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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出口代理协议(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3: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 口 代 理 协 议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上海宝山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型材料分公司)(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上海宝钢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任和协作的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责任与代理范围

1、双方经过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从2012年7月20日至2012年9月30日乙方作为甲方的出口代理,为甲方代理出口矿渣微粉,销售价格为USD25.00/吨,装运数量10000吨(+/-10%),以实际装运量为准。代理出口的业务必须在政府批准的乙方经营范围之内。

2、甲方将宝钢化产码头与新加坡JURONG PORT港之间的出口代理业务委托给乙方,乙方接受委托,并尽责做好委托业务,乙方负责制作单证、出口报关、报验、出口核销及其他出口事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签订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也可委托乙方调查,调查费由甲方承担。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乙方可以终止代理义务。乙方应对相关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如甲方未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委托乙方调查,视作甲方完全认可该外商的资信。

2)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署的出口销售合同,但合同内容须经甲方盖章确认。乙方如对合同有任何的修改或变更,事先需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乙方应切实履行出口销售合同条款,凡经甲方确认的出口销售合同条款,乙方不承担相应引起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

3)乙方应根据出口销售合同提醒甲方及时备货和出货。

4)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数据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报关要素全部报关单据,并按外商所需向其及时寄送相应单据,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如乙方未能及时完成,由乙方承担相应引起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

5)货物商检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及时认真作好商品的商检通关工作,以免延误通关等后续工作的进行。

6)乙方应及时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同甲方进行结算并规定比例收取代理费。

7)乙方应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8)积极协助应由甲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与外商签署出口销售合同前,甲方应确定出口货物的数量、包装、价格、质量、收款方式交货期等内容告知乙方,并与实际出口货物保持一致。如遇调整,应及时通知乙方。

2)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及时把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告知乙方,以乙方及时制作各种单据。

3)甲方应按协议规定与乙方进行货款计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费、垫付的各项出口费用。

4)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其他需乙方完成的工作,协调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况。

5)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出口销售合同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7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乙方与外商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除本条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对未履行的部分乙方不得收取代理费用。

6)出口销售合同发生索赔和理赔时,甲方可自行选择索赔方式,如委托乙方索赔,则应在索赔期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对外索赔,并提供有效证据和预支相关费用,承担相应后果。

7)甲方全过程参与本次外贸出口工作。

三.结算支付条款

1、代理及垫付费用(以下统称代理费用)

1)每笔出口业务,乙方向甲方收取货物销售总金额1%的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2)乙方为代理该笔业务所垫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检、报关、银行手续费等),由甲方承担。

3)每笔出口业务完毕后,在收到乙方代理服务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进行支付。

2、货款支付方式:

1)T/T方式下:乙方在收到外商的外汇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收汇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将该笔货款汇入甲方的指定帐户。甲方应在货物出运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货物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如买方按时付款而乙方违反本条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汇款义务的,超过三个工作日船只滞港费由乙方承担,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按总货款的2%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按造成实际损失计算。

货款按实际装运量进行结算后,甲方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与乙方进行结帐后由乙方与外商客户按照实际汇率进行结帐,汇率损失与收益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收到外商出口货款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支付货款。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的业务,甲方必须保证完整地履行国内外合同条款,并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四、协议终止

1、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某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30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

2、如一方申请宣告破产、清理、解散。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

五、其他约定条款

1、甲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中国及出口地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

物。

2、出口代理过程中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由甲方全权负责,发生上述问题时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须协助甲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乙方须配合甲方与货代公司、船方沟通确定交货期。

3、乙方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甲方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4、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5、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宝钢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新型材料分公司)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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