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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07:0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 息 专 报

(第3期) 中国人民银行宁都县支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建议总行出台《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

数据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人总行在1999年和2005年出台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为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起到到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机构改革和征信主体、征信范围、征信内容等各方面的改变,这两个办法在规范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信用信息数据、提高数据质量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出台《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以提高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质量。

一、目前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现场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

一是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明确把监督管理征信业写入法律,使人民银行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能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二是缺少非现场监督检查与处理办法。到目前为此,从上到下都还没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面的非现场监督检查与处理办法。未出台非现场监管办法,等于未赋予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的职权,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报送信贷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质量难以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企业征信数据真实性保证难。实际工作中,企业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企业信息失真问题成了当前基层征信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除了受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素质等各种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外,缺乏监督,造成数据差错也是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2007年9月19日,宁都县人民医院职工袁棣华向人行宁都县支行投诉宁都农行信用报告失真,提出要求县农行赔偿5000元信誉损失和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澄清事实案件,就是由于缺乏有效的非现场监管,造成袁棣华本人信用数据失真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监督检查到位率比较低。一是基层人员少,工作任务多,难以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二是缺少对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监管。目前对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法规也不完善。基层人行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难以对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实施全面公正的监管,由此造成征信市场难以健康规范发展。三是金融机构自身没能得到来自外部的监督,无法及时改正差错,提高数据质量。

二、建议总行出台《金融机构报送信用信息数据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一)、明确非现场监管的方式。非现场监管以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城市行查询子系统、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为主,商业银行各种报表检查核对为辅。

(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及计分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现一次计3分:

(1)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数、应报贷款余额数、个人消费贷款数、无卡户和境外机构贷款数、实报贷款余额数等,数据存在差错的。

(2)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余额、银行保函余额、未结清银行保函余额、押汇余额、信用证垫款余额、未结清信用证余额等,与实际数不相符。

(3)存在无(效)卡放贷。 (4)违反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2、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现一次计2分 (1)金融机构数据漏报、错报;

(2)城市行查询子系统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与事实核对不符的;

(3)呆帐核销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4)资产剥离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现一次计1分 (1)金融机构数据迟报;

(2)借款人相关要素、数据录入不全,存在漏登情况; (3)借款人大事记未及时录入,包括借款人欠息、起诉、逃废债、信用等级等内容;

(4)贷款分类未及时调整; (5)每检索到一个错误数据记录数。

(三)、明确非现场监管方法

1、入库数、各种余额考评,主要是通过城市行查询子系统查询的数据与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核对表进行对比,看是否正确。

2、数据迟报、无效卡放贷考评主要是通过城市行查询子系统、贷款卡管理子系统进行查询。

3、数据漏报、错报情况的考评主要是在余额不对的情况下,再与金融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进行核对,查出具体情况。

4、错误数据考评通过城市行查询子系统进行查询。

5、借款人相关要素、数据录入不全,存在漏登,贷款五级分类未及时调整、借款人大事记未及时录入、呆帐核销、资产剥离等内容的考评,主要是看各金融机构报送的信贷报表,看相关要素、不良贷款形态变化数。再利用贷款卡管理子系统进行web查询,看各个借款人的具体录入情况。

(四)、非现场监管的处理

对非现场监管所发现的结果,主要采取“三单”制度。即非现场监管核查单、非现场监管警告单、非现场监管处罚单。

1、每发现一次差错或违规行为,业务人员必须制作“非现场监管核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人民银行留底,一份送交被查金融机构给予书面警告。

2、“非现场监管核查单”达三次以上,由业务人员制作“非现场监管警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人民银行留底,一份送交被查金融机构给予书面警告。

3、“非现场监管警告单”达三次以上,由业务人员制作“非现场监管处罚单”一式两份,一份人民银行留底,一份送交被查金融机构,人行进行行政处罚立案。

(五)、非现场监管行政立案处理程序

1、符合进行行政处罚立案时,由当地人行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并提交本行“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对被查金融机构进行处罚事项。

2、如“罚分”总分一次达5分以上给予警告,2次达5分以上,由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并提交本行“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对被查金融机构进行处罚事项。

3、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当地人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应根据“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中载明的金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与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共同进行确认。经调查违法事实属实的,要求本单位征信管理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地人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本单位征信管理部门提交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讨论,同意后报本行行长审阅。经本位行长同意后签字盖章,向非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5、被查金融机构陈述与申辩。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金融机构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材料提交当地人民银行。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被查金融机构的陈述及申辩材料,对符合非重大金融行政处罚报主管行长或副行长审查决定,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的报本单位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查金融机构。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被查单位逾期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时,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经行领导批准,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办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要求被查金融机构限期整改的行为,被查金融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9、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本行法律事务部门,一份本部门留存归档。

(六)、非现场监管结果通报

1、向当地银监部门通报。如对被监管金融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当地银监部门进行通报。

2、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如罚分超过“5分”或警告超过三次以及对被监管金融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金融机构进行通报。

人行宁都县支行 邓南昌

发送对象:赣州中支 编辑:廖秋生 审核: 彭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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