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合同书
甲方(出租地):雪山镇荒田村新义小组法人代表:龚如平
乙方(租用地):雪山镇荒田村丫口小组彭正银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龚如平将荒田村新义小组的茶地(面积亩)出租给乙方彭正银使用。
二、合同有效期为50年,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62年10月1日止。
三、乙方将在茶地上种植核桃树,待核桃出产时,乙方与甲方平分产量(乙方50%、甲方50%)。
四、在租用期内茶地所有权属甲方所有,管理权、使用权属乙方所有。 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
五、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如不续租,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以便他人租用。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要在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下,方可实行。
七、在乙方租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收回茶地,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一些损失。
八、甲方应负责替乙方办妥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必要手续。
九、当地关部门规定的必要手续费用,甲方需负责协调排除。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此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荒田村委会一份,雪山镇司法所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定保护,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租地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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