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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惠州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惠州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Private Entrepreneurs Aociation ”,缩写:“HPEA”。本会是由政府支持,部门牵头成立,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民营企业家自愿参与,按照市场运作,以自我管理为主,部门参与为辅,以发展民营经济为根本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以《中共惠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市民营企业特别是骨干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和巩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社会服务体系;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经济合作交流,促进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重点帮扶骨干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做强做大,从而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会经惠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中小企业局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所在地:江北云山西路8号大隆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为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各行业的运行态势和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二)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惠州本地企业之间以及惠州与外地企业之间搭建互相学习、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开拓、院企合作、人才引进、学习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培训、推广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论坛、讲座、参观学习、企业内训(专家问诊)、项目恳谈对接等活动,组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推荐和培养现代化管理的企业样板,并及时向民营企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切实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努力把本会打造成“学习型”社会团体。

(四)积极为本地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经贸界、企业界和经济团体之间的经济、贸易及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培养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行业龙头。

(五)广泛收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要求、意见和建议,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和反馈,维护会员和民营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六)密切与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成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协调的外部环境。

(七)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有益于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活动,力求形式轻松活泼、内容丰富多样,增强本会服务功能,增强本会凝聚力和影响力,努力把本会办成“民营企业之家“和“民营企业家俱乐部”。

(八)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惠州市民营企业50强、大型民营企业、成长型优秀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总经理,“三资”企业中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总经理;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本人及所在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程度高,近三年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和犯罪记录,无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行为;

(三)热心公益事业和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工作,所在企业在行业中规模较大,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平均利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四)拥护本会章程,企业和本人自愿申请,按时交纳会费并愿意在其中积极工作,为发展我市民营经济作出贡献,经批准可成为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代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企业家会员所在企业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五个级别的成员组成,可聘请德高望重,对国家,对地方,对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工商人士和党政领导,出任名誉

会长、首席顾问、顾问等职务;秘书长由会长推荐1名得力人选或聘请专职人员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有权在必要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但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审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余会员为理事。

常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民营企业工作(或管理)经验,个人品行好;

(二)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政治地位,热心公益事业和联合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会长、秘书长经批准可兼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市民政局同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两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惠州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1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和惠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职务;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常务理事会为方便开展工作的需要按行业分组,由行业中的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为召集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联合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惠州市中小企业局、惠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并报惠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惠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22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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