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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S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10]36号)、《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四)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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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六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第七条 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市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申报。

第八条 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承揽市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十条 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项目监理可联合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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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局采取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来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对市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经各投资主体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由投资主体依法直接发包。项目施工的发包应实行招标形式。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招标人已经确立;设计及项目预算已经审查论证通过;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成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条十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人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技术力量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招标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须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资信良好和具备业绩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单项施工合同标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

(三)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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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投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方案设计的法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参与项目的施工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占总评分的30—40%,技术部分、企业资信、业绩占总评分的60-70%。

第十六条 项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局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专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人员)共同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 条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施工合同。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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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造价的5%左右。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施工前应在项目市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工、基本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书,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分竣工验收和交付验收。竣工验收、交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技术要求和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检,自认工程符合要求、具备验收条件的,可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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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情况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监理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四)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成治理工程验收组,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验收日期及验收方案,实施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总结;

(六)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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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十二)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情况及时上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整改到位的,应追回项目投资。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汇交成果档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项目成果档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部门由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前期费用的拨付。前期费用指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调管理费及治理方案编制设计费。地面附着物补偿,由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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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实予以补偿;协调管理费用按1000元/亩由项目承担单位包干使用。

(二)工程费用的支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结束后,支付工程款的80%,剩余20%作为项目维护费待交付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后二年)再行支付。

(三)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余量资源的宕口,其余量资源经评估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竞拍,所得收入冲抵项目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镇财政所应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转让或分包主体、关键性工程的,除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外,停止在市内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对在项目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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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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