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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

负责人:×××,(职位)。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请求事项:×××的×××鉴所(2011)鉴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鉴定部分缺乏鉴定依据,结论明显错误,请求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事实和理由:其一,《×××鉴所(2011)鉴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鉴定部分所依据的《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属于著作而非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的引用并非直接参考《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一书,而是转引自吴军,夏文涛所著的《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一书,在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鉴定人员对作为鉴定依据的《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一书没有实际核对,鉴定依据自身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其三,《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一书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一书的作者的身份和职业能力无从查证,其是否有能力对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提出合适的参考性意见值得怀疑。

其四,在缺乏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的规范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上海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据此,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应分别为三十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建议的营养期限90天,护理期限150天明显过长。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鉴所(2011)鉴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鉴定部分缺乏鉴定依据,结论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之规定,请求贵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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