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油脂分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适应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加快发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计量条例》,并结合本公司计量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脂分公司所属各车间。
第三条
油脂分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贯彻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建立公司内部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增强计量检测能力;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的管理办法,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为油脂分公司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在油脂分公司范围内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须上报生产技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油脂分公司生产部和设备部是计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和部门的计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计量工作的管理规定。
(二)审核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参加新工程和装置计量系统技措、更新改造方案的讨论及审查。
(三)负责管理公司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各种计量器具及其检定、校准和量值溯源系统的管理。
(四)负责进出车间和公司的用于经济核算的非控制类计量器具。
(五)负责计量人员的管理,协调处理本公司内外各项计量工作。 第六条
生产部的计量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及部门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计量管理规定。
(二)编制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参加与本公司相关的新工程和装置计量系统技措、更新改造方案的讨论及审查。
(三)负责管理本公司的计量器具及计量人员,组织编制计量器具台帐及周检大纲,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完成计量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计量工作任务。
第七条
设备部的计量工作职责:
(一)机动设备处负责除进出装置流量计、衡器、以外的计量器具的选型、验收、维护和维修工作。同时负责此类计量器具的维护。
(二)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设备部对所维护的计量器具执行校准等工作。 第八条
计量器具实行定人定机维护保养,装置用计量器具由设备部负责维护,就地显示仪表及非装置用计量器具生产技术部和车间自行维护,计量器具台帐和周期检定大纲由设备维护单位编制。
第三章
计量管理细则
第九条
计量标准的设置与考核
(一)建立计量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满足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量值统一的需要。
2、可依靠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溯源的,应避免重复建设。
3、依托石油专用计量量值溯源系统,合理配置计量检定、校准资源、统筹规划、经济高效。
(二)使用中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十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对公司在用计量器具实行A、B二级管理。
(一)管理范围
1、A级计量器具范围:
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用于公司内部经济核算关键部位的能源、物料计量器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验室内,用于提供数据的重要计量器具。
用于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带控制回路的计量器具。
精密测试中精度较高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繁量值易变的计量器具。
2、B级计量器具范围:
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
产品质量检验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
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和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
国家没有检定规程,公司自行制定校准方法的一般计量器具。
与设备配套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等计量器具。
对计量器具无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
(二)管理办法
1、A级管理办法:
(1) 对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国家计量法的要求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检定。
(2)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检定周期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3) 对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除在连续运转装置上的计量器具外,一般应根据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安排周期进行检定。
(4)对于在连续运转装置上的计量器具,可按公司设备大检修的自然周期安排检定。
(5)对于使用频繁和重要的需要确保使用精度的计量器具,可以酌情调整检定周期。
2、B级管理办法:
对公司内部B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可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有效期管理。
(三)其它规定
1、对于因装置连续运转无法拆下、进口表无检定规程且超期检定的A级、B级计量器具,要经过专业人员确认合格后报请计量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延期检定。
2、使用计量器具的车间和个人具有维护、保养的责任,不得擅自变动参数,损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3、应购买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满足说明书的技术要求及使用环境等条件。
5、除玻璃器皿等不易粘贴彩标的计量器具外,其它计量器具一般应用彩标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前校准等应严格按照《监控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执行。库存的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重要的计量器具降级使用及报废必须出具检定结果有关资料,由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相关部门要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并组织按期进行检定,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要达到100%。
第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分析化验和检测实验室中的各种分析、化验、检测、测试的 3 计量检测设备,要严格按照周期检定制度执行,定期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质检定、校准或比对,以保证分析化验和实验数据的准确。
第十五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按相应的检定规程执行。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及其它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应依据相应校准规范。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由使用设备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校准规范,经公司审批,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作为定期校准依据,国家和部门检定规程发布后,此标准规范自行废除。
第十六条
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的车间和个人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维护单位派人检查,计量器具维修后,应及时送计量部门鉴定校准。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实行彩标管理,其标记为《计量标准》、《合格证》、《准用证》、《限用证》、《禁用证》、《封存》六种标记。各种标记只能作为一种标识使用,不能取代各种检定印证。
(一)标记的含义
1、《计量标准》标记:表示公司内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2、《合格证》标记:表示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且在检定周期内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3、《准用证》标记:表示一无检定系统、检定规程,二无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可以按照自订的校准方法进行周期校验,校准合格后使用。
4、《限用证》标记:用于定期检定校验某一特定测量范围或测量点的计量器具,使用时必须标明限用范围或限用点。
5、《禁用证》标记:表示为国家规定淘汰或未检定和检定不合格准备报废的计量器具,这种计量器具禁止在大庆炼化公司内使用。
6、《封存》标记:表示为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这种计量器具在封存期内不按周期检定,但使用前如超过检定期限必须进行检定,合格后使用。
(二)标记的具体要求
标记颜色要统一,由计量管理部门购置和发放,彩色标识由维护单位填写、粘贴、更换。
(三)标记的填写说明
1、有效期:指计量器具按规定使用的截止日期。
2、检定单位:指对计量器具进行合法检定的部门。
3、封存日期:指开始封存的日期,封存的时间不限。
4、禁用日期:指禁止使用的日期。
5、检定日期: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日期。
6、《合格证》标记应填写检定单位名称。
7、《准用证》、《限用证》、《禁用证》、《封存》填写批准人姓名。
8、《计量标准》填写使用人姓名。
第十八条
由设备部管理的计量表,其检定证书、记录由设备部保存,其它单位可查阅。其它的证书也由设备部保管。计量检测原始记录的采集录取必须出自计量检测设备,应确保计量检测设备的精度和计量检测原始数据的准确性。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必须认真地将视值填写在正规的记录表格内,且表格、记录应注明检测日期、检测内容和名称等。如发现填写错误可用一条横线划掉,再将正确视值填上,并加盖检定员印章或签名,禁止粘贴或用涂改液等其它办法涂改。计量检测原始数据必须有操作员签名,并有审核人员签名。计量检测设备的操作人员如果发现计量检测数据可疑,必须分析可疑原因并及时报请专业技术人员排除可疑点。计量检定原始记录由沈背光设备管理部门保管,各种记录摆放应整齐,标识清楚,不能损坏。各种计量检定证书必须由检定员和核验员、检定室主管人签字,且检定员和核验员必须是合法持证人员,检定证书必须加盖检定印章后才能生效,检定员必须认真填写证书,不能涂改,检定证书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检定证书应与受检计量器具相对应。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的购置形成资产的,应列入使用部门的年度资金预算,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的费用由公司审定后划拨。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状态标识、检测情况等计量管理部门对各使用单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计量数据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物料、能源进出公司及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出、购入必须使用合法的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计量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计量数据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技措项目的计量器具的选型由设计部门提出,生产部、设备部根据实际情况向设计部门推荐,通过比质比价确定。
大修项目中的计量器具的选型由设备部提出,公司领导审核,公司经理批准,列入大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计量器具发现故障无法修复时,上报生产技术部和设备部处批准后,由各个使用单位送修。维修后的计量器具,经校验后达到使用要求才能重新启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