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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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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2015-02-12 生效时间: 2015-04-01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五)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船。

(六)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

(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

(八)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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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载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包装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及甲板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十)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完成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第六条 持有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河相应类别的船上任职。

第七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对于在载客30人以下的客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和在船长5米以下的高速船上任职的船员,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规则》的要求,申请并取得主管机关相应船员特殊培训许可。

第十条 各类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得低于本办法相关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附件1-10)。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向满足培训要求的学员颁发《船员培训证明》。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者,可向考试发证机构申请签发相应的《合格证》。《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申请《合格证》应向考试发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附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电子照片);

(二)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四)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由于遗失或污损等原因须补发《合格证》的,除递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第

(一)、

(二)、

(三)项材料外,还须递交补发原因说明。

第十六条 考试发证机构应对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七条 《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及届满后3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构申请再有效审验。

第十八条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一年的相应内河船舶任职服务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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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在油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和在散装化学品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各项目知识更新培训应由取得相应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间为6至12小时,并且应包含以下培训内容:

(一)最近五年新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相关案例分析;

(四)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未满足再审验条件的,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再有效审验者,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吊销《合格证》的船员,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应于合格证吊销之日起两年后重新参加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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