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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团结带领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安心基层,艰苦创业,勤政为民。

(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基层实践经验,能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党政正职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党政正职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党(干)校五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但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八)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

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本级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进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乡(镇)机关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派驻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换届时,民主推荐会应经下列程序: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县(市、区)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个别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组织推荐必须以党委(党组)名义形成正式文件。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参照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条组织考察

(一)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必须依据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就考察方案向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征求意见;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必要时,还应进行专项调查;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委报告。

(四)考察中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纪委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和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五)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

本人档案。

(六)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Q县(市、区)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j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对因考察不负责而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

(七)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七条充分酝酿

乡(镇、街道)党委呈报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在县(市、区)委组织部考察和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本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的,还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酝酿的情况须向县(市、区)委汇报。

第八条讨论决定

(一)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县(市、区)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呈报、提名的意见。

(二)县(市、区)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县(市、区)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县(市、区)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市、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任职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县(市、区)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主要内容是:宣布任用决定;肯定优点和长处,指出缺点和不足;阐明所任职务应具备的能力和组织上的要求,使其明确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依法提名与选举

(一)乡(镇)党委根据县(市、区)委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主席团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主席团成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的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二)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在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乡(镇)党委应及时向县(市、区)委报告,并认真研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并报经县(市、区)委同意。

(四)由乡(镇)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条件,可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三、交流、回避、免职、辞职和降职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任职满十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同一地方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交流可以在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机关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未满五年的一般不交流。

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实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财务工作。 党委和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实行免职、辞职和降职制度

(一)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公职。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委审批。县(市、区)委在收到个人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辞职和免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的纪律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碰头会)、领导签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方、原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于部考察工作和考察材料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的监督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县(市、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五)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审批;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六)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在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赣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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