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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9:56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巴彦港镇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 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的条件

1、坚持讲学习、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

3、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2)按组织推荐,群众互荐,毛遂自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②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2、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的意见;

(2)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3、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 为考察对象。

(4)确定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4、党支部考察

(1)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考察程序如下:

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竟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分歧,一般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委员会审定。

6、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任职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参加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按时转正。

(3)实行责任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4)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年龄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考核

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参加教职工全员测评,并进行分管工作述职。 中层干部试用期满一年后,向全体教职工作试用期满工作小结,并接受全员测评,测评合格,按时转正。

十一、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讨论稿递交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试行)

巴彦港镇中学党支部

推荐第2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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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

2、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程序如下:

⑴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⑵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二、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

2、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三、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组织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书记与副校长个别酝酿后,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确定考察对象。

2、全体党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书记和副校长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全体党员大会讨论,不列为考察对象。

四、党组织考察

1、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考察程序如下:

⑴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⑵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组织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员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议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或建议。

五、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六、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3、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 ,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特殊情况需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推荐第4篇: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汇报

镇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我镇在中层岗位竞聘工作中,紧密围绕优化干部选拔方式、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着力在科学设置环节、公开阳光操作、差额竞争选拔上下功夫,努力选出一支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社会认可的中层干部队伍。目前止,29位干部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选拔任相应中层岗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5人,占总数的86%;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28人,占总数的97%。

一、基本做法与主要成效

(一)周密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发动。镇党委把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挂帅、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参加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责任分工,全面研究协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单位做法的基础上,制订了《镇关于开展机关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实施意见》,对选拔范围、参选条件、环节设置、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全镇动员大会上进行布置。除了通过会议集中动员、分管领导分别谈话发动机关干部踊跃参与外,还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发放等形式在行政村、职能部门及企业层面进行了宣传发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民主推荐、监督,既拓展了选人用人视野,又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二)开展述职评议,深入调查摸底。对于推荐的干部,要求其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总结学习工作情况,并在全体镇

1村干部会议上进行书面述职,接受广大镇村干部的检查和评议,为各办(所、线)、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推荐提供依据。同时,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前的走访座谈,分别从机关、行政村、职能部门三个层次召开座谈会或单独约谈,广泛征求各方对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先后有80%以上的机关干部和行政村、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为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工作顺利开展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客观的第一线评议。

(三)平等公开竞聘,民主测评打分。通过资格审查的干部,参加公开竞聘活动角逐中层岗位。竞聘者阐述了各自的工作情况、个人特长、工作打算,不仅平时埋头苦干、成绩明显的同志受到一致肯定,一些充满活力、善于表达的年轻同志也引起了关注。在竞聘环节担任“评委”的,不仅有熟悉的镇村干部,也有不太熟悉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设计了《竞聘演讲人员及现职中层干部测评表》、《镇机关干部中层岗位推荐人选表》等表格,由各位“评委”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其结果作为党委集体研究确定人选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综合考察,集体决定人选。根据民主测评、推荐情况和岗位需求,镇党委分别对各位竞聘者的平时表现、岗位胜任符合度等方面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提出任用意见。对镇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中层岗位聘用方案,镇党委(扩大)会议充分发扬民主,根据个体的性格特征、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因素慎重研究、深入讨论,确保岗位相适、人尽其才。最终集体研究确定出中层岗位拟聘用人选。所

有拟聘用人选均进行组织谈话和任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才正式发文聘任。

(五)任前培训辅导,助其进入角色。为帮助竞争上岗的中层干部尤其是新进中层岗位的干部迅速转变角色、尽快进入工作状态,镇党委在镇委党校对全体中层干部进行为期两天的任前培训。培训内容不仅邀请县委党校老师就如何做好中层干部等方面作辅导,还请镇主要领导就提高中层干部执行力、加强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作了辅导;形式上不仅有领导专家授课,也有学员自主讨论、主题发言。同时,组织中层干部接受廉洁从政警示教育。

(六)加强任期管理,发挥中坚作用。把加强中层干部任期管理,确保中层干部持续发挥中坚作用作为该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重培训,成立机关青年干部学习组,党委班子成员任学习联络员,要求中层干部在定期学习实践中带头,部分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到全体中层。二是重锻炼,中层干部带头抓落实、抓执行,在每季度镇村干部大会上每个大办(所、办事处)负责人轮流上台述职。三是重激励,一方面在工作上给中层干部“压担子”,同时也关心中层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中层干部创业创新、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七)严肃工作纪律。规定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七不准”,即:不准超职数配备;不准临时动议研究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及建议;不准突击调整中层干部,或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不准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不准在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不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拉票。对违反规定的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做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八)通过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有利于营造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坚持职位、任职资格条件、方法步骤、面试答辩和任免程序等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有了更多的“发言权”。通过竞争上岗,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使干部人才资源得到了一次新的挖掘和开发,进一步拓宽了组织部门选人用人的渠道,为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乡镇后备干部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提高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通过竞争上岗,使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成为一种实际可能,加快了干部新老交替,进一步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三是增强干部的优胜劣汰观念,激发乡镇干部的进取心。竞争上岗,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争,这样较好地转变了干部群众普遍存在的一些陈旧思想观念,即变论资排辈为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观念,变照顾迁就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观念,变坐等“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的观念等。通过竞争上岗,使参与竞争上岗的同志从中看到自己知识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普遍有了压力感和危机感,从而增强了他们学习业务和提高素质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激发了干部奋发进取的内在动力,有效地转变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敬业精神,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虽然我镇的中层干部任用选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任后管理不甚到位。一些中层干部长期工作在同一环境,接触面较窄,受培训较少,纳新能力较差,创新意识不强,又加工作任务繁重,成长空间较小,容易产生疲软心态和应付心理,影响工作绩效;工作考核结果没有准确运用,导致个别中层干部思想滑坡,以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创先争优意识淡薄,起不到表率作用。

下一步我镇的工作重点一是“压担锻炼”,凡是新分配到镇的年轻干部一律下管理区,一般是到偏远的管理区,接受最基层的锻炼,使年轻干部的能力得以释放和展示。二是“赛场选马”,规范选用程序,在公开选拔过程中,书面考试测知识,公开演讲试口才,面试答辩看能力,群众测评见民意,组织考察量实绩。通过规范选用程序,使被选上的中层干部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工作能够得心应手。三是“按需轮岗”,为更好推进工作、全方位提高干部能力,同时避免职业倦怠,对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层干部实行按需轮岗,即按照岗位需求,结合考虑本人意愿和能力,进行岗位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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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从而优化我校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校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要求。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选拔中层干部,要着眼于提高学校行政干部队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拓宽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通过推荐选拔,选出德才兼备、工作务实、群众威信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和调整现有学校行政干部队伍,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综合素质水平高、勇于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战斗集体。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该项工作按时高质完成,成立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褚振福

成员:李莉 李孝智 龚海燕

三、选拔职位设置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中层干部设置为:教导室正、副主任,教务室正、副主任,总务室正、副主任。

四、选拔范围

全校在编在职人员。

五、任职资格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一级以上职称,近3年来的年度考核均应达称职;

4、具有较强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5、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程序与方法

(一)公布职位

召开教职工大会,贯彻学习选拔实施方案,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侯选人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在全校在编教师范围内推荐侯选人,主要就侯选人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经与侯选人谈话后拟定人选,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三)民主测评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校教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投票的人数应占学校在岗总人数的90%以上。民主测评采取100分制。

(四)领导小组评议。

领导小组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拟订人选。

(五)任前公示

将各职位拟任人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上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教师的意见。

(六)正式聘任。

各职位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正式聘任(聘期与校长任期相同),试用期为一年。

本实施方案由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报学区审批备案后实施,并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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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电力局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用人机制,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局务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发挥

1 局党支部的作用,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局务会选好、用好、管理好干部。

第四条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

第五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同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

2 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干部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九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局党支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 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第十条 民主推荐工作小组应由局党支部领导、局领导

3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 个人向局务会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局务会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职工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务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职工或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

4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局务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务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务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局务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务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局务会决定任职的,自局务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务会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党支部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 三分之

一、经局务会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6 (三)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影响极其恶劣或虽不属重大事故但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有关规定,向局务会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局务会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

7 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

第三十三条 选拔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局务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干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三)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中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十五条 局党支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

8 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班站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局务会及办公室举报、申诉,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局务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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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讨论稿)》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正副主任助理、总务处正副主任、助理、大队辅导员等),以及校际间中层干部的选拔交流。 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条件

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受欢迎。

4.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2.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校际间中层干部同级交流的除外)

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队辅导员及总务主任职称要求除外);

5.身心健康;

6.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讨论后报总支、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学校支部负责实施。

(一)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

1、中层干部人选的产生可选择组织选拔或公开竞聘两种程序:

(1)组织选拔的程序:

①民主推荐

A.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B.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C.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

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②校长提名:

A.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

B.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③确定考察对象

A.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B.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C.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D.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2)通过竞聘产生中层干部人选的程序:

①竞聘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组成由校长、书记、党支部成员、行政、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

②公布拟聘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组织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 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列出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较为集中者的名单。并根据情况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名单。

④竞聘演讲:

A.演讲由竞聘工作小组主持实施。

B.演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由竞聘工作小组提前三天通知。

C.演讲后竞聘人应当场进行答辩,并由竞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评价。

D.工作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并据此确定考察对象。

2、党支部考察

(1)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如下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

了解情况;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

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

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

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有支委的学校其中一人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

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

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

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如校长兼书记可由支委成员

代行,无支委的学校由总支指定一名党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定。总支在7天内予以答复。

4、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

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

职手续;

(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3)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

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

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并由学校发给聘任书。

(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

岁,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

(二)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经以下程序:

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

长、

原学校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

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总支,7天内给予答复。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4、确定的人选应在拟担任的岗位上挂职锻炼一年,一年后由学校按“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校际间中层干部交流:

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

原学校

中层干部岗位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

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支部在7天内给予答复。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4、确定的人选实行职务聘任制,聘期同前。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考核及免职

(一)考核:

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中层干部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全员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全员测评的项目后附。

(二)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 小学党支

二○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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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

(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

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 第七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

(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

第三十一条 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三十二条 轮岗交流条件:

(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

(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

(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

(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 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校干部队伍实际,注重选拔和锻炼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特制定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7、坚持用人与管人、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原则。

二、岗位职数设置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依据四川省人事厅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定的科级领导岗位职数,具体岗位职数另行文。

三、工作机构、工作时间和适用范围

1、成立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人事处处长担任。

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内设2个工作小组,其中,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办公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和学院等业务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党委组织部协助。

2、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开展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

3、本方案适用于学校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报名和被推荐对象范围为学校在岗教职工。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相关科级领导干部、校团委副书记已任用,不在本次选拔任用范围。

四、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熟悉我国教育、卫生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

规,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志献身中医药事业,爱校爱岗敬业,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成绩突出,执行力好。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意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师德高尚,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心胸开阔,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公认度。

7、身体健康,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任职资格

1、任职年限要求

科长:由科级副职提任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现任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副科长:由科员提任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无担任科员经历的,应当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现任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2、学历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5岁及以下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年龄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不超过49岁。

4、其他要求

提任党委职能部门、学院办公室和学生科的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中与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科级领导干部,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本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的年龄和任现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截止日,即2009年12月1日。

五、工作程序

1、广泛动员。召开干部动员大会,对开展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广泛动员。

2、公布岗位。通过召开动员会、下发文件、党务校务公开栏及校园网向全校发布公告。

3、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

(1)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应填写报名登记表,每人可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2)组织推荐:根据任职条件要求,结合工作需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听取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

4、资格审查。由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

5、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推荐和测评会,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报名对象和被推荐对象采用无记名填写推荐表和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6、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分别在党委书记会和校长办公会上酝酿,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按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制定考察方案,成立考察组,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听取意见方式实施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8、讨论决定。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党委书记会负责审议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名单,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行

政职能部门和学院等业务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名单。书面征求校纪委对拟任人选廉政情况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9、任职。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其任用的,由党委和行政分别行文聘任。

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任职。

六、纪律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遵守“十不准”纪律。对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办事的要认真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2、任何人不得搞非组织行为,如发现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票行为、拉帮结派、打击报复等情况,均应予以严肃处理。选拔任用对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取消任用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4、干部应服从组织安排,学校党委或行政做出任职决定后,若本人不服从组织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不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自动辞去相应领导职务处理。

七、本方案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

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2.1 组织谈话 2.2 任前公示

2.3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 3.1 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

3.2 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

3.5民主测评 3.6组织考察

3.7党总支讨论决定

3.8组织谈话 3.9任前公示

3.10 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

3、如果确定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由党总支联合综合管理部制定公开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经公司党总支及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内容:

选拔原则、竞聘职位、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笔试面试人员、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5、根据中干职位的层次、业务技能需求、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公告。

6、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7、公司党总支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二)考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2.1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2根据笔试成绩和参与笔试人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分为演讲和答辩,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评和打分。

3.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应试者的思想理念及对任职后工作的设想。

3.2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招聘职位工作的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该职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同时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3.3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3.4面试前应党总支应组织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面试要求培训。 3.5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4、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民主测评

1、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2、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由竞聘职位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人员组成。

3、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公司党总支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4、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5、民主测评分数和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四)组织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和入选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2、公司党总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考察中,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公司内部进行预告。

4、考察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公司党总支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五)决定任用

1、公司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公司党总支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2、然后组织进行选拔任用公示。

3、对竞聘任用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或不适合的,免去试任职务,结合前期试用前期岗位安排工作。

4、同时,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公司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六)纪律和监督

1、公开选拔竞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2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1.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等。

1.4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1.5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1.6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7对干部竞聘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员、检察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干部竞聘工作进行监督。

2、日常工作中的干部队伍监督

党总支牵头,应加强对在职干部的履职监督检查,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提升队伍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

(七)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公司党总支

第11篇: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条中层(科级)干部是学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校级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要求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五条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按需设岗,强化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实施聘任,注意选拔高素质高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科级干部队伍。

第三条工作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岗位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潜力、群众公认原则和适当交流轮岗原则。

第四条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

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设置情况详见《四川省档案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改革方案》。

第五条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强。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办事思路清晰,勇于开拓创新,勤奋务实。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文字表达、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四)能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勤政廉洁,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基础好。

(五)身体健康。

(六)提拔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一

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年及以上工作年限;提拔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及年龄限制。

(七)由副科级提任为正科级,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及以上;科级干部任职年龄一般男不超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八)在同一职能部门同一管理岗位上任满二届以上的,可交流换岗。

(九)部分科级岗位需要特殊条件的详见《四川省档案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改革方案》中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及说明。

第六条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采取党委任命或公开竞聘选用方式进行。任命方式由学校党委、行政按干部考核任用程序直接任命聘用;竞聘选用按照公开竞聘的程序选拔聘用。

选拔任用程序

1.公布选聘岗位和任职条件。

2.组织推荐、群众推荐、自荐。

3.对推荐对象资格审查,提出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

考察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的了解,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任命或聘任建议方案。

6.公示和任命。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发任命或聘任通知。

公开竞聘办法及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 校团委、工会、女工委负责人,在代表大会期间,

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执行。

第八条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聘任期限

科级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任期内可进行届中调整。对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免职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职。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后的科级干部,因工作实绩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重新聘任为科级干部。

第十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经研究认定为不合格的。

(三)由于出国、外出进修学习、下派挂职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者,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

(四)受工作失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按规定应当免去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

二章《纪律和监督》中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其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

第12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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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选拔任用条例。

过领导带头学,全体同志坚持学,我们认真学习了《条例》和中央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公务员法》等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学习效果,扩大宣传面,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坚持选拔任用程序。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我局坚持干部任用条件,严格干部任用程序,真正做到了“启用想干事的人,重用会干事的人,培养能干事的人,调换不干事的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认真把握好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期制,自觉防止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了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今年,我局推荐一名中层干部为局党组成员,推荐了两名副局级后备干部。

三、严格选拔任用监督。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局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

四、加大干部培养力度。

我局领导班子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高度重视对干部的培养工作,注意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鼓励干部参加省、市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组织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并派出两名干部到信访局和石帆镇挂职锻炼,营造良好的学习锻炼氛围。

五、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我们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中层干部超职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用人机制。

第13篇: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三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四条 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业务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

(三)部门正职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部门副职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部门正职年龄在45岁以下,副职年龄35岁以下。

(五)具备与拟聘岗位相关的一定工作经历。

(六)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 选拔的程序

第五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党委会审定工作方案。

(三)党委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个别酝酿,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名单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定。

(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六)党委会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行政干部以建议人选形式由总经理聘任,党的干部由党委任命。

第六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八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党委会汇报。

第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二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公司纪委、审计稽查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章 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公司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公司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

第五章 任职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五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处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 轮岗、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具体的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党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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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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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干部队伍。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管理、选拔和考察工作。 3.2 党委、董事会、总经理负责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审核及任免。 4 工作程序

4.1中层以及上干部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4.2 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流程

4.2.1 中层以上岗位聘任须经党委班子或总经理班子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4.2.2 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或总经理班子任免。

4.3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参照人力资源部的岗位任职要求。 4.4 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4.4.1 选拔任用原则

4.4.1.1 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管理。 4.4.1.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4.4.1.3 组织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择优选择,竞争上岗。 4.4.1.4 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4.4.2 推荐 4.4.2.1 推荐方式 a.组织推荐 b.出资方推荐 c.群众举荐

d.市场方式:公开招聘、市场猎取 e.个人自荐 4.4.2.2 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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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b.有岗位所要求得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c.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4.4.3 考察

4.4.3.1 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听取职工意见、查阅个人档案或面试等方式对岗位人选进行考察; 4.3.3.2 形成关于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主要表现、存在不足等情况的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人署名。 4.4.4 提交党委会讨论。

4.4.4.1. 党委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

4.4.4.2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

4.4.4.3 参加会议人员讨论;

4.4.4.4 进行表决,实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用决定。 4.4.4 任命

4.4.4.1 组织部门起草任命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4.4.4.2 主管领导签发任命书。 4.4.4.3 正式成文,形成任命书。 4.4.4.4 在相关会议上正式宣布任命。 4.5 考核 4.5.1 考核内容

公司对中层及以上干部德、能、勤、绩作出评价。

4.5.1.1 德:政治素质较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观念,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4.5.1.2 能:有较强领导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 4.5.1.3 勤:勤奋工作,民主作风较好,群众观念较强 4.5.1.4 绩:恪尽职守、取得工作实绩 4.5.2 考核办法 4.5.2.1 绩效考核

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a.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内,由分管领导对其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试用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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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党委审批。党委认为称职者,续聘;认为不称职或不够称职的,可提出解聘、转岗或增加试用期,但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b.日常考核:分管领导应结合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书,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总经理可在部门经理会议上综合考核。考核表由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c.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分为个人年度工作小结、领导班子总评。考核结果与上年度集团领导考核结果的奖薪挂钩。

4.5.2.2 能力考核:每两年一次,进行个人述职、下属员工评价、中层干部互评、主管领导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职级、工资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4.5.3 考核附则

4.5.3.1 考核结果作为可靠的干部人事资料分类保存于党委组织部门干部人才库中。 4.5.3.2 考核结果只对考核对象、党委办主任、组织干部、总经理及党委班子成员公开。 4.5.3.3 考核整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 4.6 教育和培训

4.6.1 新上任干部教育培训 a.纪委主要领导戒勉谈话;

b.分管领导谈话,明确工作职责权限; c.必要时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 4.6.2 日常教育培训

a.年底下发《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 b.新年制定干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 c.实施组织业务培训

d.组织参加党委举办的干部形势任务、廉政建设集中教育 5 相关文件及记录

5.1《中共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规定》[新徐汇党(2002)25号] 5.2《关于本系统企业干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徐汇党(2005)28号] 5.3《干部人选推荐表》 5.4《个人自荐表》 5.5《干部任用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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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会议讨论纪要》

5.7《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5.8《集团公司中层干部日常考核表》 5.9《总经理对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表》 5.10《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 5.11《任命文件起草审批单》 5.12《任命书》

5.13《戒勉谈话记录表》

5.14《分管领导谈话记录表》 5.15《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 5.16《集中教育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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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考察程序

1、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 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16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自查报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自查报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选拔任用条例。

通过领导带头学,全体同志坚持学,我们认真学习了《条例》和中央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公务员法》等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学习效果,扩大宣传面,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坚持选拔任用程序。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我局坚持干部任用条件,严格干部任用程序,真正做到了“启用想干事的人,重用会干事的人,培养能干事的人,调换不干事的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认真把握好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期制,自觉防止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了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今年,我局推荐一名中层干部为局党组成员,推荐了两名副局级后备干部。

三、严格选拔任用监督。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局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

四、加大干部培养力度。

我局领导班子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高度重视对干部的培养工作,注意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鼓励干部参加省、市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组织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并派出两名干部到信访局和石帆镇挂职锻炼,营造良好的学习锻炼氛围。

五、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我们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中层干部超职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用人机制。

第17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自查报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自查报告

本文作者:写作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选拔任用条例。

过领导带头学,全体同志坚持学,我们认真学习了《条例》和中央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公务员法》等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学习效果,扩大宣传面,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干

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自觉性。

二、坚持选拔任用程序。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我局坚持干部任用条件,严格干部任用程序,真正做到了“启用想干事的人,重用会干事的人,培养能干事的人,调换不干事的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认真把握好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期制,自觉防止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了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今年,我局推荐一名中层干部为局党组成员,推荐了两名副局级后备干部。

三、严格选拔任用监督。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我局不断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有效的防止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原则、程序和纪律的现象发生。真正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

四、加大干部培养力度。

我局领导班子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高度重视对干部的培养工作,注意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鼓励干部参加省、市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组织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并派出两名干部到信访局和石帆镇挂职锻炼,营造良好的学习锻炼氛围。

五、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我们的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中层干部超职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用人机制。

第18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 2011年6月6日

1 ***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原则上,5人以下(含临聘人员)的部门可配1名正职干部,6-10人(含临聘人员)的可配1正1副,10人以上(含临聘人员)的可视情配1正2副;已超职数配备的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消化。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㈠ 提拔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 ㈡ 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㈢ 身体健康。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七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人事方案,报镇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对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需征求镇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㈠ 沟通方案。在人选酝酿基本成熟后,部门分管领导与镇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方案,报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进入下一程序。

㈡ 民主推荐。参加中层干部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主要有:一是所在部门全体干部;二是相关村(居)及镇直单位5名左右的负责人。民主推荐得票率应达到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50%及以上,才能作为考察人选。

㈢ 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产生的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成员至少由两名中共党员组成,结束后必须形成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对材料负责。

㈣ 任前公示。镇组织部门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上报镇党委。

㈤ 审核备案。镇组织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镇党委研究通过。

3 ㈥ 任免。镇党委对中层干部任职进行发文,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镇党委研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需要,镇党委可将镇中层干部跨部门交流。

㈠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中层正职干部应轮岗或交流。

㈡ 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轮岗交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㈢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一般不再交流。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要加大对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 ㈠ 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锻炼选拔干部,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中层干部的培养与任用要有中长期规划,并形成梯次。

㈡ 对镇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线锻炼,今后拟提拔担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具有乡镇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条 镇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转任: ㈠ 在同一职位(岗位)任职10年以上的;

4 ㈡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㈢ 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 ㈣ 因工作需要的; ㈤ 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㈠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㈢ 出国(境)期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 ㈣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㈠ 被辞退的;

㈡ 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㈢ 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㈠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镇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5 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镇党委组织部门,镇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㈢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 责令辞职,是指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七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中层正职待遇。每月实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在每年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中层副职待遇参照中层正职80%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 核

6 第十九条 镇机关中层正(副)职年底实行集中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的各项规定、纪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9篇: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部)、一级科目临床医技科室正职原则上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正高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副职原则上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或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原则上正职具备正高技术职称,副职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4、正职任专业科室主任(含任科室副主任任职年限)时间3年及以上。

(四)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4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五)大科(学部)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具有护理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任科室(病区)护士长职务时间满5年及以上。

(六)科室(病区)正副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副护士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专科)的中层干部职数、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部、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院长办公会(党政联系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 配置情况,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并向院党委会提出建议方案。

(二)院党委会根据院长办公会(党政联系会)建议和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及换届规定,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党办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党委会意见,根据干部职位调整补充需要、岗位职责及换届规定,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院党委会决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委会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院内或者本专业内进行,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二)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三)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四)新任中层干部原则上要竞聘上岗。第十四条 工作程序

(一)任期满考评

1、现任中层干部述职:现任中层干部对照任期提出的工 作目标,认真梳理总结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职能科室负责人集中述职,其余科室主任、护士长在本科室述职。

2、民主测评:

(1)院务会测评:在参加院务会人员范围内进行全院现任中层干部测评。

(2)科室测评:中层干部述职结束后,现场进行任期满群众测评。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1)现任中干: 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好报名表交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挂网通报已申报人员名单。

(2)新竞聘人员:非现任中层干部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申报中层干部岗位,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好报名表交人力资源部。

2、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会同党办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

1、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

2、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

3、现任中层干部在民主测评和演讲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任期内德、能、勤、绩、廉情况和实绩确定是否续聘。形成竞争的岗位和新任中层干部要进行考察。形成竞争的岗位,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四)考察

1、由党办、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五)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除按照《医院会议制度》规定的医院党委会固定列席人员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列席院党委会干部任免专题会议。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医院党办、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院纪委就拟任干部做出廉政审查意见。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六)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委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委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七)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后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大科(科系)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3周岁。

4、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8周岁。具有高级职称,前两个任期考评位列护士长前1/4者,如岗位需要可续聘,续聘后每年考评为前1/4者可一年一聘至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大科护士长,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0篇:某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XX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我镇中层职位空缺情况,拟针对现有的空缺职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实绩评价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岗位职数

中层岗位共X个,其中:党政办事机构岗位X个:

三、任职条件党政管理的事业机构岗位X个: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

(二)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胜任竞争职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到50周岁以下;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两年,并在近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

四、选拔程序

(六)身体健康。

(一)组织推荐提名。根据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有关要求,由党委会集体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参加推荐会的人员为政府在编在岗正常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和镇辖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

(三)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镇党委会研究并征求纪委、政法、计生意见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规定的条件和选任岗位实际要求,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任职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镇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80%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并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六)上报批复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将考察结果报告和《干部任免表》一同报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复。批复同意后由镇党委正式对中层干部任职行文。

五、公示

上报批复前在全镇范围内对拟任的中层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为:

1、在镇党委党务公开栏上公示。

2、公示主要内容: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拟任职务。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由考察组会同镇纪委进行查实。

六、考察组成员考察组由镇分管领导、党建办工作人员组成。

七、组织领导

1、为了确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达到预期目的,成立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建办,具体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镇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参与意识。全体干部职工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3、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落选,但表现突出的干部,可列为中层后备干部。

八、工作纪律

1、保守工作秘密,推荐结果和谈话内容不得向外泄密;

2、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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