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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一宗抢劫案件的实践报告4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旁听报告

引言

我是北京广播电视大学石景山分校09春法学本科的一名学生,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这个寒假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力求通过实践活动的开展对法学只是的运用有更深刻的理解。常言道“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通过这次旁听我学到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明白了许多道理。我到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刑事审判,本案中共有三名被告,其中两被告因抢劫他人财物并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另一被告因明知是抢劫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最终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次实习目的是清楚了解法庭庭审程序,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加强专业知识与实际运用的结合,庭审一次为刑事案件,让我们了解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实际操作过程,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知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宗抢劫案,被告人简某、王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且有吸毒恶习的无业青年,因缺钱购买毒品,遂产生了抢劫的想法,以获取毒资的。2010年8月9日,两被告人对被害人称某某进行抢劫,获取财物摩托车一台,并刺伤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后,两被告人将抢劫所得摩托车卖给第三被告人曾某,第三被告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该摩托车。后来简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和经过并主动交代销赃地点和收藏的曾某。

二、旁听案件庭审经过

庭审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在简某和王某的量刑上。检方认为简某,王某二人对被害人事实有预谋的抢劫并在抢劫的过程中刺伤了被害人。虽然被害人定为轻伤,但二人在明知其行为结果可能会是被害人造成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还事实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简,王二人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但是,归案后二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交代了销赃地点和收藏的犯罪嫌疑人。而且简某和王某同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损失。根据二人的表现,均属于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双方的陈词表明,对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没有异议。关键在于对简某,王某的量刑标准存在较大分歧。法官休庭一小时后做出一审判决。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三被告不同的情节,综合考量之后量刑如下:

(一)被告人简飞、王宇:

1、自愿认罪,从轻处罚;

2、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

3、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伤害,从重处罚;

4、造成被害人轻伤,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曾亚:

1、自愿认罪,从轻处罚;2、配合追缴涉案赃物,从轻处罚。 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及312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5年,处4000元罚金;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曾某,管制刑1年,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款1100元,上缴国库。

三、对案件的分析

检方在法庭调查中占用了大部分时间,主要向法庭出示证据,检方在开庭之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证据确实充分,对证据材料的应用略显不足,部分材料的说明不到位,想来也许这是基于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谅解的考量,料想若没有原被告间的谅解,检方的公诉也许措辞会强硬许多。辩方律师也是我关注的一方,表现了非常好的职业素养。辩论过程简洁而切中要害。辩论过程不留纰漏,沉稳、自信。刑案被告人应当到庭,并且在庭审中有自我陈述和辩护的权利,据悉开庭前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与其沟通,给出一些指导,但被告人可能急于向审判人员表现自己的对事实认识错误和深刻的反思以求从轻处断,往往会按自己当场意愿发挥而背离辩护人的本意。这样表现的结果就会适得其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同样惩罚法盲,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巧妙处理,以弥合这样的偏差,就是辩护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的大考验,今天的旁听给我上了一课,收益颇丰。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罪名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法官的判决符合法律惩治犯罪的本意。

四、实践的收获和体会

这是我第一次旁听刑案的庭审过程,庄严的法庭肃穆的气氛彰显了对法律的敬畏司法的权威和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秉持。控、辩、审三方都表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司法素养,使我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多了一份笃定也发现了自身的差距。

在庭审过程中,引导控辩双方有序地进行,把握案件的关键内容。虽然他有打断被告人发言的行为,但也只是为了让被告人更好地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表现的很有耐心,因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不是专业的律师,法官耐心地说明他要表达的观点,尽量用简单的语言来表达。

理论与实践是有着一定差距的,仅仅依靠刑法法条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如何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如果判决没有执行的可能,要如何维护被害人的权益等等。

旁听完后,有一个藏在心中的梦想一直萦绕在心头,有些东西曾经把它看得很重要,只是时间久了,就有些漠然。才想起,当初选择这个专业就是因为兴趣和成为一名法官的梦想。 脚下的路,只是象征,不知终点何处,但一直往前延伸。“风帆不挂上桅杆是块无用的布,理论不付诸实践是虚无飘渺的雾”。通过这次旁听活动,我在实践中懂得了很多道理,知道了自己以后应该努力的方向,更明白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争取早日学有所成。

就像古人说得“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法律诊所教我们的是一种方法,一种态度,而决不仅仅是知识。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它有如此大的强的生命力,如此大的吸引力。

另外,在这次旁观中也使我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究竟应该是一个把法律看作高于一切的严格主义者,还是也应是个有着同情心,把道德放在更高地位人呢。法与道德在许多地方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这时司法工作者究竟该如何取舍呢?大的方面当然是以法为主,但是在某些程度和细节方面应怎样决定呢?一般来说优秀的司法工作者应是一丝不苟的依法办事者,但在倡导“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严格司法的同时,是否该加入些人文关怀,使司法机关不再仅仅是冷冰冰的法律机器呢?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众多法学工作者不断在理论中钻研,在实践中检验来寻求解决的,希望通过这些不断进步的法学思想能更好的帮助我国司法实践取得进步,更好的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

经过了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较多的理论知识,这是我亲身感受庭审的庄严和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首先,根据这次实习,我越发地感受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在我们学校专业和理论知识的时候,感觉我国相比于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来说是比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但是,我发现我国渐渐提高了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像在这次庭审当中,虽然刑事案件是用的简易程序,但都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其次,我也感受到我国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视。比如在开庭准备阶段,都要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特别告知被告人权利,问清他们是否已经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各项权利。

再次,清楚的认识到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两者诉讼程序在相当程度上有相同之处,只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庭辩论以后,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而且,刑事诉讼审理的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基于有某种犯罪的嫌疑的诉讼,比起民事诉讼来说更严格,更正式。整个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和记录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由于年轻气盛,我们很容易凭感觉办事,很多事情容易想当然!缺乏理性与经验,使我们做事时很容易犯错误。而作为司法工作者,除了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外,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理性。

最后,也是我对此次旁听庭审最大的感触,法律在当代社会已经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对于这个社会,还是对于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人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专业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更好的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第一篇 李亚非:

你的实践报告已经不是第一稿了,为什么格式和内容还不符合要求? 范本的格式要求是:

前言

一、基本案情

对案件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归纳总结,必要时可以根据写作需要调整细节

二、案件的审理过程

简要介绍案件的审理过程,自己归纳其中的内容,不要生硬的罗列一些内容

三、对案件的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谈谈你对案件的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有哪些量刑情节等等

四、实践的收获和体会

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总结归纳实践的收获和体会,标题要清晰、明确并且可以说明问题 结尾

第二篇

李亚非,

你的实践报告仍然不符合要求,问题也比较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字数严重不足,要求是不低于3000字,但是你的实践报告只有2100多字

2.结构不规范,不完整,基本结构是:引言;基本案情;案件处理经过及处理结果;对案件的分析;实践的收获和体会等。可以根据案情进行适当调整,但是你的报告结构很不规范。

3.很多语言表述不符合要求。实践报告是在旁听的基础上写的,很多内容要站在旁听的角度进行介绍和表述。你的报告在这方面也不符合要求

第三篇

对案件的分析不要把法律条款生硬的照搬到报告中,而是要将相关的条款套到该案子里,并加入自己(也就是旁观者)的语言行分析,你的实践报告我看不到太多有用的东西,现在的这个我仍然没法认可~~

旁听报告

旁听报告

实践报告4

实践报告4

实践报告 4

实践报告4

法庭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法庭旁听报告

旁听一宗抢劫案件的实践报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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