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管理制度
直营连锁方式下的管理制度
总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xx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XX”)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XX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X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由北京红杉树传媒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XX统一管理。
第三条: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统一,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四条:中心的基本理念是:服务源自XX。
第一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XX是经XX小星星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XX小星星行使权力。
第二条:XX是各连锁店的控股股东,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XX统一管理。
第三条:店长是所任职的连锁店的管理者,行政上隶属于XX,接受XX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连锁店应按照XX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XX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连锁店的权利义务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连锁店经XX授权合约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XXXXX美容连锁”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的统一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XX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XX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XX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XX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的统一培训。 第十一条:连锁店享有XX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连锁店应执行XX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条: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中心。
第三条: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中心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有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导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付完全责任。
第四条:连锁店应定期向中心申购商品、物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商品、物品。从XX进货的商品,只能在本店内部使用,不得供给其他连锁店及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XX总部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连锁店应该及时向XX总部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连锁店不的私下转让或转借XX授予的一切权利,连锁店营业地点变更、店长变更等均应经过卡口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连锁店不得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行业连锁店。
第十条:连锁店对于XX连锁体系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有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之责。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其他中心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连锁店不得有任何损毁中心和整个连锁体系名誉的行为。
第三章XX的权利义务
一、XX的权利
第一条:XX有监督、指导连锁店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二条:XX有统一装修、布置、规划、设计连锁店形象的权利。
第三条:XX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统一采购商品、物品,并提供给连锁店使用。
第四条:XX有权根据连锁店的实际情况调度连锁店资金,并根据整体需要安排资金。
二、XX的义务
第一条:XX在连锁店所属的区域编制内,在未经连锁店同意下,不得在授予其他人同样的权利。
第二条:XX应定期对连锁店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连锁店同意。 第三条:XX对于连锁店的经营,应聘请专业人士作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连锁店的业绩。
第四条:XX应制造、开发或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连锁店,其售价应合理。 第五条:XX应聘请专业人士统一策划所有连锁店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为增进连锁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XX应提供统一的专业营销手段。
第四章人事管理制度
连锁店职员的聘用、试用、转正、管理及解聘等按本制度办理。
1、聘用
连锁店所需职员一律向社会公开招聘,以聘用职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适合于该职务和工作为原则。由店长提出用人申请,经中心行政组及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实施。
2、试用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可根据职员的表现及能力缩短和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使用合格人员与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中心的正式员工。
3、管理
连锁店职员由各店店长负责安排工作,职员自开始工做起,应受XX的教育和培训,在人才筛选和管理上,按«红杉树基本法»执行。
4、解职
解职包括自动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职员自动离职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告XX行政组,连锁店因工作事由解聘职员,必须提前半个月向被解聘职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考勤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连锁店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职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作息制度
连锁店店长和职员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制,店长根据连锁店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作息时间,并报到XX行政组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2、考勤内容及纪律
代人打卡:第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10元整;第二次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行政记大过一次,并对每人罚款人民币20元整;第三次代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被发现后在工作上表现有不满情绪者,中心将予以辞退。
3、迟到、早退
职员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人民币5元整;一月迟到5次(含5次)者,予以解聘或辞退。各连锁店店长考勤卡由中心行政组统计,于每月2日前交中心行政组存档,各连锁店职员考勤卡在连锁店存档,中心行政组定期抽查。
4、大卡规定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未打卡者,须由该职员上级在考勤卡上签字并注明未打卡原因,否则,XX行政组在月底考勤时按迟到或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