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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7: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走进非洲企业联合会章程(草稿)

厦门新迪集团“联合会筹备小组”

201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是走进非洲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 Enterprises Joint Aociation of Entering Africa,缩写为 EJAEA。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在非洲从事经贸合作以及有意愿“走进”非洲从事投资及经贸合作的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联合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组织企业抱团形成合力并与国际组织一起为非洲的工业革命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充分利用协会与政府畅通的沟通渠道,架起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发挥协会影响力,与非洲国家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和发展关系;与国际组织和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会住所:本联合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6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宣传党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对非政策和法规,加强在非洲从事经贸合作以及有意愿“走进”非洲从事投资及经贸合作的企业、团体之间的联系,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联合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暂不接受个人成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港澳台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境外联合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在非洲有实体或注册的中国企业,尤其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公路、铁路、能源、石油等)、农业、制造、物流、旅游、房地产等行业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遵守本联合会的自律公约;

(二)有自主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联合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联合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六)其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联合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审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联合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联合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 7 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联合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由理事会聘任,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联合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罢免程序:

(一)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受本联合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联合会理事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联合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副会长主持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联合会章程和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联合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5 至 7 人组成,其中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至 2 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联合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联合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为企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联合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 2 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Power by YOZO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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