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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供销社:

现将《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社监事会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监事会 工作规则 通知

抄报:省社监事会

抄送:市社党委常委、机关各处室、各社属企业

抚顺市供销社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发

1

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和《抚顺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社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社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社章》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社监事会由市社监事、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和市社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按《社章》

2 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社章》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社章》和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

3 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探索监事会在监督社有企业规避风险、防控损失方面的途径和方法,对社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要逐步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

(七)指导系统工作。利用文件、会议、简报等形式及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和农民代表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 市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

4 督成员社对《社章》、对全市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

5 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二)通过监事替补事项。

(三)参与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会议决议事项以监事会文件下发。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市社监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省社监事会和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送各成员社监事会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监事会的重点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四)讨论审定由监事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议程及相关重要会议文件。

(五)讨论和通报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由主任确定。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条 市社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财审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监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党委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党委、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工作原则:市社监事会作为市社的监督机构,坚持独立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时、适度控制原则和廉洁高效原则,对市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市社监事会在市社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社章》赋予的职责要求,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全市供销社大局,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监事会的工作要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工作安排要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有保障;年中要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对全年工作可做必要的调整和加强;年底要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

(三)监事会工作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加强系统工作指导,抓好组织机构和自身建设,与理事会搞好

8 沟通配合,不断提高全市供销社监事会工作。

(四)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社监事会办公室是市社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市社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年工作目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方法:

(一)强化创新,不断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创新监督方式,探索分类监督方法,构建监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外聘监事作用。

(二)突出重点,加强动态监督。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加强对各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做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四)团结协作,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积极支持和配合理事会工作,完善与理事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重大事项,为监事会的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是监事会的主要工作,监事会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一)监督检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了解扶持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配套情况,项目建设

9 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绩效情况、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等重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全市供销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社属企业或出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重大投资情况,特别是社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变卖、重组和股权构成情况,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章》的规定。

(四)协助理事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政扶持资金跟踪管理等业务中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市社监事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中心工作服务。了解各县区相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出促进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成员社监事会按照《社章》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

(三)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新网工程”建设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情况。

(五)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政策及配套扶持资金落实情况。

(六)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调研完成情况,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党委和理事会。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推进监事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建设。

(一)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监事会要主动掌握和了解各县区和本级社工作情况,与省社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县区社保持正常的信息沟通,定期和不定期交换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努力逐步建立起与省社相关部门和县区社的信息通报制度。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章 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

11 第十六条 建立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社情民意联系点制度是监事会为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畅通民主渠道、推动热点问题解决、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十七条 联系点的确定。全国总社和省社监事会社情民意联系点由省社直接确定,市社联系点由各县区供销合作社推荐,经市社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联系点的工作职责。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以监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作为社情民意反映的工作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民主监督服务。

第十九条 联系点工作原则。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力求真实,注重准确;提高质量,突出特色”的工作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开展社情民意调研活动。 第二十条 联系点的工作任务。

(一)在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业务拓展及新网建设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新鲜经验。

(二)积极履行监事会职责,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坚持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指导和推动系统监事会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三)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和社会对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本级社和社属企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发现和反映本级社和社属企业在经营活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监事会民主监督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二十一条 联系点的管理。

(一)市社监事会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等方式对联系点实施管理。每年召开一次联系点座谈会,沟通情况,总结经验;根据工作需要,市社监事会年度工作会议吸收县乡级联系点列席。联系点所在县区社由监事会主要领导负责,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反映活动。

(二)市社监事会建立联系点工作表彰奖励和淘汰退出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典型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再具备联系点条件或不能承担联系点工作任务的,及时作出调整,并吸纳一些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新的联系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

13 社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社监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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