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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2:40: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防震和综合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XX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立足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际,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危旧校舍改造,极大地改善了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仍有部分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和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建立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将中小学校舍建设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我市处在七度以上高烈度地区(局部八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2009年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对我市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公办和民办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检测、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重建以及迁移避险,使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

三、组织领导建立机制

市政府成立以杨增海市长为组长、孙美艳副市长为副组长的“XX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教育、财政、公安(消防)、监察、审计、国土、城建、规划、林水、安监、地震、气象等单位及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安办”),“校安办”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校安办”成员由上述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各部门主要职责:

1、“校安办”。负责制定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校舍排查、鉴定、检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改造、加固、重建方案,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

2、发改局:参与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对所有改造和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资金支持。

3、教育局:履行“校安办”职责,全力参与各项校舍安全工作。组织技术专家,为实施校舍安全检测、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校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会同财政、发改、城建等部门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及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4、公安局:指导中小学校舍预防火灾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5、监察局:负责对学校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对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6、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对中小学校的校舍是否受地质灾害威胁进行认定;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等工作。

7、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保证校舍安全工程所需检测、鉴定、加固、改造等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免收涉及到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好工程招投标。

8、城建局:对校舍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严格按照《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进行监管;负责协调工程招投标、施工图纸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归档。

9、地震办:划定七度、八度地震区范围,负责对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提出设防要求,并对校舍地震灾害鉴定工作给予指导。

10、林水局:划定洪涝灾害易发区范围,提供水文资料,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洪涝灾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

11、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按上级要求,提供每一座校舍的1:10000图和准确坐标,便于土地部门与各类灾害易发区图叠加核对。

13、安全监督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4、气象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气象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提供气象资料。

四、实施步骤

1、排查、统计阶段。从2009年6月15日开始,对所有学校校舍及周边环境等自然情况进行排查和统计。在8月15日前排查完毕,整理好排查情况、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初步方案等材料,在8月20日前,上报XX市校舍安全领导办公室(民办、企事业单位办的学校安全检测及改造,由办校主体负责,在8月10日前,将各自校舍检测结果及实施方案报“校安办”)。

2、检测、鉴定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1月20日,组织校舍检测鉴定招投标及校舍检测、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和加固方案。根据鉴定结果,对维修加固及新建校舍进行测算。上述工作在11月20日前完成,11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制定规划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1月20日,根据鉴定结果,对维修、加固、改造、新建校舍制定详细规划及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要根据我市中小学校分布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对全市中小学校统一规划,根据未来5年学生人数变化情况,制定一个未来5年校舍合并及建设规划。应与校车工程、寄宿学校建设相结合,做到既方便学生就学、符合群众意愿,控辍保学,又使学校布局相对合理,有利于规范办学。

4、实施操作阶段。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30日,根据XX市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优先考虑加固、改造或重建处于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及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

5、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领导小组将组织成员单位对改造校舍进行全面验收,验收面要达到100%,并在11月30日前将验收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详细制定每个项目的实施方案,坚持“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

1、凡新建校舍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在当地设防基础上提高一度设防。选址应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地质条件较好的平坦地段,不能与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选址要由各专业部门进行评估。

2、对于经过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 ⑴建筑物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80%,需要进行加固、改造的校舍。

⑵加固、改造费用过高,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以上的校舍。

3、对于校舍没有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没有工程建设档案或档案不全,要通过专门技术论证,决定建设方案,如果不需要拆除,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设计标准。

4、校舍重建、加固和改造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5.对处于各类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要在建设、国土资源、林水和地震等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迁移避险等相应防治措施。

六、工程管理

1、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监督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校安办”要做好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贯彻落实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3、对全市需改造校舍实行“七个统一”:统一检测、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督、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4、校舍安全工程在具体实施时,所有改造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5、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合格。领导小组对校舍改造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缮,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6、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按时间表规定时间实施,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操作。在此基础上,应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不能人为拖延全市整体工作进展。

7、校舍安全工程在实施中,所有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要建立完善的工程档案,对各项目学校的招标书、设计图纸、合同、质量检测报告、实施情况报告、验收报告等全部在“校安办”归档,做到随时可查。同时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机制,完善中小学抗震、防灾等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广大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七、资金管理

1、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除上级补贴和本级配套外,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争取社会及企业捐赠及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对在布局调整后弃用的校舍,公开挂牌拍卖,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校舍安全工程)。

2、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户,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财务监督组,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拖欠或延迟拨付,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行为。

3、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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