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但是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1、发现事实不清、证监局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
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
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是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
查进行查证的;
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5、
6、
7、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省局以外的证
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8、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
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刑事诉讼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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