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贸易中单证欺诈及其预防
摘要
单证工作则是出口业务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出口合同签订以后,随之而来的备货、装运、结汇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单证缮制、处理及交接,以满足商业、运输、银行、保险、商检、海关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出口贸易的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但是,由于国际投机商的存在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单证诈骗案件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呈上升趋势,给某些商家或部门造成了巨大损失。分析单证诈骗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便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简介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单证诈骗问题,列举了单证诈骗的七种类型,并用案例说明了其危害性,进而分析了单证诈骗的原因;最后就如何预防单证问题作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单据;出口;信用证;银行
第一章,单证工作的现状及问题的思考
单证就是各类单据的总和,它的作用就是用来代替贸易过程中的现金流通。由于各国之间文化存在差异。所以,运用单证交易就避免了因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各国的文化也逐渐融合,单证的形式也趋于简单化。 1.1单证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在货币出现之前至十二世纪)在货币出现之前,贸易原本就是“以货易货”的形式,无须结算。自从有了货币以后,贸易是以金银铸币作为结算手段,买方须将金银或可兑换的货币运送给卖方,支付货款,清偿债务,实行“现金结算”。 第二阶段:(十二世纪至十五世纪以后)十二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国家出现了兑换证书。十五世纪以后,这些国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就以票据进行,主要是光票的授受进行结算,贸易进入“非现今结算”时代。 第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从轮船的运用,到海运事业的发达,海运单据也从一般的货物收据演变为可以转让的货物所有权凭证。承担运输风险的保险单据,也可以转让。国际贸易结算“货物单据化”,是以商品买卖通过单据买卖来实现。卖方所交的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买方付款赎取单据,代表获得货物。
国际贸易结算的支付方式,从付款依据上来讲,除少数“货到付款”外,绝大多数是“凭单付款”,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资本主义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不论采取哪一种支付方式,买方卖方之间都要发生单据的交接,因为单据代表着货物。经过单据的转移就达到了货物的转移的目的,使得货物的转移合法化。“货物单据化”大大地便利了货物买卖时货权的让渡或转移,这就是单据的作用。这样单据的正确与否,成为能否顺利及时收到货款的基本保证。因此,单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第四阶段:(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贸易上的现金结算或者非现金的票据授受,最初一般都是买方与卖方直接结算。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世界各地普遍建立了银行网点,买方可以委托银行代付货款,卖方可以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由于银行信誉良好,以及信用证等保证付款凭证的广泛使用,使得买卖双方都愿意通过中间人——银行,办理结算。这样银行便成为国际结算中心,也就决定了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称为“单据买卖”。在实践中,银行对结汇单据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对单据审查甚严,特别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结汇单据要求极其严格,因此,缮制各种结汇单据,就一定要符合银行的要求。
1.2单证发展的未来趋势 基于电脑网络的发展、以贸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的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并己成为推动新世纪世界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来说,既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影响将会是十分深远的。如下图所示,将传统贸易方式与网上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对比。[1] 从图1-1和图1-2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方式比传统贸易方式大大方便了交易过程,节省了不必要的支出与资源浪费,更有利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更有利于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为客户服务,以扩大产品销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生产企业与消费者更容易接触,使直销这种渠道最短、成本最低的贸易方式得到更大发展,从而降低了贸易成本。因此,电子商务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适应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趋势,利用电子商务贸易手段来提高进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推动进出口贸易额的增长,是我国政府、企业及相关各方面应该关注和努力的方向。
由此可见,单证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国际间互相衔接的时候,就难免会存在不协调和制度的漏洞。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和一些政治原因,使得双方在贸易时相互衔接有难度,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一些在国际上通用的有关对外贸易的公约和惯例,有的贸易参加国在某些方面做了保留或者有的贸易参加国不承认某公约和惯例。因此,很容易被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在单证上运用一些含有歧义的语言或者是其中某个条款属于该国保留范围在贸易进行到对自己有利的时候终止贸易,拒付货款,就构成了单证诈骗的行为,并且对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就突出了单证工作的重要性。
1.3我国单证工作的现状与问题的思考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经营权已经由少数大型国有公司的特权逐步放宽至更多公司。加入WTO后,我国进出口贸易也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期。为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迎接挑战,扩大出口,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平等、优越的外部环境,我国政府逐步调整了各类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条件,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条件。企业的外贸工作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生产(收购)、销售、运输、收汇四大环节。而收汇是收获的环节,是体现经营成果的环节。如果成交是前提,那么备货是基础,运输是关键,而收汇则是目的。因此,作为收汇依托的单证业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外贸工作。操作单证业务要求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操作规范性强,要严格遵守国际惯例。 从当前贸易现状来看,在外贸进出口业务中,单证工作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不止是企业任务和效益所在,也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证工作与经济效益有着密切关系,包括加速资金的回笼、节约利息及银行费用,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在对外贸易实行自负盈亏的情况下,单证工作的效益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单证方面,大量信用证的传递,已运用了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网络系统(SWITF),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关于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讯息所代替。国际贸易业务程序的实质是一系列单证的流转。
我国在过去的几年的对外贸易中喜忧各半,喜暂且不提,忧却令人忧心重重。由于对各国对外贸易管制了解不足,我国的进出口企业屡屡吃亏,其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因单证的一些不足导致的。有个别的国家对进口单证有特别的要求,比如说尼日利亚,有的尼日利亚客户要求提供海关发票,对海关发票的签署还有不同的要求,背面要出口单位经理和证明人签字,正面要加地方贸促会签字盖章,这些要求往往会被不法份子利用,进行欺诈。如果我们外贸企业不了解这些规定,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1.4单证的意义
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就是通过几十种国际贸易单证来维系的,单证制作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单证工作讲究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也就是说各类单据之间要内容一致,各类单据要与信用证保持一致。因此,国际贸易单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最基础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1.4.1单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基础
国际间的货物买卖,也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单证的制作并传递的过程。单证工作是外贸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最基础性的工作。
1.4.2单证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工具
国际间的商品贸易,尽管买卖的是货物,但在整个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的交易。在CIF这一类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所以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单证是结算的基础也是结算的依据。
1.4.3单证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
单证的流转构成了进出口贸易的全过程。它的整个操作过程涉及到国际贸易双方之间的各个相关机构的权责利益关系。如果发生争议时,单证则是处理国际贸易赔付的依据。因此,单证是一项重要的涉外法律文件。
1.4.4单证是实现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
单证是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与外贸企业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单证管理工作出现错漏,会使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单证工作是外贸企业经营成果实现、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单证诈骗的种类
单证诈骗是国际贸易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项涉及一个商人对另一个商人进行的诈骗。它包括①倒签提单;②预借提单;③卖方向承运人出具保函,领取清洁提单;④以假提单骗走货款;⑤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⑥盗用空白提单或以假提单冒领提货;⑦伪造信用证。
2.1 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当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承运人经托运
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行为称作“倒签”,经倒签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其案例如下:
某外贸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定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买方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为9月20日。因A公司备货不及时,以至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运。一直到9月30日才装上船。A公司为了使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收汇,请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B公司收到提单后发现可疑,经查实A公司提交的提单是倒签提单。B公司即以A公司违反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在信用证交易中,倒签提单还往往会引起买方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例如,有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是7月份。后来卖方凭单据要求银行付款,单据包括7月30日装船的提单。银行审核确认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后,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经查询发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8月15日,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据此,买方拒绝付款赎单,与银行发生了纠纷。
2.2 预借提单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货主因故未能及时装船或尚未装船,托运人就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请看以下案例:
1974年,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白瓜子10公吨,原定装“ELDINA”轮,由于信用证即将到期,该公司向外运公司预借提单,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事后“ELDINA”轮未按时到达装货港口,该货改装其它船名的轮船,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最后只得由中国银行硬着头皮请开证行用新提单换取旧提单,并由我方补偿开证行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这个案子虽然在危险中得到解决,对外却产生了不良影响。
2.3卖方向承运人出具保函,领取清洁提单 有时候船方经查货,发现货物包装破损,而且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明知货物数量、质量有问题却凭发货人的担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例如,有一批桔汁100桶,出口装运时,船方发现收货单上已批注包装桶“破旧易损”,并有几桶渗漏,船方要在提单上加批注。托运人提供了保函,才获取了清洁提单。这种非法保函,不仅对第三者无效,而且在承、托运人之间也不起作用。当买方发现并提出索赔时,承运人进行了赔付却无法追偿。争议持续很久,托运人借保函有约束力而赖帐,影响了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交易进一步开展。
2.4 以假提单骗走货款
有的出口商,实际上是国际诈骗犯,根本没有把货物装船,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有的国际诈骗犯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块是出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运输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地伪造提单等从而骗取巨额货款。1985年意大利诈骗集团用这种方式连续诈骗我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公司。这个集团挂两个牌子,一个是钢铁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它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由于提单及其它单据全是假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2.5以假货冒充真货 ,以次货冒充好货
出口商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次货冒充好货。1980年,美国A公司与日本制造商B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1000部能使用的,有标准制造商担保的视频盒式录音机。合同规定,买方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A公司请求C银行开出了信用证,保证在收到1000部录音机的报价金和清洁提单(附有标准生产商担保书)时,承付货款。不久,B公司取得了1000部录音机的提单,而且载明货物具有正常功能,并有标准生产商的担保。A公司按信用证规定付了款,但当他们启箱验货时,却发现装载的货物是已用过的、不使用的破烂货。
2.6盗用空白提单或以假提单冒领货物
另外还有一些投机者盗用空白提单或以假提单在目的港提走他人货物。某公司有批斜纹布和服装,在香港装上至巴拿马的班轮,使用信用证支付。由于买方中有一骗子,他偷窃到了一份班轮经营的空白提单,并用事先伪造好的橡皮图章,在没有向银行付款的情况下,在巴拿马港务局提走了货。
2.7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是买方欺诈卖方的一种重要手段。他们套用使用多年的信用证旧格式,引诱出口公司发货,骗取货物。中行西北某分行曾于某年8月收到香港一家银行来电,询问该银行是否于同年4月开出过第BOC88-3560号、金额为16920000美元的信用证,该证的开证人为西北某进出口公司,受益人为香港东南公司。该行经查阅案卷并立即回电说明未开此证,同时向香港某行索取影印件,发现该件系使用多年的旧格式,开证人名称早改。其中一个签字与当年8月版印签不符,据此该行确认此证系伪造。香港银行谨慎行事,才使得这次诈骗没能得逞而免受损失。
第三章.单证诈骗的预防措施 为有效预防单证诈骗,笔者建议如下:①及时备妥货物;②灵活运用国际贸易业务知识;③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④银贸双方应互相配合,各自采取预防措施;⑤不断完善法律条文。
3.1及时备妥货物
各生产厂家在安排生产进度时均应考虑多方因素,尽量在出货前一周就结束生产。当确实无法按期装船时,出口方应当向进口方如实说明,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而采取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欺诈方式。
3.2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 一些精巧的伪造单据是比较难识别的,但是大多数伪造的单据是十分粗糙的,它们能蒙混过关往往是由于审单人员不够仔细,以及知识和经验不足。
伪造单据内容常见的漏洞有:①公司名称。如某些伪造者将一些英国公司的结尾也打成了LTD。②地址、电话、电传号码是伪造的。可用电话、电传加以证实其真伪。③内容有明显的疏忽。如有时货物数量超过了载运船只的负荷量;有时所述的商品不适宜用提单所述的船只装运;有时货物总和与各项所加之和不符„„
在审核单据中如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通过有关机构部门进一步查清。如对船只、货物、航程等情况有所怀疑,可以通过国际海事局联系调查。
假单据毕竟是极少数。伪造者在冒着极大风险的情况下,一般是从大宗交易着手。因此,我们对大额单据更须提高警惕,避免假单据蒙混过关,导致巨大损失。
3.3银贸双方应互相配合,并各自采取预防措施
在竞争激烈、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及时识别国际不法商人的骗局,以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应成为银贸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贸易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调查出口商资信 从我国遭受诈骗的案例分析,进行诈骗的外商往往是资本有限的中小商人,甚至资本甚微的皮包商,有的则是从事倒手交易,有的干脆以诈骗为目的,一旦把款项骗到手,便将资金移到别国,自己“公司”宣告破产,或畏罪潜逃。因此交易前调查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是必不可少的。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切勿草率与之成交。
②谨慎签定合同 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的合理、明确和具体是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因此,双方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尽可能以FOB成交,由我方订舱装货。并尽量采取保兑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避免用跟单托收和赊帐支付方式付款。
③减少中间环节 凡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应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中间环节多了,不仅提高成本,也必然增大风险。
④严格装货检验要保证装运的货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装,这是防止国际诈骗的有效方法。
⑤严格审验来证 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开出来的,如果外方在信用证中加进了与合同有出入的条款,应及时请对方改证。同时,对修改后的信用证仍应仔细审验,切不可麻痹大意。为了提高审单质量,单证人员必须提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其中专业素质是指具备一定的外语基础;掌握外贸进出口各项基础知识并能实际运用;熟悉国际经贸地理及有关装运情况;了解各相关法律和惯例等。
⑥保密出口情况 出口商对出口情况要保密,船长不给过多的提单以防投机者伪造提单。
⑦要求开具履约保证书 出口商可以考虑由一家一流的国际银行开具履约保证书,如出口商违约时,可以根据担保条款向保证银行提出索赔。 银行方面则应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2.银行要及时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提供给客户,当好客户的参谋。收到来证时,要协助出口方认真审查支付条款和有关不利于我方的条款,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②审查往来银行资信 对开证行、偿付行以及保兑行资信以及信用证的真伪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查后,才决定是否接受来证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接受来证。 ③及时调查货轮航程
实践证明,及时了解有关货轮的航程是识破国际骗局的重要手段。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是国际海事局正式成员,今后各地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专业银行对货运单据的真伪以及船只、航程等有疑问时可请当地中行与伦敦中行委托劳氏船级社进行调查。
3.4不断完善法律条文和国际惯例
单证诈骗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条文和惯例条款不完善。如前所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提单规则(如《海牙规则》)等都还有空子可钻。因此,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条文,如规定银行有义务审核单据的真伪性,让承运人承担起检验货物内部状况的责任,改善对“不清洁提单”的处理方法可以有效减少单证诈骗案件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顾民.《外贸制单与结汇》.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 2. 赵晓耕.《国际官司》.华龄出版社,1993 3. 陈国武.《国际结算与单据制作》.上海三联书店,1995 4.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4 5. 江平.《商法全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 6. 吴兴光.《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 7. 陈湛匀.《商法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8. 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案例选》.法律出版社,1986 9.
钟建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10.
张强.《国际贸易纠纷与预防案例分析》.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