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乙级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备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乙级资质设计的流程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属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填写《行政许可情况核查表》并签署意见);
2.由建设部审批的各类资质,省建设厅进行初审,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建设部审批;
3.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各类资质,省建设厅进行审查,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返省建设厅审批;
4.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5.不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