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规范处方:(该写的没写/不按照要求写/写得不清楚,除14条以外(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该标明理由却没有标明理由)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括处方颜色、用量、证明文件等);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出现用药错误,不是书写问题)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与1[(7)、(8)]比较。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消渴丸+苯乙双胍);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超常处方:(记住三个“无”) (1)无适应证用药:与1(10)、2(1)相比较。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药品的使用不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之内)。 (4)重复使用同类药品等(红霉素+阿奇霉素)。与2(7)相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