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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公司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增值税按照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税率6%缴纳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2%;

所得税按照25%缴纳

──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事项按备案类减免税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按报批类减免税办理。)

──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7、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从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技术或提供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4.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涉外人员(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即“三费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7、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28、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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