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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岛市国家税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随着互联网、物流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和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推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正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就青岛而言,我市各相关部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不断优化我市的投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外经外贸氛围,打造吸引国内跨境电商集聚的“软环境”。我们相信,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全市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性发展。

出口退(免)税是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为保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地,青岛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青岛市商务局、青岛海关、青岛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结合跨境电子商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特点,研究解决出口企业所遇到的问题,使此项业务退税政策顺利落地,保证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闭环运行。下面,我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相关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简单说明。

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退(免)税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将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商出口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之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二、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及适用免税政策情形简介

(一)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情形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96号文件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

2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第三,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第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在此,我提醒各相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注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出口的货物,只有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的予以退免税的货物,才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之规定,对外贸企业而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我局结合跨境电子商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特点,研究、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单证等要求,对外贸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提出了“两单一票”相统一的要求:“两单”具体是指海关的核放清单和

3 出口报关单,“一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三者的相关内容须保持一致。对生产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要求核放清单和出口报关单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对于需要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

(二)适用出口免税情形

按照96号文件规定,企业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与适用退(免)税政策情形规定类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被排除在享受出口免税政策之外。也就是说,如果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属于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企业即使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依然不能申报免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4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9号)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含黄金和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等。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免税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之规定,出口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对于需要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三、关于不同企业类型所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免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而言,他们同样适用于

5 以上两种退税计算方法。

(一)关于生产企业所适用的“免、抵、退”办法 从字面上来讲,“免”就是指免征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增值税;“抵”就是生产出口货物所购入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内销部分的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退”就是指将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由于不同企业的产品结构、利润水平等存在差异,即使相同金额、相同退税率的出口货物,企业最终得到的退税额可能并不相同。但企业可能得到的退税上限却是确定的。

(二)关于外贸企业所适用的“免、退”办法

对外贸企业而言,“免”就是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退”就是对出口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与生产企业以FOB价为计税依据不同,外贸企业的计税依据是其进项税额。换言之,对于进货商品相同、进货价格相同的外贸出口企业,不论其外销价格高与低,其最终得到的出口退税款是一致的。

四、关于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申报出口退(免)税情况

2014年9月15日,青岛柏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次以跨境电子商务(9610)为出口贸易方式进行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2015年1月9日,共有七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交了相关出口数据(也就是

6 我们通常所说的海关001数据),涉及出口额127.3万美元,其中:市南局1户,崂山局3户,胶州局2户,即墨局1户。

通过我局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查询,这九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中的三户在我局进行了出口退(免)税申报,他们是青岛凯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伊娃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柏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申报退(免)税总额为16.25万元,目前已全部退付到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5/1/12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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