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作函
致:XX信托有限公司
鉴于:
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根据编号为XX的《信托贷款合同》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亿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基于以上情况,我行承诺如下:
截止信托贷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中午12:00,若公司仍存在应付未付的信托贷款本息,则编号为XX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XX信托持有的债权于对应贷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自动转让给我行,双方无需另行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我行有义务于该贷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无条件向XX信托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债权转让款为XX公司到期应付未付的信托贷款本息总额)。若我行未及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则应向XX信托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额=【债权转让价款×%/天】×逾期天数。
本函内容已取得我行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本函未经XX信托书面同意,不可撤销或进行任何修改,本函自我行盖章之日起生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业务合作函1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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