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人脉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饭店名为:光头强食府
法人:甘振良 经营场所位于: 崇阳大道和与星斗路交叉路口275号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土特产销售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
1.甲方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乙方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2.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交清。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占股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占股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财务会议情况
1.每日店内经营收支报表各一份,每月股东会一次,以每___月/年为一分红周期。2.合作人签单事项由合作双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股份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重大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决定;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职工工资;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崇阳县人民法院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三)本协议经双方合作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