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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科研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科技工作更加有序、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项目(下称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保持良好的科研发展态势,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核算和管理。各部、院和研究所等单位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组织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结题验收和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教职员工获得的各级财政拨款项目,包括国家、部、委、省、厅和市等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以及本校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

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各军兵种等下达的国防科研项目归属于国家级项目;各大军工集团等下达的国防科研项目归属于省部级项目。

第五条 外单位与苏州大学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上报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苏州大学”印章后生效。

第八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关项目材料、资料应按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认真填写,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并需本人签名;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保证研究任务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须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同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并由科学技术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应办理项目中止手续。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在研项目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报告项目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等。科学技术处按相关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项目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1.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

第十五条 国防军工等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该项目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苏州大学所有。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执行过程中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条例有抵触,则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中第六条定义的纵向项目的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三章 经费配套和立项管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有相关管理文件或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用将严格按管理文件或项目合同书中的标准执行;暂时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执行。

第七条 国家级和部省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配套,配套经费单独建卡管理。

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及承担单位为苏州大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目标导向类或重大项目或滚动支持项目,学校给予项目经费1:1的配套经费,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其他国家级项目,学校给予项目经费1:0.5的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凡获得部省级项目,学校给予项目经费的1:0.25配套经费,其中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大(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纵向项目的经费配套不含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和教育厅等相关项目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九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在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其配套经费按上述配套比例和配套最高额实行减半配套。附属医院所获项目的配套经费,由附属医院承担70%,学校承担30%。附属医院的配套经费到学校财务后,科学技术处将配套经费划拨到其配套经费卡。

第十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立项奖励费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实际到款额的20%。国家级和部省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费从配套经费中提取,总额不得突破配套经费;市厅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从项目自筹经费(或在其他配套经费)中提取;校级科研项目不得提取立项费。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等。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或出国,应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并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五条 对有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为鼓励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予仪器设备费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经费划入该项目的配套经费卡。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完成科研项目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结余部分,除国家相关部门另有明确的财务规定外,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30%和项目组7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将剩余经费转入课题负责人的配套经费卡。

第十九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条例和学校经费管理条例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苏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大科[1999]第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科研预研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争取国家和部省级科研项目的竞争能力,提倡超前研究,鼓励预研,促进科研事业的全面繁荣与进步,特设立苏州大学科研预研基金(以下简称预研基金)。

第二条 预研基金面向全校自然科学类各部、院和研究所等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人员均可通过其所在部、院和研究所提出申请。预研基金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预研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自9月下旬启动,10月中旬截止。预研基金的资助期限一般为两年,具体申请事宜以当年学校科学技术处发布的申请通知和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条 预研基金暂设青年教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研项目(包括面上基金预研、重大基础预研、重大应用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预研)和交叉学科预研项目等三类。

第二章 青年教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五条 申请对象: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且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在职青年教师。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项目组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学风正派,工作勤奋,有1-2名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导师作指导。

2.申请的项目应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向与学术领域与国家及省、部各级研究计划相衔接,关键技术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

3.项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申请者有望在 1—2年内获省部级及以上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同时,优先资助当年申请省部级项目未中标但评议结果优良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采取自由申报,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基金资助的青年教师将不再给予资助。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青年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青年教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每年资助项目40-50项,单项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附属医院获得资助的项目,学校资助项目总经费的30%,医院自筹70%。

第三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研项目

第九条 申请对象:已经获得博士学位且已经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十条 申请条件:项目已具有较好基础的学科前沿性研究,可望获得新一轮国家重要基础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等);或项目已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在本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评审中评价较好但未中标;或项目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广阔应用背景和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发,经过预研,能够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基金预研项目实行限额资助,每年资助10-15项,单项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附属医院获得资助的项目,学校资助项目总经费的30%,医院自筹70%。

第四章 交叉学科预研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申请者应获得博士学位并已经具备正高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至少主持过1项国家级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1、必须是学校优势科研领域的研究人员(尤其是学术带头人)之间共同提出的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的项目或结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研究项目。

2、必须是跨学科或跨院系之间就学科交叉、学科融合和学科前沿问题提出的研究项目,有望成为学校新的学科生长点并酝酿着重大突破,形成新的优势与特色的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交叉学科预研项目实行限额资助。每年资助项目5-6项,单项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附属医院获得资助的项目,学校资助项目总经费的30%,医院自筹70%。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者根据科学技术处每年发布的通知和实施细则要求,填写《苏州大学科研预研基金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组织初审后报科学技术处。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终审,并报校务会审批。

第六章 项目立项与结题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科学技术处负责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责任书,办理拔款手续。首次拨款为批准资助金额的50%。

第十八条 获准资助项目必须进行中期检查。对没有按期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暂缓下拨后期的项目费用。对按期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则在完成中期检查后,再下拨余下的项目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考核

青年教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研项目(包括面上基金预研项目、重大基础预研项目、重大应用预研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预研)、交叉学科预研项目的考核以是否扎实开展预研工作和争取到相关项目为主要考核指标。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将在3年内不得申请学校、省部级及市厅级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预研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加盖苏州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图章方有效。

第四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性质在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学技术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照以下方法提取:项目总经费扣除其代办仪器设备费后,按8%提取,其中2%为学校水电费。同时管理费实行封顶,按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累计上限为四万元。

第九条 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且已经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按照学校有关鼓励政策,给予项目负责人相应的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该经费直接划拨到配套经费卡。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大项目可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奖励费不得高于项目研发费(即实际到帐总经费减去代办仪器设备费)的30%。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五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可以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30%和项目组7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十八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科学技术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苏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大科[1999]第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学校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持续发展,特设立苏州大学科技进步奖。

第二条

苏州大学科技进步奖分两类:自然科学类和科学技术类;分别设置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奖励名额: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0项。奖励额度: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五百元。

第四条

苏州大学科技进步奖每逢双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时间为:三月份受理申报,四月份评审,五月份颁奖。具体评审方法,以当年科学技术处公布的评审细则为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

1、申报苏州大学自然科学类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要有国家级项目作依托,有高质量的论文、专著或专利作支撑。申报苏州大学科学技术类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有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市厅级重点(大)项目或项目经费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作依托,且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以及市级(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不能申报苏州大学科技进步奖。

3、申报苏州大学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是苏州大学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六条

评奖程序

1、申请者应填写《苏州大学科技进步奖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院初评通过后,推荐到科学技术处。

2、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

一、

二、三等奖。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科研奖励暂行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条 宗旨

为适应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鼓励学校广大科研人员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鼓励科研人员发表高水平科技论文,尤其是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促进学校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成果奖

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及作者单位皆为苏州大学),每篇奖励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现金奖励,10万元为科研经费奖励)。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被SCI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及作者单位皆为苏州大学),根据其所在的不同区分别给予奖励(该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每年公布的SCI源期刊分区)。

Ⅰ区论文:奖励3万元,其中:奖励现金1.5万元,奖励科研经费1.5万元;

Ⅱ区论文:奖励1万元,其中:奖励现金5千元,奖励科研经费5千元;

Ⅲ区和Ⅳ区论文:奖励现金3千元。

对于不在上述指定区内收录的,但被EI和ISTP收录的论文,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现金2千元;ISTP收录论文每篇奖励现金1千元。(以上论文收录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统计为准)

出版的中文编著,每部奖励现金2千元;出版的中文专著,每部奖励现金1万元;出版的英文专著,每部奖励现金3万元。

奖励的科研经费划拨到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配套经费卡。

第三条 获奖成果配套奖

以苏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学校申报的各类科研获奖成果,学校根据获奖级别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获国家自然科学

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

一、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一、二等奖,学校按该项目所获奖金1:1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划拨到该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配套经费卡。

2.获得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和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一等奖和二等奖者,学校按其所获奖金1:1配套奖励,另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经费划拨到该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配套经费卡。

同一成果同时获不同级别的多种奖励,按其最高获奖级别所获的奖励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条 科研奖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各类成果获奖,学校将按上述配套奖励的30%进行奖励,其余部分由附属医院自筹。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专利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苏州大学专利基金”,用以资助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三年的专利年费等。

第二章 专利基金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人填写《苏州大学专利基金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和开发应用前景,由申请者所在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科学技术处。

第四条 对发明人提出的专利基金申请,由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并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条 基金申请获准后,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相关委托、缴费手续。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基金申请获准后,学校首次支付每件专利申请、代理和审查费用的70%,另30%先由课题组负担,待专利授权后再由本基金拨付。

第七条 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为他用。该基金在校财务处设专用帐户,由科学技术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章 授权奖励

第八条 本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本基金向发明人发放奖金。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件,国内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件。

第九条 附属医院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学校将按上述资助和奖励的30%进行,其余部分由附属医院自筹。

第五章 专利收益管理

第十条 由校专利基金资助的专利(申请)经专利许可(专利权人仍为苏州大学)获得收益的,从其获得收益当年终止专利基金的资助,其后的专利费用从其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无论专利技术以何种方式实施,实施后的利益所得,在上缴学校费用的总额中提取5%作为专利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条 为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学术交流水平,特设立苏州大学学术交流基金。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由学校主(承)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二级学科及以上学术团体为组织单位),会议主题能体现学校科学研究特色。

2.学校组织的促进科研方向凝练、学科交叉的研讨会和学术沙龙。

3.学校组织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校学术交流。

4.学校专家学者参与的一些重要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二级学科及以上学术团体为组织单位),并作大会交流发言。

第三条 基金资助申请

申请者填写《苏州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将学期或年度学术交流计划报送校科学技术处(每年申报2次,3月和9月各1次),经审批后,编制学术交流计划。此计划作为经费资助的依据。

第四条 基金资助额度根据学校每年下拨经费及学校学术交流整体情况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弥补学术交流经费不足,标准如下:

1.学校主(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二级学科及以上学术团体为组织单位),资助2-3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二级学科及以上),资助1-2万元。

2.学校组织邀请的专家学者发生的费用,按实列支。

3.学校专家学者应邀参与国内、国际高层学术会议(二级学科及以上学术团体为组织单位)并作特邀报告或大会报告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不超过2万元,国内学术会议资助不超过5千元。

4.上述会议资助原则上一个单位或个人每年限一次。

第五条 受资助的学术交流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会议必须对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且已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梯队。

3.会议举办的主体经费落实。

4.国际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该领域的国际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该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省部和市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学校从人才引进、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硬件条件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协助重点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制度、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推荐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批准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为其提供必备的条件和后勤保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实验室主任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制定实验室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安排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完成每年的实验室考核评估。

第三章 实验室运行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各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任期为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本校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报科学技术处审批。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在制订好相关的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实验室每年必须设置开放课题(省部以上),开放课题申报指南应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加大开放力度,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对实验室的支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省部以上重点实验室除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外,还应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学校将定期公布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参见《苏州大学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条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大学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校级)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主要指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

第二条 经费使用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实验室技术改造等。

2.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论证,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3.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单独立项管理。一次支付1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负责审批。

第四条 运行经费的管理

1.运行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实验室开放课题费;

(2)实验室行政管理与业务活动费;

(3)学术委员会活动及召开学术会议费;

(4)仪器设备维护、更新、计量、标定等费;

(5)其他必要的开支。

2.运行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指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1.开放课题的申报

(1)申报对象

重点实验室对国内外、校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申请者可自带经费(课题和研究内容自定)或申请资助(限开放课题)。

校外开放课题经费额应为开放课题经费总额的70%左右。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为3-5万元(开放课题数不低于5项),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开放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限于2年以内。自带经费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申报日期及程序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日期由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确定。

各重点实验室根据计划任务书的目标、研究方向和本实验室的装备条件,公开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并组织申报。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选定课题,填写申报表;学术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评议初审,再由学校审核;重点实验室负责与申请者签订开放课题研究合同,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2.开放课题的管理

(1)重点实验室负责对开放课题的研究计划、经费预算计划审核并制定规章制度,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包括确定研究时间和研究场所,发放实验记录本和安排住宿等;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督促其按计划实施;开放课题完成后,将原始记录、实验资料和科研成果等全部资料进行存档。

(2)凡立项资助的开放课题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合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方可执行。课题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向重点实验室申请结题。

(3)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等均要注明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3.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

(1)开放课题经费是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投入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审批。本校研究人员研究费用实报实销。为了确保校外课题正常进行,开放经费的30%直接拨至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70%留在学校重点实验室。

(2)开放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在学校相关重点实验室研究所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费、仪器设备租用费、加工费、上机费(含样品分析测试和计算机上机费)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4.开放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必须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

第六条 考核奖励

1.运行费奖励

学校根据每个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对考核为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奖励5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奖励20万元、苏州市重点实验室及校级重点实验室奖励5万元。对考核为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则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则不予奖励。

2.主任奖励

对考核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实验室主任以下奖励:国家级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奖励2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奖励1万元;市厅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奖励5千元。对于考核合格者,均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术委员会、校财务处的检查、监督和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省部级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创新、产业化”的工作方针,通过产学研的紧密联合,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是工程中心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遴选、推荐工程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配合上级部门对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评估。

第四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工程中心提供必备的条件和后勤保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开发实力,已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指南,在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中遴选申报。

第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完成后,经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中心的日常管理及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按需设岗,按岗聘任,要重视高层次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对中心的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在推广与转化前应重视专利保护。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考核的重点主要是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学研结合能力和科技辐射能力等方面。工程中心的考核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和“从教学研究型大学”向“研究教学型大学”全面转变的办学目标,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管理,提升学校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科研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内外科学研究的合作与竞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突出特点”的原则。科研机构分实体性和非实体性两类。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由学校批准成立并提供编制、经费等一定物质条件支持的科研机构,其行政管理直属学校或依托所在部、院;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由学校批准成立的不需要学校提供编制、经费和其他条件的科研机构,其管理依托所在部、院。

第三条 学校鼓励成立跨部或跨学院组建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一般依托校内与该科研机构联系最为密切的单位。

第二章 科研机构成立的条件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立项与建设包括立项申请、论证审批、建设运行、验收实施等,不同层次的科研机构实施不同类型的设置模式。

第五条 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部省级重点重大科研任务、技术开发项目和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2.科研机构负责人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科研机构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科研机构有关学科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实体性质的科研机构应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为建设目标,或至少在某些学术领域中占居国内领先地位;应具备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科研任务、技术开发项目和工程项目的能力;拥有较完备的实验场所和办公场所;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能够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承担独立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成立时的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元。

4.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应具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应以省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建设目标,至少在某些学术领域具有显著的研究特色;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项目和对外开展学术合作的能力。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上各项条件,拟建立研究机构,必须由各部、院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目标、意义、规模、学科领域、主要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机构性质、现有工作基础、学术带头人、机构负责人候选人以及学术梯队、今后建设的初步规划等情况。科学技术处负责初审。

第七条 实体性科研机构在科学技术处初审通过后,报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由科学技术处初审后,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科研机构由学校和科研机构依托学部和学院共建。科学技术处负责落实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发展的规划,组织科研机构的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对各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科研机构依托的部、院应为科研机构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保证科研机构的编制落实,组织和支持科研机构重大学术活动,指导科研机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学校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采用“竞争入选、定期考核、不合格淘汰”的原则,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学校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标准另定)。对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则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撤消。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条例

(自然科学类)

为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维护学术道德,加强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校师生(包括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的学术行为管理如下。

第一章 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全校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同时应符合国际法规。

第二条 全校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1.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纯洁与严肃性。

2.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第三条 全校师生从事学术活动,应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查新,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及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2.引用或转引他人成果,须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引用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3.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4.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如实填写项目组成员资料,不得代为签名。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保证单位充分、有效使用该成果,禁止将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5.在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验收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评价,不得夸大或贬低。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6.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署名人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各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7.应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的全名和项目级别。

8.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9.学生(包括已毕业学生)署名“苏州大学”发表的成果原始稿件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须由导师签字同意。凡利用苏州大学提供的条件或在苏州大学老师指导下进行的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故意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或引用资料等。

2.抄袭他人作品(包括已发表或未发表),或剽窃他人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3.不如实填报个人学术信息,如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署名。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论文,虚开论文录用函等。

5.故意夸大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

7.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或故意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行为责任

第五条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行为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轻重程度,对行为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责令改正、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申报科研项目的资格;限制申报有关成果奖励;撤消研究项目及奖项并追回研究经费及奖励费;建议有关部门停止其招收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等。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师生学术道德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向全校师生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建立个人科技活动诚信档案。

2.一旦发现违反学术道德情况,认真严肃查处,作出明确结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当事人,按第五条处理。对受检举揭发、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严肃处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

3.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4.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年。处分期满后,经科学技术处会同其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为,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务会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并恢复其被取消的权利。对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校内外任何个人组织对学校人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做法都可以向科学技术处举报。科学技术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举报的情况与校纪监审办公室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界定。如情况属实,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关于实施 “科技创新四大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苏州大学第十次党代会所制定的战略任务,实现学校从“教学研究型大学”向“研究教学型大学”的全面转变,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推进学校科技创新事业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科技创新“四大培育工程”(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培育工程,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工程,国家级重大项目培育工程,国家级重大成果培育工程)实施计划。

一、科技创新“四大培育工程”的主要目标

1.“科技创新团队培育工程”的目标是汇聚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带动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升。

2.“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工程”的目标是实现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零的突破。

3.“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工程”的目标是使学校具有更好的能力承担和完成一批有影响的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任务。

4.“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培育工程”的目标是在“十一五”期间学校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突破3项,SCI论文高校排名在前25位。

二、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培育工程

以现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一级学科博士点、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学校每年遴选1个国家级创新团队培育对象并给予300-500万元经费支持,具体参见《苏州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

“十一五”期间,学校着力培育5个左右处于国内外有影响的、成果显著、结构合理、业务精深、凝聚力强的优秀学术团队,形成科技创新的特色优势。通过培育,争取实现教育部创新团队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零的突破。

三、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工程

在现有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的基础上,每年遴选1个科技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通过培育这些科技创新平台,建立有利于发挥高校综合优势的新型科研组织结构和“竞争、开放、流动、共享”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提高科技竞争实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零的突破。

四、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工程

该工程主要资助具有前沿性、交叉性、创新性,有望取得国家攻关计划或地方政府(企业)的应用研究大项目的课题,包括重大基础培育项目、重大应用培育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培育项目。每项资助30-50万元。

1.重大基础培育项目,每年资助1项。要求项目组经过1—2年的预研,可望获得973计划、863计划、重大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重大或重点基金项目的支持。

2.重大应用培育项目,每年资助1项。要求项目组经过1—2年的预研,能取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或地方政府(企业)的应用研究大项目立项,或取得有市场前景的可进行中试的、并有望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3.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培育项目,每年资助1项。要求项目组经过1—2年的预研,能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五、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培育工程

学校每年资助1项重大成果培育,资助经费30万元。这些成果包括应用于经济建设并取得明显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或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实施细则每年公布一次。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意见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部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苏州大学科技产业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具有与学校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实施单位。凡属学校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可以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科技创新,专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一)转岗专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教职员工向所在部(院)提出申请,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创业期间可参加学校职称聘任和学校岗位竞聘,享受学校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创业业绩和成果

1.转岗专职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其创业业绩和成果,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学校职称聘任的参考。

2.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作出贡献的学校在编人员,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鼓励。

(三)鼓励政策

1.以科技成果转让方式所得收入中,学校视具体情况提取20-50%分配给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课题组、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其余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2.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所占股份一般不低于20%。作价所占的股份中,学校视情况可将股权或股权收益的40-70%分配给取得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课题组、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其余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3.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的股本,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30%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4.师生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从转化所取得收入中提取5~10%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四)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各类纵横向课题,课题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五)依托学校参股的科技企业,项目负责人获得的纵横向项目经费,以学校参股比例核算其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 学校鼓励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创新创业,专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 凡进入苏州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场地条件、经费等的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的2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有选择的扶持若干个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六条 各部、院和科研机构应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部、院和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学校将此项工作列为部、院和科研机构的主要考核指标。部、院、科研机构、课题组、科研人员等与校外单位签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同或协议须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查,共同维护学校利益的基础上,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把学校早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加快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创新团队,保证学校科学研究持续快速地发展,提升苏州大学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进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大学的建设,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江苏省教育厅《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学校以优秀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为其开展某一重要方向的研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并推动更多优秀的科研团队进入国家级、教育部和教育厅层次的创新团队行列。

第三条 学校每年遴选校级科技创新团队5个,每个团队资助20-30万元,资助期限为3年。每年遴选1个国家级创新团队培育对象,资助300-500万元研究经费,资助期限为3-5年。同时,对入选省教育厅“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的,学校按1:1比例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教育部或江苏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主要从事重大基础理论方面的开创性、探索性研究;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前沿研究;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第五条 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凝聚而成的研究群体(一般应为10人左右)。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或工程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如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或重点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等中青年专家、“东吴学者”、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等)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团队中应至少有50%的成员为4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其中80%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创新团队已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已毕业,目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于10人。

第九条 创新团队近三年至少应承担或完成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已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团队在近三年内年人均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创新团队中应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5项以上。

第十条 创新团队在近三年内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高质量的SCI、EI论文10篇以上。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一般以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为依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由本校人员组成,鼓励跨学科、跨院(系、所)申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创新团队遴选每年由科学技术处公布指南,校级以上创新团队的申请,则分别按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指南执行。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各级创新团队应按年度由创新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相应的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科学技术处。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的考核主要包括:创新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风气,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情况,团队产生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以及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等方面。

第十五条 在资助期内,学校将遴选部分优秀创新团队的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按要求标注相应层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及时向校科学技术处提出书面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创新团队所需科研条件的建设和学术交流等开支。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资助采用分年度拨款的方式,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资助结束后,创新团队要做好财务总结,经校财务处审核后,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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