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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旁听审理心得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学旁听审理报告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更深知实践的重要性,在老师的要求下,经当事人同意,2016年7月5日,我到古冶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原告刘赤冰诉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并写下这篇报告。

一,庭审内容简介 原告诉状内容:

2016年4月30日,原告乘坐被告下属的210路公共汽车从唐山回古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经值班乘务员拨打120救助电话后,将原告送到唐山第三医院救治。并住院三天,求治半月后治愈。经两个半月的恢复观察,目前原告头部留有明显的伤疤且头皮下陷5平方厘米,外观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为原告是一名国家干部,现在还在担任着中国民主建国会唐山市委古冶区工委副主委兼赵各庄支部主委,和古冶区政协委员,经常参加省市区各种会议,形象异常重要。这次事故给原告的外观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原告认为,自己购票上车,乘坐公共汽车,已经与被告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在旅途中的人身安全,原告身体受到意外伤害,被告负有赔偿责任。且原告购买的车票中,也含有保险费用。但原告两次找被告相关部门协商未果。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1373.83元。2.衣物损失820元。3.交通费100元。4.护理费240元。5.生活补助费240元。合计2773.83元。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实现上述诉求。

被告答辩内容:

第一,原告发生本次意外事故是其本身醉酒所导致。其本人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而被告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任何的操作过失及其他的过错。虽然原被告形成承运合同关系,原告也是在被告车上所受伤,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原告对事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公交车进行营运,属于社会福利性质,所收取的票费本就十分的低廉,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票费中包含保险费用。

第三,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缺乏理由,无法证明。

第四,如原告所称,其本人为古冶区人大常委会二线干部,则被告相信原告会在质证时如实阐述。原告应该就事故发生时,其本人醉酒这一情况,如实的向法庭进行陈述。

法庭归纳:原被告之间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乘坐被告210路公交车,导致受伤的事实。

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多少?本次意外事故的发生原告有无过错或重大过失? 原告举证:发生意外时所乘坐的公交车车票;医院病例;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临时,长期医嘱单;医疗费用收据三张;出租车票据(100元);意外发生时所穿(沾血)衣服(无法证明衣服价格,没有衣服购买时的发票。);

被告律师对原告提供的三张医疗费用收据的时间提出质疑,认为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衣服因为没有票据,且被告当庭不予认可,无法认定其价值,当庭予以退回。 被告证据事发时所在公交车录像,因被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无法当庭提供。想证明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原告的重大过失造成,被告没有过错。

原告承认饮酒,不承认醉酒。上车后,在公交车上睡着,猜测出现变道,超车或紧急刹车后导致原告摔倒在地,意外受伤。

被告强调公交车正常停车,并无超车,急刹车等情况。 质证环节后,双方均表示无辩论必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均表示接受庭下调解。于两日内提交调节方案,如调节不成,定期宣判。

二,案件分析、预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此提出,原告重大过失导致意外发生要求免责。在我们所学过的知识中,所认为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酒后乘坐公交车,坐在座位上睡着,不构成重大过失,只构成一般过失,因此不能成为被告公交公司的免责理由。且法律规定,所有客运汽车车票均包含乘客强制保险。公交公司已对公交乘客在车内发生的意外投保了“车内乘客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从买票上车开始,保险就随之生效。所以被告所提答辩内容第二条:“被告公交车进行营运,属于社会福利性质,所收取的票费本就十分的低廉,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票费中包含保险费用。”并不成立。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即提出衣物损失,就该提供当时所穿衣物的证明,并提出证明衣物价格的证据,如收据,发票一类,而原告并不能提出,故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其价值理由正当,合理。被告方提出的第三条答辩内容:“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缺乏理由,无法证明。”应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诉讼主体皆应依此原则行事。无论诉讼主体的被告人在社会中是何种身份,都不应该特殊对待。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对于本案,我的预判结果有两种:第一种我认为几率最大,就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原因:本案赔偿金额不大,案件实际基本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且一方当事人是公交公司,另一方是国家干部,都需要维护自身形象,注意社会影响。另一种可能就是未达成调节,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问题存在巨大异议,需要法院宣判。原告获得赔偿,但是具体金额和提出的赔偿金额有出入。

三,结合案件,提出司法建议 在这次旁听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使我更加理解了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易。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是十分必要的。

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的时候,明确提出了开庭时不能使用手机。可是被告诉讼代理人的手里一直拿着手机,几乎没有放下过。就这一行为,使我感觉他很不敬业,更是没有尊重法官和原告。

原告方面除起诉状外,与审判长之间的交流几乎全部以聊天的口吻,白话的形式进行,举证方面更毫无逻辑性可言,想起什么说什么。给记录和整理工作增添了不小的难度。

对提升法律素养,有三点建议。

第一、提升法律素养,首先要提高法理知识的认知。法理知识是对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和方法论的认识,是提升法律素质的知识和理性基础。四项法理知识是建构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塑造良好法律品质的法文化底蕴。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理知识,才能为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比较与鉴别中学习。要把法律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边学边修正不足之处,分析原因,自我批评,消除一些在错误认识,提高整体法治意识,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法律法规在校园里全面有效实施。

第三,要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相关法律能力提升不仅仅需要通过学习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运用所学知识发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等一系列实践活动中得以固化。

此次旁听收获很多,让我明白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坚定了学好法律的目标,将来能为更多的人服务,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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