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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南通市林业站

来源: 类别:农业法律法规

日期:2004.02.23 今日/总浏览: 1/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造林绿化全程监控,确保造林绿化质量,促进造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造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保证其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投资效益。

第三条 国家及省级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开展监理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监理制度。

国家级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家下达、立项和投资的建设项目;省级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是指由省下达、立项和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它均为一般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素质、注册资金、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监理经验与业绩等。

第五条 在全省范围内,凡申请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造林绿化工程的监理活动。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造林绿化监理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监理单位和监理业务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监理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一)甲级

1、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并具有获得造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2、具有获得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获得造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监理过5个以上国家级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项目,或者10个以上一般项目;

5、监理单位具备计算机出图条件和能力;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 (二)乙级

1、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具有获得造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2、具有获得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获得造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监理过3个以上国家级造林绿化建设项目或省级项目,或者5个以上一般项目;

5、监理单位具备计算机出图条件和能力;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 (三)丙级

1、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具有获得造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2、具有获得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获得造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监理过1个以上省级建设项目,或者3个以上一般项目;

5、监理单位具备计算机出图条件和能力;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接省内外的国家级、省级造林绿化工程和一般造林绿化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承接本省内的国家级、省级造林绿化工程和一般造林绿化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承接本地区的一般造林绿化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资质等级所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收取的监理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理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资质审核审批权限

(一)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审批或报批; (二)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审核;

(三)中央直属、省属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报批,市属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和承揽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必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发给《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监理资质证书》),并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独立设立的监理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提出监理资质申请,并在银行开立独立帐户,接受财务监督。事业单位内设立的监理部门,凭单位行文和除法人营业执照外的规定材料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6—8月份定期受理。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江苏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职称文件; (五)技术和经济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及职称证件等材料; (六)监理单位名称、地址和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的资产评估证明; (八)业务范围和业绩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质的单位向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材料,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二)持审核意见和规定材料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不核定资质等级,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的资质条件,发给《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试行期二年。满2年后申请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核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试行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书; (四)近二年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五)监理业绩及培训情况; (六)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根据业务需要,监理单位首次申请资质等级时应有30%的技术人员具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证书,以后每年应有30%的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或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情况列入综合评定的依据,培训不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培训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监理业绩和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取得资质等级或试行资质等级后,每年9月份持资质证书和年度审查表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查,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监理业务。年审中有下列行为的判定不合格,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资质等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进行监理的; (二)监理不符合要求,委托单位反映强烈的;

(三)没有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在50%以上的; (四)二年内没有开展监理业务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前二年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五)监理业绩及培训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同时收回原《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升级、核定资质等级,前一年有下列行为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升级或等级条件,或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 (三)转借监理资质证书或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年检不合格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年检的监理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聘请编外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单位技术骨干人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四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时,应持《监理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理资质证书》的式样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监理业务的需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监理单位核发《监理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并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分设与合并,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监理资质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歇业、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及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收回所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及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或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 监理业务超越核定范围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监理资质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不当而造成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六)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试行)

为了规范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提高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水平,逐步实现监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监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 通过对造林绿化工程过程实施监理,对防护林建设工程、封山育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速丰林基地建设工程、城郊森林工程、城乡一体平原绿化工程、绿色通道工程等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二)通过对造林绿化工程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按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当年造林面积核实率、成活率等达到规定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

二、施工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关系

(一)省林业局是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政策,并根据工程的等级和重要程度,确定工程建设的监理项目,并监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

(二)市、县(市)林业局既是本级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又具有在本辖区内实施造林绿化工程建设任务的职能,同时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的有关工作。

(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按建设单位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程进度,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对某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开展工作,直接对委托单位负责,在施行监理过程中,有权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的质量、资金使用和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三、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工程建设合同; (二)经审核批准的造林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 (三)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 (四)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五)国家、省关于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文件。

四、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林绿化工程的作业设计、种苗、整地、栽植等整个造林环节。 (一)工程进度控制。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按审核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二)工程质量控制。

1、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监理人员提交作业设计 (或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②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 ③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④做好监理总结。

2、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主要工序的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各项施工质量的措施是否正确;造林地面积是否落实等。 ①种苗

来源、购销环节、苗木等级、质量、价格。所用种苗,是否具备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和标签。 ②整地

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规格。在实施过程中,采用现场跟踪监督检查与不定期巡视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现场质量控制方式。 ③栽植

时间、培训(经培训后才能参与作业,由具有造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作业)、栽植面积、栽植质量、施工工序到位情况等。 (三)资金控制

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控制并降低工程的实际造价,将投资控制在经有关方面批准的投资总额以内,并按施工工序进行合理分解投资,计算各工序中的人工费、苗木种子费、材料费、机具费及其分摊的间接费用等,确定各工序或工期投资的控制目标值。 (四)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1、中期检查

由建设单位组织和主持有监理人员参加的中期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和主持有监理人员参加的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对达到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监理人员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签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情况综述;

2、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

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情况分析;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4、监理工作总结:包括对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被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监理单位职责

1、执行有关监理规定、要求;

2、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

3、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争议;

4、复核、复查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职责

1、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

2、在监理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 (包括要求建设单位限时进行修正或整改措施等)。 (三)被监理单位职责

1、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省林业局要求接受监理;

2、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必须及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3、未经监理人员进行审核的种苗不得用于工程造林。

六、纠纷处理与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者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并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及建设单位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本《细则》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作者: 南通市林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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