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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的协议服装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口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代理出口协议:

一)委托事由:甲方兹委托乙方代理其协议号项下(货物)出口(国家/地区)业务,甲方实际承担该协议项下的最终法律后果。

二)甲方责任及权利:

1、根据协议规定,甲方在货物出口前15天向乙方提供货物及收货人数据(包括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等),以便乙方完全适当地履行代理行为。并通报与本协议相关的变更信息,以方便乙方调整业务操作。由甲方提供货源,自行解决收购货物所用的资金,保证所交货物符合出口协议的要求和L/C要求,并且保证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实际相符;甲方承担由于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交期等原因引起的额外索赔.

2、业务操作完成后,支付乙方出口代理费,收费标准为:贸易额在1万美元以下,收代理费800元,贸易额在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按贸易额的0.8%收取,最低收取800元代理费,业务操作中各环节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如港口费/结汇费/报关费/报检费/内陆运输费等)。

3、甲方必须保证出口货款由境外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负责结汇,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不能结汇或不能及时结汇时,责任及费用应完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证该出口货物符合该货物进口国的进口规定和相关海关法规要求,如在此方面引起的问题和争议,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证出口商品所用商标不与第三方发生使用争议,如有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

4、甲方承担乙方原因以外的损失及风险(如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操作或强行指定其它代理人干涉其中某操作环节等),以及因甲方违反国家规定等原因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出口货物的数据必须与实际出口的货物相符,甲方不得向乙方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并且甲方保证所出口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属违禁产品,乙方不予代理,若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进行代理,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6、甲方指定货运代理公司,由于货运代理公司未经乙方允许擅自放货等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所需货物的国内供应商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在首次付款前,甲方必须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必须为当年年检有效的)如甲方供应商为敏感口岸或经营敏感货物的,如不能退税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甲方应以出口货物贸易总额(如不是美元应折成美元FOB价)按照税务局规定的换汇成本换算成人民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因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及时或核销单退回不及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退税或不能退税的,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增值税发票应在出口之前开给乙方。如客户不能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有权在甲方货款中扣除(或根据合同扣除)每笔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交纳税款的保证金。甲方出口属于其他工厂购进货物在乙方出口的,甲方应以乙方名义与该工厂签订购销合同并将该合同向乙方提供一份(正本)。如不能签订该合同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8、乙方在出口代理期间,如因政府政策,法规等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

9、甲方应在出口之日起60天内协助乙方备齐出口备案单据,如因单据交接不及时或者单据交接不全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向国税局按时申报出口业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10、乙方对甲方所出口货物的相关单据的保存期为1年。即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年内,乙方有保存甲方所出口货物的相关单据的义务,在1年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因为某种原因,须乙方出具货物出口的某些单据,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但对于超过1年期限的,乙方将没有义务出具相关单据。

三)乙方责任及权利

1、按照甲方委托,与国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认真、谨慎履行代理行为。

2、按协议缮制出口单据(包括发票、箱单等)办理结汇和外汇核销手续。

3、按委托办理出口各个环节手续。

4、及时向甲方通报业务进展情况。

5、外商拒收货物或其它协议及信用证不符的意外情况出现时,积极维护委托方利益,并及时通报甲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索赔或进行协商。

6、乙方在结汇后扣除相关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解付给甲方。乙方收到退税后,3个工作日内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承担不履行该协议项下甲方义务的责任,以及未能配合乙方行使其代理行为致使该协议未能履行或全部履行责任。乙方承担因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责任。

2、甲方承担发生争议经裁决应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3、乙方承担发生争议经裁决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4.甲方承担出口货物中掺杂非报关品名货物所引起的责任。

5、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甲方承担。

五)争议及解决:

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六)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风暴及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项下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义务,该方免责。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以附件形式附于该协议之后,具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不可转让。

*********************************************************** 附则:

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变更均需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协议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1年 03 月02日至2012 年 03 月 02 日

签署:签署:德州资通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方):乙方(代理方):

电话:电话:0534—2235906传真:传真:0534---2235906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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