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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0 21:01:1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公司

被申请人:陈##

请求事项:依法对被申请人陈##2009年9月18日道路交通事故

所致伤情重新鉴定。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提交法院的##司鉴(2009)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天顺司法鉴定所在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且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请诉讼的情况下接受鉴定委托违法。

二、##司鉴(2009)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评定10级伤残条款引用错误,应是

4.10.2.J;

2、左颧弓骨折一般不足以导致下颌关节受限,结论比较牵强。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26条、28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

##公司 年8月26日

推荐第2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德万

申请内容: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对《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服,特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要求及理由:

1.请确认无牌26型女式自行车车辆技术检查为“前轮制动已坏,前胎有两处严重破损漏气,后轮钢圈生锈且破损,不具备骑行条件及可能性”

2.请确认车辆碰痕检查中:(1)自行车篓未发现明显变形,且无变形部位高度对应,无物质交换;(2)前轮左侧胎面无碰擦痕迹。

3.请确认“分析说明3”中“该人系急性颅内损伤”无法推定出受害人处于骑行状态,因为老年人由于脑组织脆弱即使步行受到强烈撞击也会出现严重颅内伤。

4.请确认“分析认为”中的“如果无牌26型女式自行车为推行,那么无牌小帅哥两轮摩托车前大灯会与人碰,发生破坏”的假设不成立,无因果关系。相反,正是因为撞击到受害人的肩部(医院有检查结论),才使摩托车灯等未受损害,而如果为骑行,则不可能高度撞及到肩部。

5.根据现场证物且证人描述,受害人车头方向与肇事车辆为垂直或同向,自行车车座及右轮有明显撞痕油漆脱落痕迹,可推定行驶方向应与肇事车辆同向或垂直(车头朝东),并非车头接触且不可能是方向相反。

综上,受害人认为,由于车辆状况等客观事实不具备骑行条件,当时应为载物(菜篮)推行;撞击部位为后轮左边靠车座后边,且载物车篓已严重变形;摩托车上所有痕迹基本为摔痕,并无撞痕,说明当时是直接撞击受害人造成事故,与所有伤情现状及第一现场事实相符合。

此致

申请人:

2013年11月25日

推荐第3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沙岭子镇沙地房村。

法定代表人:崔建业 联系电话:5910000 被申请人:刘永胜,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北街1号院7号楼5单元302室。

联系电话:15831339688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刘永胜的伤残,对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不予认可。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刘永胜与申请人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现申请人不服宣化区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刘永胜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并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适用,理由如下:

一、选定鉴定机构存在程序性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是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鉴定,完全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程序违法。

二、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015]临鉴字第129号的鉴定人违规,鉴定内容欠缺真实、客观,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

1、该鉴定意见书第2页,在第三项“检验过程”的第1条对被申请人的肢体活动功能叙述:头部未见明显外伤,颈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前屈20度,后伸30度,左右侧屈各20度,腰部活动功能稍受限。没有提供检查图片,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病历2015年7月28日的“放射诊断报告单”左下方印象:显示被申请人除了原有颈椎管狭窄症、腰椎管狭窄症,还有强直性脊柱炎。这些原有的疾病足以使被申请人肢体活动范围受限。

3、该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四项“分析说明”叙述:伤者这次颈部脊髓不全损伤伴不全瘫的后果,是在原患颈椎管狭窄症的基础上由这次外伤作用下造成的。因此不能完全依现有后果程度评残,应酌情降级评定伤残等级。未对原因力大小进一步说明,降级是从哪个级别降低的。被申请人的损伤程度经公安部门鉴定为轻微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3项,轻微伤的概念: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轻微功能障碍。通常情况,轻微伤是不会构成伤残的。

4、该鉴定意见书第4页的两张照片时间均为2015年6月27日,与被申请人受伤时间2015年7月27日相差一个月。这是被申请人受伤前的照片,不能以此照片作为被申请人伤残评定的依据。

6、该鉴定意见没有对损伤当日以及评定日的影像资料附图片,以证明损伤时的情况及恢复情况。

现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允许。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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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新 鉴 定 申 请 书

申请人:石连成,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紫薇社区五里牌100号 申请事项:申请由长沙的鉴定机构对邓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如下:

邓强诉石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目前正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一、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明显不足。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9.1.b)的内容为:“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但依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湘雅附一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均未记录伤者邓强的伤情有如上异常。 2.根据鉴定机构的的鉴定资格,申请人认为其无权对后续治疗及休息时间进行评定。另外其作出的鉴定结果第四条分析说明中第四款第五款另作出的司法建议明显无事实及理论依据。

3.鉴定报告提及关于智力障碍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内容,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为宜(江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职业规范已试行),而伤者的鉴定时机明显不符合。

二,申请人认为应该对伤者脑部新旧伤进行鉴定。

根据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说明,伤者事发之时有明显醉酒行为,经检查脑部有旧伤。(医院有存档,申请人有上交此项证据至湘乡市栗山交警支队处)。申请人认为其对鉴定结果有明显影响,故申请对伤者进行新旧伤鉴定。

综上,请求法院准予重新鉴定。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连成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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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住所地:

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 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 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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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2013)城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伤者王霞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告诉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鉴定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在没有指出其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被申请人定为九级伤残,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原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对该份结论依法不应采信。依据《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二)„„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

(五)„„

(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而本案中的原鉴定结论全文中即没有就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说明,也没有就鉴定人鉴定资格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条与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四:原鉴定人拒不出庭进行质证,故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申请人就本案伤者的受伤情况已经咨询相关医学专业人士,其伤情不能构成九级伤残。

综上,恳请贵院准予对王霞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临缁支公司

2013年 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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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系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住泰山区某村。

被申请人:×××,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住×××。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已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0年9月3日,被申请人委托的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刘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Ⅲ级伤残;颅骨修补正常情况下约需人民币叁万元,后续治疗费半年约需人民币贰仟柒佰壹拾玖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一、该鉴定意见存在不符合本案事实和违反鉴定相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12003)的规定:根据肌力测定标准分级,肌力大小程度分六级,采用0~5度分级法。肌力测定标准是肌力大小的一个量化指标,其准确性取决于病人的配合及医生对标准的掌握。肌肉瘫痪肌力下降,其原因可能是神经损伤,也可能是其他疾患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低血钾性肌麻痹。根据被申请人的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和恢复程度,并结合《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右上肢肌力、右下肢肌力均构不成3级。因此,伤残等级构不成Ⅲ级。另外,也不存在后续治疗的问题。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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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址:衡水桃城区商贸A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

申请事项:

对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在赵金海诉衡水恒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贵院委托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赵金海的伤残情况予以鉴定。2008年9月2日,由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但该鉴定适用依据错误、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程序错误,缺乏公正客观性。

一、该鉴定应当适用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不适用于工伤和职业病之外的伤残等级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在1996年颁布的,前言部分说明“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

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而1992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总则部分将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十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范围仅是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有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在评残时适用该标准。对其他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因为这类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本案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而该鉴定却适用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二、该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鉴定缺乏依据。

该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七级第2条,认定“被鉴定人赵金海符合伤残柒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七级第2条规定“截瘫肌力 4 级”构成伤残柒级。该项规定与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严重不符,从该《伤残评定意见书》上来看,仅有现场检查,没有准确客观的物理检查和科学仪器检查,而现场人员仅凭感觉的检查,人为因素和主观性较大。并且该结论没有任何依据说明被鉴定人已经达到“截瘫肌力 4 级”的程度,而鉴

定依据“椎管狭窄”也不可能是外伤所能造成的,因此该鉴定结论所适用的标准是错误的。

三、该鉴定存在程序上错误。

被鉴定人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后,没有通知申请人与被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申请人始终对赵金海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一无所知,直到被通知其已经作出《伤残评定意见书》。同时该鉴定结论没有附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鉴定资质。我们认为,该鉴定在鉴定的程序上也存在错误。

综上,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地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适用依据错误、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程序错误,缺乏公正客观性,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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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陈XX,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址:乳源县乳城镇共和村委会。

被申请人:陈XX,男,2007年4月8日出生,住址:乐昌市梅花镇鹧鸪村委会陈家村。

申请事项:对陈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要申请鉴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本案被申请人自行委托,未经法院认可,也未与申请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故申请人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恳请法院批准。

此 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本案中因对被伤害人所作伤残鉴定存有异议,现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以故意伤害被x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x对受害人所做伤残鉴定情况存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故特申请对其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此 致

x公安局南市区分局

申请人:

第11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史凤兰,女,生于1958年3月7日,汉,电话: ,住址:

申请事项:申请重新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对黑龙江省医学会黑龙江省医鉴09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分析意见”、“结论”不服,故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诊治概要”漏列事实。

漏列(1):2005年4月18日骨盆正位片、片示:双侧骶客关节及髋关节间隙变窄。

漏列(2):股骨头多层螺旋CT、片示:右侧股骨头大粗隆骨质形态不整,边缘欠光整,其周围软组织肿胀,双侧股骨头形态密度未见异常,骨小梁走行正常,未见明显囊变区。右侧臀肌变保

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鉴定材料《重新鉴定申请书》。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

三。“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不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分析意见

1“根据病历记载,该患入院时症状和体征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诊断标准适用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违反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亦违背我国的法律适用体系。

2、分析意见

3“该患入院时以右膝关节疼痛为主诉,有髋关节症状隐匿,早期诊断为右髋关节结核较为困难。”错误。在申请人的该院门诊病历中明确记载“右髋关节结核术后”的病史,医方应结合病史全面检查诊断就可确诊。

3、“分析意见”4.“按骨关节结核的病历发展规律,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髋关节原发病有关。”这也不是不正确的。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申请人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髋关节原发病有关 没有法律依据。

(2)、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六)项之规定鉴定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

4、分析意见未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医方在治疗中不按规定使用奥尔芬连续长达数十天之久并大剂量150mg/天致使申请人的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

四、“结论”无根据。

目前申请人的右股骨头只剩一点,活动严重受限,功能大部分丧失应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而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纯属不尊重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诊治概要”漏列事实急,“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不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结论”无根据。所以本病例应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史凤兰

第12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增寿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

经贵院委托,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李增寿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华夏物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366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增寿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技术规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2010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10年04月7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

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第13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2015)城民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的车辆损失评估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诉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原告对其车损在山西恒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评估车损为50440元。申请人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评估结论,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法定权利。同时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应当通知保险人,与保险共同选定评估机构。

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没有会同保险公司为车辆定损,单方委托鉴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营业用汽车损失险条款第24条明确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依照保险公司查勘、理赔流程。事故发生后,车辆修复定损前,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车辆所在地点、何时进行修复定损。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配合下完成车辆定损,确定车损数额,本案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私下对车辆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不认可,请求重新鉴定。

三、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车损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该评估结论没有具体的评估项目,没有损失明细。该结论缺少客观性、真实性。

该事务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表明,其经营范围是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财务咨询。而非物损鉴定。因此,其没有鉴定无损的资质,该评估结论依法应当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条与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支公司

2015年·月·日

第14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例)

申 请 人:XX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XXXX.XX.XX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XX市XX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XX市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 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期:XXXX-XX-XX

第15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址 :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 刁占元

职务

院长 申 请事 项:

申请对车光隆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重新鉴定,申请事项如下:

1、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车光隆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

3、车光隆的伤残等级。事实与理由:

李应霞、车福贤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双方争议的技术性问题,李应霞、车光隆于起诉前单方委托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宁法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告李应霞、车福贤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宁法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书系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在进行鉴定前,鉴定组织单位并未组织本案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证据交换和发表质证意见,又未向申请人释明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未询问是否要求鉴定人回避,更未通知申请人参加鉴定听证会。在这种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是不公正的。

二、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宁法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认为:“院方对胎儿可能存在畸形的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忽略了李应霞是一高龄孕妇属于胎儿发育畸形高危人群,缺乏谨慎注意义务。故未能将B超检查的局限性以及影响检查结果的各种因素、发现胎儿畸形的最佳时机、本院B超检查的主要目的以及存在的风险向孕妇告知,虽然胎儿畸形不是应当检出的致死性六大畸形,但医师应当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建议孕妇到上级医院进行系统性或针对性检查,综上所述„„大通县医院的行为不符合治疗规范,存在一定过失„„与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责任。”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根据本案所涉及的“手术同意书”、“住院病人(家属)知情谈话记录”等病史资料,下列事实均可得到证实: (1)上述病历资料,均记载了在患者入院时和手术前院方对患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交代了“新生儿畸形不除外”。患者及家属在充分了解后,签字表示认可。

(2)孕妇及家属拒绝阴道分娩,要求剖宫产,院方劝阻无效,考虑患者高龄产妇,珍贵儿,已进入产程,给予手术终止妊娠。术前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履行“告知同意”义务,交代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与风险,家属签字表示同意和认可。院方的医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和诊疗规范。

(3)患者入院初步诊断:G3P0孕39+5W待产,说明孕妇此次妊娠为第三次,之前有过两次流产史,患方隐瞒病史,同时孕妇流产原因不明。

2、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认为:未“建议孕妇到上级医院进行系统性或针对性检查”,从而得出“大通县医院存在一定过失”的鉴定结论,该鉴定人员在未认真考虑造成车光隆肢体残缺根本原因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明显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系统超声检查:

在时间、仪器和人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系统产前超声筛查,孕18—24周检查项目:四肢:长骨(不包括手足及指、趾的数目)。

(2)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胎儿肢体畸形的产前超声检出率:22.9%~87.2%。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提出重新鉴定,恳请人民法院准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2013年2月5日

此致

第16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钦

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

对本案被上诉人董木清、周希福施工的B-0

7、B-0

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重新进行造价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事实与理由:

董木清、周希福诉申请人及贵阳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委托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

7、B-0

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但其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以致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错误,需要重新鉴定,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

7、B-0

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

7、B-0

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2、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是在整个鉴定意见书附件和鉴定材料中没有任何“施工图纸”,鉴定机构称鉴定过程是以“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CAD复测”实属捏造事实。并且,作为鉴定依据的工程结算书等部分原告单方面编制和提交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毫无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3、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自行编造的所谓结算书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的计算和复核。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

7、B-0

9、B-

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于该部分斜坡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3 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前述斜坡工程的鉴定依据材料明显不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材料,更不足以认定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4.6 的规定,只有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才能出具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满足前述鉴定规定的条件下就草率对全部鉴定项目都作出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了鉴定的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综上,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不予认可,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8日

第17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患方):肖根茂(系患者肖燕的父亲),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五里洲家陂村2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6110103211,联系电话:13707060686。 申请人(患方):邹惠萍(系患者肖燕的母亲),女,汉族,1958年11月2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62421195811274428。 申请人(患方):郭海荣(系患者肖燕的丈夫),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市设计院职工,住吉安市吉州区书街6号,身份证号码:362422197909192530,联系电话:13576603216。

申请人(患方):郭子涵(系患者肖燕的儿子),男,汉族,200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医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郭吉焙,院长。

电话:0796-8232505,8243041。

申请事项:

因对吉安市医学会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吉安医鉴【2009】5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有异议,现申请重新鉴定。恳请省医学会对本医疗纠纷中的如下问题予以鉴定:

1、医方在为患者肖燕的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方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构成医疗事故的等级。

事实和理由:

医方存在伪造检验报告单和无法合理解释患者肖燕的病历单、检验报告单上的病床号不一致的客观事实,并且对患者肖燕实施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和管理不当等重大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依法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一、医方存在伪造检验报告单和无法合理解释患者肖燕的病历

单、检验报告单上的病床号不一致的客观事实。

第一次:患者肖燕因右上腹部阵发性疼背于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27日在医方处接受治疗。患者住院病案首页、病历单、护理记录单、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出院记录上写的住院号均为:149784。但2009年4月16日患者血常规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2000090132,2009年4月18日患者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淀粉酶的检验报告单的住院号为:800012480,2009年4月20日患者粪RT和尿RT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2480,2009年4月21日患者淀粉梅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2480。

第二次:患者于2009年4月27日出院后,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一直不佳,又于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5月1日在医方处接受治疗。患者住院病案首页、病历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上写的住院号均为:150310。但2009年5月1日患者血常规、血型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3134,2009年5月1日患者钾钠氯钙肾功能血糖、血淀粉酶、血酮的检验报告单的住院号为:800013134,2009年5月1日患者血淀粉酶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3134,2009年5月4日患者肝功能、血脂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3134,2009年5月4日患者乙肝表面抗原方面的检验报告单上的住院号为:800013134。

令患方难以接受的是,患者肖燕于2009年5月1日下午5时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而医方2009年5月4日还在为患者进行肝功能、血脂等方面的检查,真是荒唐至极。患方不禁想:是医方欲盖弥彰还是另有隐情呢?另外,令患方不解的是,患者肖燕的病历单、检验报告单上的病床号为什么不一致?到目前为止,医方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令人遗憾的是,吉安市医学会臵上述客观事实不顾,作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实在有显公正,令患方难以接受。

二、医方诊断、治疗方面的过失。

本案患者因腹痛到医方就诊,第一次住院时彩超提示:胆囊体积增大,胆囊壁稍毛糙,胆囊内低回声区,考虑为胆泥沉积,胰腺实质回声稍强,欠均匀;检查报告单显示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谷氨

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偏高。患者第二次住院彩超提示:脂肪肝、胆总管增宽、肝内胆管轻度扩张、腹盆腔积液;检查报告显示淋巴细胞比率、中值细胞数偏低,中性细胞数、中性细胞比率偏高;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谷氨酰转肽酶、碱性磷酸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甘油三脂偏高,载脂蛋白AL偏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报告显示:胸水颜色深黄、浊度混浊、李凡他试验阳性;腹水淀粉酶1289U/L。以上检查数据,医方未充分考虑患者患有急性胰腺炎或是脂肪肝等其他疾病的可能性,草率认定患者患有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并且在患者抗炎治疗无效,疼痛继续加剧并部位转移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原诊断,不积极查找病因。

医方虽对患者进行急性胆囊炎的抗炎治疗,但由于病因的诊断错误,患者真实病情并无实质好转。各项检查指标结果显示:病情相比第一次住院更为恶化。但是医方对此未予足够重视,仍然坚持原治疗方案。正是由于医方的诊断错误,导致了治疗错误,结果延误了治疗时间,加速了患者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三、人员、车辆管理方面的过失。

医方在患者病情恶化的情形,不积极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一方面,医方不主动安排医生会诊,反而要求患方自己邀请,并在患方真诚邀请的情况下推托会诊,且轻率作出非现场诊断!另一方面,医方救护车迟延接送患者转院,致使患者失去抢救治疗的宝贵时间。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医方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医方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望省医学会依法作出鉴定,为不幸的患者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江西省医学会

申请人(患方):

2009年11月26日

第18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

负责人:×××,(职位)。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请求事项:×××的×××鉴所(2011)鉴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鉴定部分缺乏鉴定依据,结论明显错误,请求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事实和理由:其一,《×××鉴所(2011)鉴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鉴定部分所依据的《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属于著作而非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的引用并非直接参考《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一书,而是转引自吴军,夏文涛所著的《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一书,在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鉴定人员对作为鉴定依据的《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一书没有实际核对,鉴定依据自身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其三,《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性意见》一书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一书的作者的身份和职业能力无从查证,其是否有能力对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提出合适的参考性意见值得怀疑。

其四,在缺乏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的规范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上海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据此,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应分别为三十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建议的营养期限90天,护理期限150天明显过长。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鉴所(2011)鉴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鉴定部分缺乏鉴定依据,结论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之规定,请求贵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19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嘉陵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杜金华诉被告苏永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杜金华单方面申请的鉴定不服,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申请人:

2014年4月21日

第20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200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

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08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Ⅱ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Ⅲ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 ”(详见《产科工作守则》)。“经过呼吸机治疗的婴儿中,发生脑性脑瘫的危险较一般人群增加15倍以上”(详见《小儿脑性脑瘫》)。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阻塞、供氧不足,也没使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时的窒息抢救不及时,加重了申请人的病情,导致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申请人为脑瘫。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为90%。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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