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协议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授权范围: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乙方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与出口有关的事务,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授权范围包括:代为签订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代为办理与货物出口有关的报关、检验、运输、保险、收汇、核销等手续。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出口货物的具体内容,负责缮制出口报关单据并办理有关报关及出运手续;
2.甲方在收到退税单据30天内办理外汇核销及未退税证明;
3.甲方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汇余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货源、货物集港等事宜;
2.乙方确保全套货运和结汇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并向甲方提供报关所需的资料;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出口报关及办理出口许可证等所需的必备资料,如出口合同,许可证申请表等;
4.外商因出口质量、数量等原因提出仲裁或索赔,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承担此项业务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结算
1.甲方收取乙方合同金额的1%(人民币汇率以结算当天为准)做为代理费;(军品出口代理另加1%,手册代理另加1%)
2.支付报酬的时间和方式:在外汇到甲方帐上支付乙方购货款之前受偿。
3.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报酬, 甲方有权中止履行代理出口
的义务或者有权在出口收汇款中优先受偿。如因委托人或者外商不履行其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乙方仍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报酬。
五.甲乙双方同意在充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长期友好合作。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暂定为贰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该项合作,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在今后具体的业务中写上结局,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协议具体订单以乙方出具的委托函为准,乙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出具委托函,作为此协议的附件,此委托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