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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船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4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船舶(以下简称“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

(二)从事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是指基于航海操纵模拟器进行的使船员掌握大型船舶操纵技能的培训。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应完成此项培训,在任职时《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五条 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持有海船船长或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船长或大副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六条 承担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师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大纲的制定和培训学时数不应低于本办法附件二的标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参训前实际工作单位)。预计开学和结业日期以及培训计划等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九条 开展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数不少于36小时。

(二)每班培训人数不超过8人;

(三)实操训练时,每组不超过4人,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教员。

第十条 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程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经授权的港务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保持培训教员的相对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对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由经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考试为实际操作考试,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经评估及格者视为培训合格。对评估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使用航海操纵模拟器来评估学员显示其适任性时,评估人员应保证:

(一)明确操作的标准并使学员明白无误。

(二)明确制定评估标准并做到明白无误以确保评估的可靠性和统一性,并尽可能达到最佳和客观的测定和评价,使主观判断保持在最低程度;

(三)向学员明确说明拟进行评估的工作和技能,确定其适任标准。

(四)操作的评估要考虑到正常的操作程序以及在模拟器上与其他学员或模拟器教员间的相互行为影响;

(五)在评估操作时采用的打分或评估方法,应做到有理有据;

(六)首要标准是使学员能显示其安全有效地执行任务的能力并使评估人员满意。 第十六条对业经培训合格的学员,由授权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签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港务监督在签发《培训合格证》的同时,应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申请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恃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二、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纲要

附件一: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师资

1、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航海院校航海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船长,且在大型船舶上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具有雷达和船舶航行、碰避、操纵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熟练使用操纵模拟器; (3)具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关于航海模拟器教员 的要求; (5)在教学能力方面应符合其他相应规定。 (6)教员须经港务监督认可。

2、教学人员的配备:

(1)应有两名以上教师执行大型船舶操纵培训讲授的全过程。 (2)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教员。

二、设施和设备

1、有规范的教室和一个用于理论教学的投影仪以及配有电视、录放相机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

2、船舶操纵模拟器:

(1)具有视景船舶操纵模拟器一套,并满足STCW78公约(1995年修正)第A-I/12节所规定的性能标 (2)可模拟各种船型的航行和操纵性能,并应能模拟80000载重吨和船长25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的航行和操纵性能,包括:车、侧推器、舵、锚、拖轮和缆绳等。

(3)可实时模拟航行环境,包括:风、浪、流、浅水效应、岸壁效应、船吸和船推效应、外界运动和固定物标、码头、海岸等。

(4)备有船舶驾驶台所需的各种航行、定位和通讯设备,包括:雷达、无线电定位设施、操舵仪、车钟、雾号、海图及海图桌、绘图工具、测深仪、计程仪、甚高频无线 电话、航海图书资料、航海日志、以及其他必要设施和设备。

3、资料:

(1)各种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教材; (3)教员工作手册。 (4)学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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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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