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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7: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进法院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

1997年之前,法院司法统计主要是以手工操作为主,由人工清点立案卡片统计收结案件情况各项指标。199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司法的指标体系不断进行改革。《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开始开发使用,十年来从1.0版本已升级到现在的1.8.9.5版,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统计工作由单纯收集统计资料上报统计报表变为全面参与案件审判质效管理,刑事报表的格式从以往的有限封闭式改为现在的无限开放式,民事案件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设选择性列项,这些改革使法院司法统计报表比以往信息容量更大,更能全面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现在新的指标体系得到了一体遵循。通过运用《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建立了比较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了及时录入收结案信息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法院司法统计数量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比以往有所提高,法院统计信息开发利用得到了加强。目前大部分法院都是在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基础上评估审判质效,由于现有的司法统计报表内容庞杂,数据众多。一般情况下,各法院都是从方便审判管理的角度出发,从报表中挑选出反映审判管理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通报,据此评估本院的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司法统计软件自身问题

现在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经过了多次软件升级,能较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该软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有的数据核对关系存在错误或者应存在核对关系的却没有进行设计,增加了司法统计的难度和工作量。如在基础表与级别表之间未设置核对关系,容易导致人民法庭的结案数或结案标的额在基础表与级别表之间的不一致;第二,法综23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统计表”中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是由立案庭审理结案的,而不应填入法综16表“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中,但我们做报表时只有根据23表、16表和法综32表之间的表间核对关系将其做平;第三,有些案由在法综表中无法找到相应的案由对应,如相邻关系、排除妨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和企业出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纠纷等,唯一的选择是将这些案由填入报表中的“其它”项;第四,法综30表“执行案件统计表”中“审查行政非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仅限于“裁定准予执行”和“裁定不予执行”,当我们遇到此类案件以“撤诉”的方式结案时,却无从填写。

2、报表的准确性和报送问题

统计报表是决策依据,因此对其准确性的要求是极高的。但从目前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情况看,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目前报表准确性不高的情况。第一,收案中的不确定因素。如果因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案件被撤销,如果是收案当月退回,统计员可以直接删除。一旦是在第二个月或其后发生,统计员只能将错就错,用其他的案件来填补漏洞,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对已经登记收案又被退回的案件本身进行补正;①第二,统计区间的不一致因素。我市的基层法院一般在每个月的16日前向上级法院报送月报表,统计期间为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事实上每个月的报表并不一定是一个月的报表。此外,如遇向政府报送工作报告或本院的年终总结,为了提高结案率,则将年终时一部分新收案件列为下一年度的新收案件,而不是列为下一年度的旧存(未结)案件,因此每年年初的2-3个月结案率均较低;第三,报表的报送方式过于传统。一般是存入U盘或光盘通过邮寄或统计人员亲自交送的方式向上级法院进行上报,无形中给统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

3、统计队伍不稳定

目前,我市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几乎均由研究室负责,且司法统计人员全为兼职,无专人负责,兼职统计人员也不固定,由于统计人员频繁变动等因素,造成司法统计数据出现漏报、错报等现象。究其原因:一是领导及干警的认识问题,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得不到充分的认可,心里难勉产生自卑情绪,总是想方设法跳糟到相关业务庭,从而导致司法统计队伍不稳定,司法统计工作也失去了连贯性,统计质量更是难以得到保证;二是司法统计工作本身的要求因素,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上报数据,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如何合理利用数据,发掘其中隐藏的信息,用数据来指导实践,因此要求统计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把数据中反映的问题付诸文字,这给统计人员施加了一定的压力,也导致了一部分人不愿从事司法统计工作。

4、传统模式下的司法统计

就现在的统计现状而言,最高院汇总和了解的数据均是以报表为核心所提供的数据,是经过汇总处理过的数据。因此汇总数据掩盖了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丢失了案件审理的原始信息,这些信息只能静态地、描述性地反映收案、结案、结案方式等审判方面的浅层情况,不能全方位,动态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和细节③。我市大多数法院处于纸制报表的报送、输录模式之下,即先由各业务庭手工填报法综表,再由司法统计人员按手工填报的所有数据输入《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之中。手工填报报表既费时费力,对案件的归纳随意性也较大。在立案案由不准确,一些案件不知归纳为哪一个案由的情况下,随便选、任意填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干脆填在“其他”项下,有的甚至发生错行、收入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上月未结与本月旧存不一致等情况。

三、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进法院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各级法院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全局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领导应经常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关心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他们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信心。建立奖惩并重的考核机制,将司法统计人员纳入目标管理,建立“月记载、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感。此外,法院主要负责人还应对司法统计工作负总责,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在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时,相关院领导应当审核后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印后方能上报,以此确保司法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2、加快司法统计队伍职业化建设

目前,法院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多数是没有审判经验的书记员,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要立即建立一支专业化统计队伍不太现实,但是我们可以在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政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软件、安装软件;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二是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法院领导不仅要选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到位、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还应当保持司法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连贯高效。三是统一设置司法统计部门,形成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组织体系,从编制体制上解决司法统计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身兼数职的问题。高度重视司法统计人员专业技术的培训,确保司法统计计算机运用的工作需要。加强对各种数据特别是原始资料的归档保管。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各种数据不漏报、漏填。建议增设补遗纠错栏目,防止人为技术性造假,维护司法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确保司法统计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3、实现办公自动化完善司法统计系统。

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一些法官不适应现代化办公,觉得打一个材料,还不如手写的速度快,这些都说明我们的部分法官满足于现状,对现代化的办公设备不熟悉。为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现代法官,必须掌握信息化网络系统的必备知识和操作技能,必须改变观念,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掌握电脑的基本操作和操作系统的使用,熟练操作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具备网络一般安全意识,才能适应现代化办公的需要。目前使用的手工制作统计报表,不仅拖延了统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难以适应统计工作乃至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在充分调研自身统计工作特点的基础上逐步改革手工统计方式,逐步引入统计报表自动生成方式,使统计工作从枯燥的“数案件”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统计方式革新,适应统计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发展的需要。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安装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可以将该系统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有效结合起来,去年5月份安装运行的《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处理系统》中的表

一、表

三、表

四、表五比《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中重合的法综表更合理、更规范,可根据《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处理系统》予以完善或取代现在所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同时可以避免重复填报,减轻统计人员的工作负担。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统计软件中的案由等内容也应随之更新。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均要明确责任人,保障数据和信息录入顺畅,并对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完整和准确负全部责任。同时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确定案由,确保司法统计数据和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司法统计工作涉及到案件流程、信息流转和网络技术等方方面面的相互配合,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责,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4、将传统的以报表为核心的统计模式改为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模式。

在以报表为核心时,人们仅能获取审判中的浅层信息。然而,人们不仅要了解人民法院一年内审判了多少案件,更需要深入研究这些案件中的细节,这种在传统统计模式下无能为力的事情,在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模式中却变得轻而易举。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对大量个案的深入分析,探求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提供咨询建议,这样,我们的决策才是真正地建立在实证分析基础上的科学决策。对大量个案的归类研究不仅可以为审理案件提供必要参考,也为案件处理或量刑提供规则或指南。通过了解犯罪的地域、行业等分布状况,不仅可以为犯罪预防研究提供数据支持,也为预防犯罪提供对策参考。信息是一种资源,案件信息更是研究审判活动必不可少的资源。目前只有上级法院了解和监督下级法院审理案件,而下级法院无法对反馈的信息进行统计。如下级法院无法掌握本院案件的上诉情况、上级法院再审情况(即上级法院再审表中的“提审”)、向上级法院申诉情况。信息反馈由上级法院业务庭进行,统计部门对他们是否反馈了上诉案件等信息无法监控。因此除了死刑数据属于绝密信息外,全国四级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权限在一定范围内共享案件信息,统计人员更能够全面方便地使用各种数据,社会研究机构也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获取这些信息资源。

(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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