意的事情才能办,合作社决不能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

①作用之一,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生产分散,规模化程度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高,是农业综合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形式,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②作用之二,形成标准化生产,形成品牌产品,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例如山东的一个同盈绿色养鸡合作社,对社员实行十统一的标准化生产。每个鸡蛋加上同盈的商标,农业部颁发无公害产品认证,结果创造了一个市场认同的品牌,销路一下子打开了。

惠萍镇惠安村村公共服务中心,人们把过去山药、芋艿、香菇、赤豆进行包装,印上惠安村商标,每公斤要高出市场价4元。

③增强农民市场谈判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据典型调查,入社农户比一般农户收入高20%,有的甚至更多。合作社实现规模经营,统一服务,开拓市场,可以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价格或降低农资供应的价格,使农民得到实惠。

④积极开展农产品流通,减少市场风险和交易费用

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农产品流通难等地问题,可以通过农村中介组织及时把各种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民还可以帮助农民寻

找到农产品的销售出路,促进农产品销售。

⑤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科技推广。

农民不仅是一个生产者,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主人翁地位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技术水平,农民的素质提高了

推荐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着规模过小,分配制度欠公,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必须积极扶持龙头企业踊跃参与,发挥其巨大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办法,控制龙头企业或大户的份额;积极培养各种乡土人才,引进有技术、懂法律的优秀人才,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1、各县市区分布:宜都市41家,夷陵区18家,当阳市16家,长阳自治县和远安县各15家,枝江市11家,秭归县10家,兴山县8家,五峰自治县7家,点军区5家,西陵区、伍家区和猇亭区各1家。

2、行业和产业分布:柑橘类(包括蜜橘、椪柑、脐橙、桃叶橙、甜柚等)合作社共58家,蔬菜类23家,茶叶类20家,畜禽养殖类15家,水产养殖类9家,蚕桑类6家,食用菌类4家,粮棉油类和园林苗木类各2家,药材、魔芋、冬枣、朝鲜蓟和蜂业类各1家,农机专业服务类1家,生态能源类1家,其他3家。

1、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情况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弱势群体的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使起步阶段的合作社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目前,许多合作社社员数不到100个,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合作社的辐射带动效应不强。

二是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制约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各地政府努力引导合作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仍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方面不太规范,有的合作社财务没有及时向社员公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似合作社,却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我市现有的合作社90%以上都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产品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合作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产品附加值高的合作社较为少见。

四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只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经营能力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在经济利益上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2、从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比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年终盈余的大头要返还给社员,客观上造成积累不足、后劲不强。一些合作社呼声较高的是税费减免和经营用地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合作社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

二是资金短缺,融资比较困难。合作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旺季,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资产难以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的合作社只得依靠民间借贷周转,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三是人才缺乏。尤其是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奇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一批有较高文化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目前,由于合作社缺乏这方面的人才,从而导致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制约了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推荐第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发展现状

光山县作为农业大县,加之劳务输出量大,农民群众有着较强的合作需求,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有着独特优势。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提高我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民群众切实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培育新型农民,实现农村民主管理等诸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县发展现代农业,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依据和载体,近年来,我县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农民的合作需求和市场的发展需要,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专业合作组织体系。我县现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变更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182家,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通过互联网上报到农业部的有68家,在册成员达00人,带动非成员农户约00人;从产业结构看,种植业00个、畜牧业00个、林业00个、服务业00个、其他00个;从生产规模看,农作物总面积达00亩,从经营服务情况看,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00万元,农产品总量达00吨;培训成员和农民数001人次,总资产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000万元,负债00万元,所有者权益000万元;总收入000万元,总支出000万元,盈余000万元,成员通过本组织生产经营获得的户均纯收入较非成员高25%以上。

突出的特点:

(一)多元化牵头举办,组建形式多样。我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有以专业协会为主的初级发展形式,又出现了各类专业合作社等较高层次的组织形式,具体方式有:一是企业带动型。主要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如:映山红茶业专业合作社;二是能人领办型。主要以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民经纪人为核心创办。如:斛山大米加工协会;三是涉农部门发起型。主要以涉农部门为依托。如:殷棚脱毒红薯协会;四是村“两委”干部发起型。如:上官岗果蔬专业合作社。

(二)服务范围、区域不断扩大。从服务范围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产加销一体型。围绕本组织的产品,开展生产服务和产品加工销售。如:凉亭满香红茶叶专业合作社等。二是产销结合型。以产品为依托,以销售为重点。如:南向店粉条专业合作社。三是生产服务型。根据专业生产需要,以生产环节技术服

务为主要内容。从服务区域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拓,服务区域已从本组织、本村向跨乡、跨县区域拓展。如兴农田间作业机械化服务合作社。

(三)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县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其自主经营意识被为适应市场竞争要法度而提高组织化程度的意识正在逐步增强,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部分从事专业性生产的大户,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自主创办各类合作组织。而且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从松散到紧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发展势头良好,效果也十分明显。

(四)合作层次不断提升。为了扩大产品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多的合作组织已从单一的生产资料购买、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纵向合作,向二层标准化生产、“三品”认证,品牌包装,商标注册等横向经营领域的合作拓展,总体合作创造了品牌,一家一户的生产办不好的事情,通过合作不断提升合作层次,才真正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从而推动了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直至现代化进程,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增加了农民收入。

(五)内部管理逐步规范。合作组织运行规范与否,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合作组织的生存。为了增强合作组织的持续性发展能力,我县多效合作组织开始更加注重内部的制度建立,有了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全县发起人在5人以上,订有章程和合作协议,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专业协会有1家,在工商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变更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6家。

一、存在的现实问题

1、草根合作社涌现,实质性发展的不多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目前我县合作社在种种原因的影响推动下下,井喷式发展壮大,从2007年12月至今,在不到2年时间内,坐上火箭发展,从原有的3家到现在的182家,还有更大程度上的数量规模正在蕴酿。注册一下,找两间村委会办公室,挂个招牌,合作社就算成立了。形式主义从政治领域发展到经济领域。这般葱忙若如何?眼巴巴等待的是上级以奖代补,等待的是财政阳光普照,天上掉下几万元人民币来。实质性想发展,去发展的不多。

2、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我县合作组织社员数

尽管有八十个、上百个。有的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但按照产业化、市场化要求仍显得偏小,年经营收入、固定资产数值仍比较小,这些都将影响到合作组织的带动效应。

3、组织化程度不高,市场竞争力不足。大部分合作社的

服务和业务仍停留在初级产品的销售及信息、技术层面上,组织化程度较低,很难与加工型龙头企业抗衡。在合作组织中,能够统一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的很少,合作组织中有产品整理、分级、包装设备也是少之又少,初加工能力弱,统一销售产品完成了产品生产的很小部分。

4、合作组织之名、企业化运作。一部分合作组织,前身

为各地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变身为合作组织,但内部运作仍是企业化管理,合作组织的“民办、民管、民受益”本质特性决定了合作组织最终目的是一定实现农民增收,这就要求合作组织的管理急待规范。

三、未来发展路径

1、走向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未来农民走向联合,跨区域形成板块式大产业的主要经济组织,专业合作发展刚刚起步,多数还没有突破一个村甚至一个组,几户人家搞自我服务的界限,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同生态区域、同产业之间肯定要逐步走向联合,以取得最大的市场占有率。不久的将来就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联合,现在的原产地保护(比如光山麻鸭)实行一个县创一个保护区,一个县搞一个品牌,这是发展初期的做法,专业合作社发展也是一样,产品相同、品牌不同,最后出现不正当竞争,最终损害是农民和合作社的利益,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同产业、相同生产区域就要组成大的联合,形成大的生产产业带和大的产业区域园区。现在是基础工作,分散的合作社在做着各个产业的分散基础工作,合作社壮大以后,可能有总社和分社之别是同一个产业的大合作。

2、完善扶持。今后对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税收优惠、

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绿色通道、人才培养、登记办证等方面制定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尤其在信贷方面,明确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多种形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多种渠道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并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注册资金、订单合同、无形资产、林权、水域权、草场承包权等抵押担保贷款的新形式,多种方式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3、产品增值增效。①标准化生产,树品牌、集约化经营,

帮助合作社申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②帮助合作社参加各级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在农业网站开设专业合作社网上展厅。③在大中城市建立产品直销窗口和连锁直销店,做到农产品全年供应,宣传提高合作社产品的知名度,力争培育20-30个在省内乃至全国有较高知名度,有自主品牌,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

四、政府的角色及作用

1、培育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形成龙头带动效应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紧紧依托和围绕全县优势资源、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有效整合龙头企业、能人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门的力量,形成多模式、网络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采取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资本合作、销售合作、产销合作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和农民紧密联结,重点发展茶叶、粮油、青虾、麻鸭、水果、蔬菜、花木等主导优势产业。

2、提高合作化程度和竞争力,促进合作的紧密度。

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市场的联结力度。整合农业部门优势,围绕我县优势特色产业,加强指导和服务,提高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和服务能力,拓展产品销售网络,引导他们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争取企业更多的支持,以“公司+合作社+基地”的模式,实现社员与公司的双赢。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对内服务、自我管理”的功能特点,在有条件的合作社和产业上,统一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积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争取在合作组织内部统一注册商标,统一包装,帮助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开展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引导和建设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同类产品的不同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尽可能统一产品的销售价格,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价格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防止相互低价竞争,损害农民利益。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选择并支持有一定实力的合作社在生产、加工方面拉长产业链条,围绕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兴办经济实体,使服务由生产经营中的初级环节,逐步向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延伸,实现对农户的全方位、系列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最大限度整合内部资源,为农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努力对外拓展市场,打造专业合作组织的优势特色品牌,增强辐射效应,发展壮大我县专业合作组织。

3、抓合作社内部建设,规范合作社机制运转

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全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构,完善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明确并落实成员大会的职权和决策方式,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完善合作社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要独立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完善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协调好利润分配中分红与积累的关系,不但要增加成员收入,让成员真正享受到经济实惠,又要保证合作社能够不断发展壮大。

4、争取各类政策资金,帮农民增收

开展资金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建立3-5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扶持的重点放在以农民领办为主、真正使农民获得较大收益的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工商、科技、信息上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突出规范这个重点,实现组织成员从松散型向以资金、技术、土地、金融、品牌等其它参股合作形式的紧密型转变。一是加大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扶持力度,加强试点示范建设;二是拓宽项目扶持途径,落实好扶持政策,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三是加大信用贷款支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四是充分利用国家在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多措并举,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5、加强领导,推动我合作社向更高层次发展

县、乡(办事处、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从实践和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

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抗御全球金融危机的一项战略来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农民成立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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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当地农民专业 合作社情况调研

一、发展现状

利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已有数年,初期主要以为农民农业生产服务等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经营模式是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产前、产中服务。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截止到目前,全县经工商注册、农委备案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7个,其中从事种植的450户、从事养殖的1786户、从事水产的560户,出资额10881万元。

其发展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占成员总数的83%;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货币出资为主要方式,占出资总额的98%,户均出资额为47.50万元;

4、张村、城关和中町等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

目前,全县26个乡镇均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购买农业投入品,统一销售产品,统一进行技术指导”。

二、具体发展案例

近年来,利辛县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如借鉴他县的成功经验,强化技能培训,统一配发设备,多方筹资支持,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具体发展实例如下:

1、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合作社,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畅销消费者市场。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利辛县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现有五百亩蔬菜基地示范田,是以“公司+基地+农户”自产自销为一体的专业合作社。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建立以来一贯坚持以无公害蔬菜为根本,以科技兴农为思想,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利用先进的现代化农业机械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为依托,以严格的生产管理和品质控制作保证,以合作社为基础带动当地及周边农户,全民共同发展,共同致富。公司拥有自己的物流体系,货物运输中转全国,公司本着“以人为本,顾客至上,锐意进取,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在中国各个地区不断开拓新市场。

3、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储耕地,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利辛县在推进土地流转中找到一条便捷之路。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07家,入社社员1.3万人,带动农户4.6万户,土地流转总面积10.3万亩。 经过合作社一个田块、一亩地的收储,解决了种植大户经营缺地的问题。大李集镇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通过收储,吸收当地农民土地2617亩,然后统一规模经营;阚疃镇种粮大户程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租赁土地600多亩种植优质小麦、大豆;张村镇林业种植大户王祥,在承包西淝河岸2300亩林地种植“速生杨”的基础上,又承包蒙张路两侧绿化带2600多亩,开发食用菌及畜禽养殖。我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位于大李集镇司郢村,该村农业人口3360人,9个自然庄,农户668户,耕地面积3860亩。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利辛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达386户,流转土地2617亩,通过连片种植和规模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群众的认可。初步统计,目前利辛县50亩以上规模经营大户有425户、1000亩以上有6户。

土地规模流转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县已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8家,其中省级1家、市级17家,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发展成效与前景

1、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以新的形式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770人,带动农户2796户。

2、带动产业发展。“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新模式,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为农业产业化找到了原动力,激发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知名度,扩大了种植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化解了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培育了一批懂市场、懂技术、懂民主的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按市场要求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民不仅逐步懂得了新品种、新技术的重要,也慢慢认识到了绿色食品、无公害生产的前景,社员也渐渐成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4、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改善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通过合作社来指导或引导农民生产经营,能够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已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大大增强了政府指导或引导农村经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规模普遍较小。由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处理的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全县10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会员最多的有3000余人,人数少的只有40余人,尤其县一级的合作组织较少,一些特色主导产业还没有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影响了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

2、发展活力不足。我县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销售、原料供给等基础服务层面上,服务水平、市场竞争力都较弱。如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方式大多是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多数社员没有投资入股,既无投资风险,又享受不到股金分红,形成不了利益共同体。有些农民在市场行情好时将产品自行出售,行情不好时又一定要交售给专业合作组织享受保护价。

3、管理技术型人才缺乏。据统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多数带头人专业知识不足,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不愿意投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就造成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品种的种、养模式技术的缺乏,阻碍了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施运用及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从而导致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4、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扶持政策,但目前一些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如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等。二是服务不够到位,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服务引导不够,扶持力度不足,主动上门排忧解难更少。三是融资困难,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积累有限,资产规模小,大多没有有效抵押物,贷款困难,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把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的。

推荐第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定西惠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14年01 月 26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闫斌、宗继刚、何振军、闫永平、段洪奎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定西慧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 ,邮政编码: 743000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小杂粮、农产品收购、销售,谷物、豆类、马铃薯、蔬菜种植、销售。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三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2 。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公告 方式发布。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4 年 01 月 26 日

推荐第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会议内容:

关于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事宜、并经全体设立人通过本合作社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等。安排合作社下一步发展规划。

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址:昭阳区 镇 村委会

主持人: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

出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人。

:宣布大会开始,介绍出席会议人员。请 宣讲合作社成立的意义、有关要求----项目的发展前景。

:今天召开设立大会的任务是,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如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等。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入社成员通过设立这种组织,更好地为自己所从事的分散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因而对于这一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最终表达所有入社成员的意愿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长;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设立大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下面进行选举理事长,现在我把候选人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同意上述同志当选理事长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进行选举理事,现在我把候选人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同意上述同志当选理事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进行选举本社经理,现在我把候选人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同意上述同志当选本社经理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选举监事,监事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理事会成员及分社领导不得兼任监事,从成员中来选举出组织能力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成员当选监事。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意他当选监事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由理事长 布置下步工作。

:我们几个合作社的发起人在这段筹备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以下分工,我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主抓生产经营; 负责负责市场开发工作、客服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策划宣传工作; 负责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管理工作。以后合作社发展需要工作人员时,我们实行招聘。

这次大会之后,我们要建立建全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分清职责 ,在今年内主要做三项工作:

1、做好合作社的组织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合作社要发展没有成员的广泛参与是不行的,只有成员不断地增加,才能把 产业做大做强,合作规模起来了,才能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产品价格便于深加工,更能带动其它经济循环链的发展,增加合作社的收入渠道。我们的想法是以东河台为核心,向周边乡镇县区辐射发展,广泛吸纳村民入社,办理好入社手续,为今后对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奠定基础。

2、做好外联整合工作。我们合作社需要更多的相关科研单位和养殖基地的参与和合作。如此才能发展集约化,进而实现产业化,才能完成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的目的。今年我们要对 大户进行洽谈合作,以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吸引他们入社,使 基地在 内到处开花,

3、做好网站建设。我们合作社不仅仅要给广大成员带来物质上的实惠,同时还要充实广大成员的知识技能。我们通过网站建设,把好的致富信息告诉大家,把好的方法传授给大家,从而提高生产技能,进而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今天会议就到这里,希望大家回去后,广泛宣传,做好基础工作,大家要有做大事的思想准备,把握好先机,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

1.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地域上是不是有限制,是否只能在农村开展经营?能不能跨地区经营?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地域的限制,既可以在农村,也可以在城市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跨地区经营。但是,应当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么,这些合作社该如何进行登记?

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4.有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也适用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适用。基本程序是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批准文件。再凭这些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比如说,设立经营食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凭许可证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退社等原因达不到法定成员比例怎么办?

答:为了防止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要到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主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此,申请人应当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7.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什么不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成立目的不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主要目的是为成员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是不营利的;而企业则是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必须占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通常没有对出资人身份及所占比例予以限制。三是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四是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要按份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一般的企业法人,股东的出资构成法人的财产,不将法人的财产按份量化在股东名下。五是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企业法人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这种退出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六是决策机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七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企业则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盈利。

8.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名称吗?法律法规对名称有什么规定?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同为市场主体,在名称的保护和规范管理方面具有一致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这主要是为了同各类企业、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名称进行区别。

9.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过去“一大二公”的合作社有本质的区别。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市场主体。需要强调两点:一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点是这种经济组织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如土地承包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等。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登记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答: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风险的能力,克服小规模分散经营交易成本高、获取信息难、采用新技术不经济、市场谈判地位低等弱点,已成为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群众通过组成互助合作的专业合作社,取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产生经营的规模效应,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例如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价格和数量,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80%以上的成员必须是农民,怎样来确认农民的身份?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成员身份证明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成员为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有的地方因户籍制度改革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顺便说一下:成员不属于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其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

答:为了便于操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出资不需要经过专门的验资程序,成本很低,简便宜行。

1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有什么特色?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其财产主要来源是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义务的规定中也指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因此,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这种出资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大的灵活发展空间,体现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

16.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全新的市场主体。2007年5月28日,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服务。

17.工商机关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为了帮助申办者真正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市场主体的区别,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色和优势,国家工商总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布署中,专门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场所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设立

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和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业合作社免费提供登记辅导、政策咨询。 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申请,应在多长时间内办完登记手续?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18.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从哪里能获相关登记文书?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有关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又印发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7]126号),其中“填写登记申请书须知”详列了“提交文件目录”,为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了较大帮助,同时,明确了有关申请项目内涵,提出了填写注意事项等。申请人还可以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直接下载相关申请文书,也可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相关申请文书。

19.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否收费?

答: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推荐第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0.成立合作社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答: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能照搬照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推荐第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卷

一、选择填空(每小题4分,共40分)

1、农村集体经济的特征有(),

A、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B、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C、重合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是()名,

A、20B、10C、5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包括(),

A、货币B、实物C、知识产权D、劳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

A、理事长B、理事C、监事D、经理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执行机构B、监督机构C、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包括(),

A、内部牵制制度管理B、责任管理C、业务管理

7、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大宗财产和成套设备清算时的作价方法是(),

A、账面净值法B、存款估算法C、变现收入法

D、招标作价法

8、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责任是(),

A、立法B、扶持和指导C、培育D、合作

9、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收益分配原则是:返还总额不低 1

于可分配余额的(),

A、50%B、10%C、80%D、60%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配方式是(),

A、福利B、股份C、投资额D、成员惠顾量

二、判断题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联合组成的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多个名字。(),

4、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民办、民用、民营、民受益原 则。()

5、合作社的合并、在人为强制和行政命令撮合下的合并是无效的。()

6、农民专业合作社奉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

7、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单位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8、合作社破产清算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9、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四种扶持方式()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是所有权不变基础上的 共同使用()

三、简答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有哪些?(20分)

推荐第10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汇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县地处黄土高原沟壑区,总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亩,辖*镇*社区*个行政村,人口*万。*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元。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依托优势,典型带动,大力发展苹果、粮食、畜牧、蔬菜四大主导产业,积极实施“粮食稳产增量、果业提质增效、畜牧规模扩张、蔬菜增效增收、劳动力转移培训”五大工程,狠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一村一品”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加,各项社会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县始终把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引导扶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截止目前,全县已注册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个,涉及粮、畜、果、菜、农机五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人数达到*多人,辐射带动农户*多户,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年,为农户增加收入307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为全县支柱产业的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宣传培训,全面提高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我们采取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送法下乡、开辟电视专题讲座栏目等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增强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据统计,自*以来,先后举办电视专题讲座*期,下发法律单行本2*册,宣传资料*万多份,出动宣传车辆*多辆/次,赶科技普法集30次,先后组织参加了省3期、市5期、县4期的农村经纪人和合作社管理人员培训班,全县有53人取得了农村经纪人资格证书,*人获得了农民高级技师职称。通过大力宣传和适时培训,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达到了家喻户晓,提高了全县各级干部及广大农民思想认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结合主导产业,鼓励发展

我们根据农村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及农民自愿程度,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不断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提高市场所占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围绕畜牧业主导产业,发展百万头生猪养殖;围绕果业产业,发展规范化有机苹果生产基地;围绕蔬菜产业,发展万亩标准化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抓典型引路,促辐射带动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我们就把抓典型示范作为主要抓手,选定了**、**等四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典型,从筹备成立到章程制订,从各项制度健全到起步运作,进行了全程服务指导。 2007年6月,在我县*镇召开了全县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为*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授牌,推动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四、抓服务指导,促达效增收

为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好、发展好,使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我们从一开始,就重视和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确引导和规范建制,不断完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一是不断完善了章程管理机制。我们组织农经人员深入合作社,指导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促其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章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基础上,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约定的责、权、利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断完善了组织内部利益互补机制和利润返还机制,使农户不仅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农产品原料上的收益,而且还能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中通过返还得到部分利润,从而巩固了与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不断完善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组织内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

理财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主人公地位和经济利益。

五、抓扶持政策落实,促逐步繁荣壮大

近年来,我县共从省上为1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扶持资金125万元,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管理运行。同时,加大国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信贷资金、土地使用、项目申请等方面创建绿色通道、各种规费降低或减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县级财政每年还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扶持典型,推动发展.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更需要加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帮生、帮长、帮规范”,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今后我们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利用各种方式和场合宣传新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吸引更多的部门、更多的人士支持和帮助合作社发展,同时,结合农民培训工程,培养一大批素质高、会管理、善经营的合作社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

二是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把党和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落到实处,

同时加强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指导合作社建立有效地民主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是完善、规范运行机制,尝试多种经营模式,拓展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以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提高经营效益。

五是开辟多样化发展格局。实施同类专业合作社横向联合,整合市场资源,扩大竞争优势。运用土地入股的办法,把土地以契约的形式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民参与管理,实施规模扩张,提高土地效益。

六是创建多方位服务渠道。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大服务指导力度,落实优惠政策及措施,降低或减免相关费用。

尽管我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限于资金缺乏、自然条件差等条件制约,与兄弟县市相比,在合作社的规模、资金投入、投资收益上等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将充分借鉴兄弟县市的经验,再接再厉,把我县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第1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张北县泰兆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张北县泰兆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6月,并在工商局注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以来,在市县农委和党委政府的关怀支持下不断壮大,管理更加民主和规范,对周边村民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加突出。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泰兆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成员128户,380多人,成员覆盖10个行政村。合作社驻地馒头营行政村距离张北县城12公里,紧邻张化公路、旅游路、土黄线,交通便利。2012年完成固定投资500万元,配套机井6眼,搭建种植大棚50座。同时种植云杉1.2万株、松树100颗,膜下滴灌工程已完成。观光区建成蒙古包11座,厨房8间,蔬菜展厅3间。2012年合作社经营的农家院旅游取得很好的效益。今年合作社在园区内种植蔬菜大棚150个,主要种植西红柿、黄瓜、彩椒等蔬菜。

二、合作社运营模式

泰兆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以蔬菜产业为主导,其他相关产业并举的经营机制,对蔬菜经营商采取“支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对蔬菜种植、多元经营商采取“合作社+基地+公司+农户”运作模式。

三、合作社经营机制

一是健全了组织机构。合作社下设办公室、技术部、财务部,有效保证了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强化了领导职责。合作社将蔬菜种植区域划分为10个片,每片设一个服务站,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负责联点包干。及时向成员供应优质原种、生物肥、新特农药;及时传播新技术;及时收购销售成员产品;及时掌握成员蔬菜施药和采收情况,杜绝残效期内上市。三是完善了管理制度。为确保合作社工作有章可循,在不断完善《合作社章程》的同时,先后制定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社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费使用规定》、《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规定》。这些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加强了自我管理能力,规范了成员行为。四是规范了利润分配办法。在农资供应方面,合作社统一从一级批发市场购入种子、农膜、生物肥料、新特农药,对比市价核算利润率;在产品销售方面,对比产销的市价核算销售利润率。年终再经成员大会讨论确定二次分红方案。

四、合作社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合作社在各级农委和政府的关怀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员从成立初的15户,迅速发展到128户,成员覆盖10个行政村,有种植大户2家,由于全部采用了标准化生产和高效节水技术,每亩可增收500元。对周边的800多农户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日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不少农民增加了收入,摆脱了贫困,迈向了小康,“出门打工不如在家种菜”已成为当地农民的口头禅。

22012年种植1000亩蔬菜总产量达3000吨,主要销售到北京新发地市场、北京中央粮油批发市场。合作社的成立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培养了新型农民,促进了科技推广;克服一家一户小生产,加强了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3 年4月10日 2013

第1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杨金锋发起,于2011年 1 月 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阜阳市颍泉区益尔丰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00000元。本合作社住所: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李营行政村白营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1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7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 1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 5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2月20日至2月2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或每季度第1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5 。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 3 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 7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1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附件7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规范

(试行)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9]5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培训对象

重点在有关省(区、市)培养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能带领农民合作致富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能当家、善管理的合作社理财能手。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提升合作社理事长的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合作社财会人员的理财能力以及合作社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规范发展的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三、培训内容与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包括合作社理事长培训和财会人员培训。各省根据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同水平,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适当调整各内容的具体时间,但总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1

(一)法律基础知识和合作社基本知识(2天,12学时)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合作社常识与合作社实务等。

(二)会计基础知识(2天,12学时)

1.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与职业守则等内容;

2.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会计实务。包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的建立,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的记录等。

(三)市场营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1天,6学时)

1.市场营销。包括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品牌文化建设等;

2.农产品质量安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等。

(四)技术培训(2天,12学时)

包括合作社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相关技术的培训。

四、培训形式

采取理论教学与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合作社人才培训,注意应用多媒体、幻灯、案例分析等教学手段和教具,

注重加强实务训练与指导,以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一是聘请经验丰富的授课教师,讲授合作社基本常识、经营管理和会计基础理论知识。二是选择合作社典型案例进行讲授,丰富内容,引导学员思考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三是通过实地考察,使学员获得亲身体验,通过学员之间的交流尽快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理财能力。四是通过理论考试和实务考核,考试和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保证培训效果。

五、培训教材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水平,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认真选编适合阳光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的教材,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导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导读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评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实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知识读本》等。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景枢电话:010-59193174

第14篇: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

**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查

**年初,******开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现已发展*家,主要从事水稻、玉米种植、黄牛养殖及农机合作经营等。入社资金**万元,连接农户**户,入社成员近**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崛起,使***经济发展方式不断转变,成为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逐步形成了“建一个社团、兴一项产业、活一村经济、富一方百姓”的发展格局。

一、主要特点

(一)运作模式比较规范。各合作社普遍实行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下的经理负责制,股东都是5人,设立了理事会,设有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会计、出纳、司机等。通过合理的分工协作,使合作社有条不紊的运行。

(二)辐射面比较广泛。各合作社立足本镇或本村,尽可能地扩大向外合作范围。辐射面最大的是香磨村农机合作社,辐射整个***,即使是最小的合作社也辐射两个至三个村。**村粮食种植合作社辐射全镇*个行政村,辐射面积:水稻*万亩,玉米*万亩,大豆*万亩,杂粮*万亩。

(三)互助性比较明显。各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合作社的成员,在产、供、销方面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合作社会在第一时间帮助社员解决,以提高农户的规模效益。农户也会在供应方面遵守规定,按时按需交付农产品,以达到合作社与社员“双赢”效果。如黄牛养户单一放养费时、费工、费力, 1

销售时要进行初、深加工,也不好出手。**村黄牛合作社针对此种情况,把社员的黄牛集中在一起在山上放养,集中下山,到了秋季,提前联系买家,集中销售,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提高农户的效率与效益。

(四)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农民志愿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运行中体现了“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如**村水稻合作社按照农民需求成立,所有社员都是志愿加入,并且实行民主管理,全社受益。

(五)专业性经营比较突出。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村玉米合作社提供玉米种植、销售,组织采购、供应社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与玉米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业务。

二、发挥作用

(一)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合作社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变自己养殖为有计划、按合同或订单养殖、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变弱势个体为强势群体,提高了农民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村黄牛合作社采取统一引牛、统一放养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四统一”模式,社员养牛从品种引进、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等得到了可靠的技术保障,规模不断扩大,效益越来越高,农民得到了实惠,如今已远近闻名。现

有黄牛*余头,年收益*余万元。

(二)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合作社学习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培养了一批知识性、科技性农民,提升了农业生产科技水平,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他们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优秀社员外出参观考察,以成功事例,现身说法,激发了农民学科学、用科技的积极性。香磨村农机合作社通过购臵农机具以及专家技术指导,对社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在去年秋整地期间,合作社水稻收割机收割水稻*亩,水田翻地*亩,旱田深松地*亩,大型推土机平整地*亩。

(三)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由于长期受小农思想的影响,农民普遍存在着小富即安的心理,加之缺乏信息、技术和经营意识,很难找到致富的方向和门路。合作社凭借市场信息灵敏的优势,充当“产业方向指导员”、“种植示范员”、“科技推广员”、“市场营销信息员”的角色,使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村水稻合作社积极引导社员,将一部分旱田改造成了水田,种植了效益好的绿色水稻,去年社员水稻大丰收,亩产达到**余斤,每亩增收**余元。

(四)增加了农民收入。各合作社围绕农村发展、农业创收、农民得利的目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通过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强了农产品的规模效应。通过统一销售,降低了成本,促进了农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年,***农民人均收入**余元,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在这基础上增加收入**至**元。

三、存在问题

虽然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这既有合作社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其外部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合作社成立时间较晚,集中在2009年与2010年,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受资金约束,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方法主要靠自身积累与自筹资金,入股资金在*万元以上的有*家,*万元的有*家,*万元的有*家。合作社人才匮乏,外来管理人员和学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不愿到农村工作,管理方面有的要靠合作社驻村干部来协管。

(二)农户入社意愿不强、社员缺乏积极性。有的农户对合作社缺乏深入了解,认为合作社不过是一个幌子,可信度不高;有的农户不想了解,认为入不入社都一样,担心入社还不如不入社来得实惠,对合作社的认识和了解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有的农户是获得经济效益就入社,效益不好就退社,这种恶性累积循环影响合作社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合作社内部运行不规范。部分合作社的《章程》制订不规范,流于形式,所属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内部制度不完善,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日常运作由少数人说了算,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部分合作社与内部成员之间利益关系不紧密,容易出现好则合,不好则散的局面,社员享受不到盈余返还。部分合作社虽然按照合作社的相关法规设臵了账簿、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的财会人员,但内部管理不规范,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不高、专业

性不强。

(四)产品效益不高。合作社产品都属于“原”字号,初加工、深加工很少。**村水稻合作社虽然生产绿色水稻,由于没有进行深加工、逐一过滤筛选,没有统一包装,没有形成自己的主打绿色品牌,产品的附加值自然不高,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较为薄弱,经济效益也相对较低。

四、对策建议

(一)扩大合作社规模,强化服务职能。各合作社应积极吸纳更多农户,在发展本村农民入社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周边村屯的农民入社。做大做强合作社规模,向外拓展经营服务项目。如**村水稻合作社,可以实行稻田养鸭、养泥鳅,实现绿色养殖,以增加社员的额外收入,帮助农户解决单一家庭收入的现状。

(二)加大合作社的宣传力度,激发农户的入社热情。各合作社应通过不同渠道,采用不同的方式向广大农民传播合作社知识,如村内广播、食杂店小黑板等公共设施、场所等进行宣传,并让其有代表性的致富大户进行走访、宣传,入社前后的收入比对,使其从内心深处接受合作社是一个有利于农民的经济组织,是帮助其提高收入的一种组织形式。如**村玉米合作社发起人是该村妇女致富带头人**,可以以己为实例,现身说法,激发农民的入社热情。

(三)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各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应依程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坚决杜绝独断专行。要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完善监事会和社员监督相结合的

监督机制。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合作社应提上重要日程。“村村大学生”的培养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招收就是很好的途径,前者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本村培养回本村;后者两年时间,提高其经济待遇,提供后期补偿措施,以期扎根农村,为全村乃至全镇尽心竭力。

(四)进一步开拓市场,提高产品效益。各合作社应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开拓市场。在保证现有销售渠道的前提下,进一步引进名优特新品种,同时申请绿色无公害品牌。如**村水稻合作社生产的水稻本来是绿色无公害的,应该申请商标注册,打造自己的品牌,统一进行包装,提高该产品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可信度,增强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1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梨树县富邦养鸭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一、自然情况

梨树县富邦养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梨树县泉眼岭乡,于2008年5月在梨树县工商局注册,法人代表李剑,注册资金100万元,合作社现有固定资产1170万元。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发展肉鸭养殖为主,为本社社员的提供鸭苗、饲料、技术、防疫、回收、销售等服务。

合作社总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合作社借鉴国际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经验来运行,内部机构规范。目前,已发展社员280户。合作社自有种鸭养殖孵化场一个,种鸭养殖总量15000只,年为社员提供优质鸭雏450万只。下辖养殖基地10个,社员肉鸭养殖总量达到430万只,社员户均总收入3万元。通过“八统一”模式,实行标准化生产,辐射带动梨树镇、十家堡镇、白山乡、喇嘛甸镇、四棵树乡、万发镇、郭家店镇等17个乡镇、75个村发展肉鸭养殖。

二、人员和组织机构情况

为了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我们借鉴国际合作和国内企业的管理经验,大胆探索,在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上狠下功夫。先后制定了《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服务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多项制度,做到了制度健全,机制严密,运行规范。合作社组建后,就成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1

监事会,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合作社对社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理事会下设“七部一室一委”即:业务部、技术部、疫病控制部、养殖部、风险部、财务部、保卫部、管理办公室和团委,具体负责合作社的管理。现有博士畜牧师1人,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15人。

三、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情况

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总股金396万元。合作社通过订单的形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集中服务,统购、统销”的经营模式组织生产,成员间合作关系紧密。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95%以上。通过统一组织购买生产资料,社员不仅能放心质量,而且享受到最低批发价,生产资料平均价格能低于市场价的15%以上。社员产品全部由合作社统一包装,通过合作社组织销售,肉鸭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98%以上。合作社为社员产品统一注册了“普原”商标,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合作社建立了信息网络平台,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等大中城市设立销售网点50多个,肉鸭产品高于市场价的12%以上。先进生产标准的实施,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品牌效益的提升,销售网络的畅通,为合作社产品销售、效益的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2011年末,合作社销售收入达到8600万元以上,社员人均收入达到9810元,高于全县平均水平25%以上。

四、产权关系情况

合作社产权关系清晰,合作社成立之初出资人52人,共出资100万元,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作社成员发展到280人,总股金达到396万元。合作社通过先进的结算系统和信息系统,为每个成员都建立了独立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和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记录完整。并严格按照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度的60%返还给社员。

五、财务管理情况

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财务管理工作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接受社员的监督,实行管理民主,财务公开,保障合作社全体社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合作社的财务和其他社务工作,在每年1月20日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按时向社员公布,接受社员的监督。

六、民主决策情况

民主决策透明。本社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各项决策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五、培训教育情况

2009年,合作社成立了农民创业培训中心。现有多功能教室500平方米,投影仪、电脑、led屏齐全,为社员提供集中培训。合作社下属培训基地2处,为社员提供示范、实践教学。合作社围绕种植、养殖技术推广为主要内容,每年培训农民300人次以上。

六、项目计划

合作社计划新建进推广肉鸭新品种和新技术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梨树县泉眼岭乡东洼子村。主要建设内容:引进樱桃谷父母代种鸭新品种8000只,需投资23.2万元;推广樱桃谷肉鸭饲养管理新技术,培训社员100人次,需投资1.8万元。

1、项目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计划总投资25万元,其中:拟申请专项扶持资金20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5万元。

2、项目用途:资金主要用于引进推广肉鸭新品种和新技术,一是计划引进樱桃谷父母代种鸭8000只,每只29元,需投资23.2万元,其中:申请专项资金20万元,剩余3.2万元自筹;二是推广樱桃谷肉鸭饲养管理新技术,培训社员100人次,每人次需投资180元,总投资1.8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项目年可改良推广肉鸭新品种200万只以上,新增带户能力100户以上,户均增收40000元。

项目将进一步提高种鸭生产性能,全面提高肉鸭品质,推动肉鸭标准化生产,增加了社员收入。同时带动辐射周边

地区的社员从事肉鸭标准化生产。项目对促进合作社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16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者:邹进泰

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传统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方式越来越显现出在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面的局限性:由于受农业组织化程度低的限制,农民闯市场难;由于受传统农民科技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限制,科学种田难;由于受农民自身积累能力的限制,农业投入难;由于受农业生产规模限制,农产品增值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农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解决影响农民增收的四大难题。

一是有利于解决现代农业资金需求问题。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在农户资金缺乏、国家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动员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农业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联姻找到投资渠道,解决农业投资资金需求问题。

二是有利于改变农业弱势地位问题。传统上,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其比较效益低。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可以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规模化生产、科学化种植(良种推广、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产业链拉长(加工增值、储运降耗等)、品牌化销售都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农业全过程利润。

三是有利于解决分配中的农民利益问题。过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的连接方式,尽管解决了农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但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很难结成利益共同体,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产生利益对抗。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民与企业的联姻,将农民利益与企业利益连接在一起,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农民和村集体利益。

四是有利于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在传统分户经营模式下,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下,政府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可以直接到专业合作社,而合作社则通过统一经营、统一服务或农业示范等方式直接将农技服务送到户头、田头。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助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一是增产增值提高农民收入。专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通过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力推广运用良种、良法提高农业单产水平;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土地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大耕地面积实现增产,如孝感春晖土地合作社通过土地平整增加耕地面积10%。

二是优质增值提高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实现了更高层次的专业化生产,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农产品品质,通过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控制提供优质农产品,满足消费者对营养、健康、优质农产品需求,可以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

三是降耗增值提高农民收入。合作社实行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防虫治病等,有效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通过配方施肥、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生产效率、节约劳动力成本降低生产成本达到增值目地。

四是加工转化、流通增值提高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农产品加工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通过规模化生产发展品牌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通过发展现代农产品物流业,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辐射能力达到增值目地。

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促进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

一是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应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融资环境、教育培训、技术扶持、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合作社有力的支持。

二是应建立健全培训辅导体系。

应建立由政府领导和农业专业组成的培训辅导队伍,健全分层次、多形式合作社培训辅导体系,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合作经济原则到相关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对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培训。

三是积极培育典型,加大示范力度。应着力培育一批产权关系明晰、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联结紧密、服务作用好的合作社典型,通过以点带面,促进合作社全面发展。

第17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岗位责任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岗位责任制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社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社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社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种羊、种牛、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社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社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

二、财务收支、社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情况在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三、生产经营情况可根据生产、销售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四、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情况在年终结算后公布。

五、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六、所有公布内容可采取黑板或纸质张榜公布,年终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上口头公布。无论哪种公布方式,其内容均应通过理事长、监事长审阅后公布。

七、社务公开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社员意见,并解答社员提出的疑问;需要改进的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理事会,理事会要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纪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四、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经合作社负责人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社员必须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1、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股金和会费,按照入股金额承担责任;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5、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协议;

6、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搞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7、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非本社社员入社可随时提出申请,理事会每季度讨论一次,对符合入社条件者吸收为社员,并发给《社员证》,讨论通过之日为入社时间。

五、社员退社须在履行当年义务后,于年终决算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收回《社员证》。

社员退社时,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亏损,则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社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六、社员不履行义务或不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款项,或因社员个人行为损害合作社形象及经济利益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在社员大会上通报批评。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

2、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组织活动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理事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各项决议,须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三、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除名社员等重要决议,须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30%以上的社员提议。

五、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六、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要求,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七、理事会所作决定,须取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能生效。

八、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

九、监事会所做决定,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若参会人只有三分之二的,需全票通过方能生效。

民主管理制度

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社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社员;

3、具有较好的种植(养殖)技术,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

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3人组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社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

社员入股退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利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社员认购股金后,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三、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的社员应推选一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也可以在社员之间进行转让;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等应装订成册,专柜存放,由现任出纳负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义乌市大陈镇红峰村前田畈23号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33 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 23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56(二十四)蒋凤花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五)何根花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六)金佩义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七)金满国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八)陈文平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二十九)许旭华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金福善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一)金建平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二)陈新寿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三十三)金华庆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入社社员共33户,以货币、猪舍、鸡舍、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20.7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 9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二○一○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会议地点:义乌市大陈镇红峰村大会堂

会议参加人员:金伟东、金利方、傅开华、金绍昌、杨 波、陈永贤、金培浪、金可忠、金永义、陈新寿、金火国、陈永海、金大国、金光根、金建达、金德培、金国富、金庆福、金银培、金文锋、金照挺、蒋先挺、金伟波、蒋凤花、何根花、金佩义、金满国、陈文平、许旭华、金福善、金建平、金华庆。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义乌市白峰岭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金伟东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金利方、金绍昌、曹富亭为本社理事,选举傅开华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金伟东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24.15%;

(二) 金利方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3 万元,占总数的14.49%;

(三)傅开华以猪舍10间出资,出资额为3万元,占总数的14.49%;

(四)金绍昌以猪舍10间出资,出资额为3万元,占总数的14.49%;

(五) 曹富亭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3 万元,占总数的14.49%;

(六) 杨 波 以鸡舍出资,出资额为 1 万元,占总数的4.83%;

(七) 陈永贤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0.1万元,占总数的0.48%%;

(八) 金培浪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九) 金可忠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十) 金永义 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 0.1 万元,占总数的0.48%;

- 13

二○一○年

- 15 -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全体设立人签章:

第20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

“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简介

澄城县“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是由渭北兴农果业协会发展壮大起来的,该协会组建于2002年冬,在省、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关怀支持下,2004年4月1日,经陕西省澄城县民政局注册批准正式成立,几年来为成员提供了优质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得到了广大成员的一致赞扬和上级组织的充分肯定,农业部优农中心李连海主任、农村经济研究室赵泽琨主任等各级领导先后给予了亲切关怀,中央电视台七套《致富经》栏目曾进行了宣传报道。目前,合作社下设5个部(农资供应部、技术服务部、网络信息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6个绿色、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园和4000亩生产基地。协会会员遍布陕西省澄城县、大荔县、合阳县的12个乡镇,会员586人。

自成立以来,合作社以生产销售绿色无公害果品为已任,以澄城区域唯一的陕西省绿色食品标准化技术推广站为推动,坚持高新技术、科学管理;名牌理念、质量为本;精品农资、滚动经营;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注册了“帝比”牌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商标,积极为会员及周边群众提供信息、技术、农资、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了苹果、

梨、葡萄、柿子、樱桃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的产前指导、产中监督、产后精装的生产销售模式,为市场提供了精品水果。2005年,澄城县农牧局、工商局联合授予协会“红盾护农投诉点”,澄城县工商局“支农科技示范单位”。2006年,有18名会员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协会被澄城县农牧局授予“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协会的“帝比”牌系列水果,被全国工商联合会评为2007-2008年绿色超市推荐精品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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