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各职能股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务会安排,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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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务会审定,并追究责任股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股室。
第十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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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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