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申请书

重新评估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3 08:33:2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重新评估申请书

重新评估申请书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是贵局下发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完全违背了市场价格,显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实体利益。

为此,申请人依据有关评估操作规范及《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特书面申请贵局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或者邀请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望贵局慎重考虑,予以批准!

申请人:

推荐第2篇:房产重新评估申请书

陈志辉房产卖给邓铃川重鉴申请书

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灵山县地方税 务 局:

本人于年月日把位于灵山县灵城镇三海双鹤开发区七星区文峰路(土地使用证号:灵国用(2004)第01-1309B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201129111号,土地面积:40.17平方米,建筑面积178.33平方米)的房屋卖给邓铃川,成交价人民币30万元整,分2次付款,待办过户手续,现因当事人对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房屋做出的评估结果(鉴定标的价格:人民币461860元整)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1、此房产作为本人住宅,无出租收益,这份报告不应按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

2、本房产属于不规则建筑,俗称三角屋,漏斗屋,按本地风俗风水不吉利,不能以附近方正楼房的均价来评估,加之建设时考虑不周,布局不合理,升值空间不大,影响本房屋价值。

3、目前此房产是附近最先建起的,位于两条道路夹角,屋背无通道,两边暂时无房屋,若以后两边空地建房后,本建筑会被遮光、挡风,不利采光、通风。

本人希望贵单位能本着实事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为此,本人特申请对本人的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特此书面告知,请贵单位及时予以重鉴。

申请人:

日期:

推荐第3篇:重新评估申请书(材料)

重新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市中区xx路xx号1—101室。

申请人:x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xx小区西区x号楼1单元xxx。

申请事项

对xx市市中区xx路3xx号1—101室住宅房地产价值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x继承纠纷一案,法院委托xxxxxx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xx市市中区xx路xx号1—101室住宅房地产价值,鉴定单位出具了【xx评字(2014)法xx号】报告,报告称涉案房产总价值为130万元,但是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房产评估将地下储物室纳入评估范围,但房产证中并不包含地下储物室(以房产证面积为主),地下室在产权上并不属于房屋产权人,而且地下室中布满了暖气管道,无实用价值,因此将地下室纳入评估范围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的结论肯定是无效的。

第二,评估人员勘查房屋所拍照片与房屋实际状况有很大差距,涉案房产中不好的部分并未拍照,也没有记录,因此评估报告对房屋现状的记载和描述有明显的偏差,很不准确客观。

第三,评估价格与市场成交价格有明显差距,通过很多渠道都可以了解附近房产的成交情况,同类房产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情况特申请重新评估,请批准。 此致

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13日

推荐第4篇:房产重新评估申请书

房产重新评估申请书

陈志辉房产卖给邓铃川重鉴申请书 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灵山县地方税 务 局:

本人于 年 月 日把位于灵山县灵城镇三海双鹤开发区七星区文峰路(土地使用证号:灵国用(2004)第01-1309B 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201129111号,土地面积:40.17平方米,建筑面积178.33平方米)的房屋卖给邓铃川,成交价人民币30万元整,分2次付款,待办过户手续,现因当事人对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房屋做出的评估结果(鉴定标的价格:人民币461860元整)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1、此房产作为本人住宅,无出租收益,这份报告不应按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

2、本房产属于不规则建筑,俗称三角屋,漏斗屋,按本地风俗风水不吉利,不能以附近方正楼房的均价来评估,加之建设时考虑不周,布局不合理,升值空间不大,影响本房屋价值。

3、目前此房产是附近最先建起的,位于两条道路夹角,屋背无通道,两边暂时无房屋,若以后两边空地建房后,本建筑会被遮光、挡风,不利采光、通风。

本人希望贵单位能本着实事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为此,本人特申请对本人的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特此书面告知,请贵单位及时予以重鉴。

申请人: 日 期:

推荐第5篇:刘传根律师:重新评估申请书

重新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申请人:谢某、男、汉族、19XX年12月4日生,住广东省某县某镇某街某号。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已经贵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16)粤XXXX民初字第XXXX号。在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委托 评估公司对其车辆的贬值评估所做的【2016】临鉴字第XXX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有权申请重新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申请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而该评估结果与我国目前的通常评估结论不符,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二、被申请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针对可以修复的车辆,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相关已经修复的交通事故车辆发生贬值的评估相关标准,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是无法进行评估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评估,恳请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推荐第6篇: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推荐第7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公司

被申请人:陈##

请求事项:依法对被申请人陈##2009年9月18日道路交通事故

所致伤情重新鉴定。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提交法院的##司鉴(2009)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天顺司法鉴定所在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且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请诉讼的情况下接受鉴定委托违法。

二、##司鉴(2009)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评定10级伤残条款引用错误,应是

4.10.2.J;

2、左颧弓骨折一般不足以导致下颌关节受限,结论比较牵强。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26条、28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

##公司 年8月26日

推荐第8篇:重新装修申请书

装修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你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时间看我店的店面重新装修申请书,我们的商铺是位于****商场二楼的****,从2009年5.1入驻贵商场经营到现在已经4年之久了,店铺的装修环境已不能符合公司的整体形象要求,为了维护我们公司形象,也为了给我们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树立我们品牌在客户心中完美形象,经公司协商后决定在(时间)将现在店面做全新的装修改造,现向贵商场递交申请,望批准,为感!

顺祝商祺!

********

2013-7-5

推荐第9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德万

申请内容: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对《武汉理工大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服,特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要求及理由:

1.请确认无牌26型女式自行车车辆技术检查为“前轮制动已坏,前胎有两处严重破损漏气,后轮钢圈生锈且破损,不具备骑行条件及可能性”

2.请确认车辆碰痕检查中:(1)自行车篓未发现明显变形,且无变形部位高度对应,无物质交换;(2)前轮左侧胎面无碰擦痕迹。

3.请确认“分析说明3”中“该人系急性颅内损伤”无法推定出受害人处于骑行状态,因为老年人由于脑组织脆弱即使步行受到强烈撞击也会出现严重颅内伤。

4.请确认“分析认为”中的“如果无牌26型女式自行车为推行,那么无牌小帅哥两轮摩托车前大灯会与人碰,发生破坏”的假设不成立,无因果关系。相反,正是因为撞击到受害人的肩部(医院有检查结论),才使摩托车灯等未受损害,而如果为骑行,则不可能高度撞及到肩部。

5.根据现场证物且证人描述,受害人车头方向与肇事车辆为垂直或同向,自行车车座及右轮有明显撞痕油漆脱落痕迹,可推定行驶方向应与肇事车辆同向或垂直(车头朝东),并非车头接触且不可能是方向相反。

综上,受害人认为,由于车辆状况等客观事实不具备骑行条件,当时应为载物(菜篮)推行;撞击部位为后轮左边靠车座后边,且载物车篓已严重变形;摩托车上所有痕迹基本为摔痕,并无撞痕,说明当时是直接撞击受害人造成事故,与所有伤情现状及第一现场事实相符合。

此致

申请人:

2013年11月25日

推荐第10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沙岭子镇沙地房村。

法定代表人:崔建业 联系电话:5910000 被申请人:刘永胜,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北街1号院7号楼5单元302室。

联系电话:15831339688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刘永胜的伤残,对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不予认可。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刘永胜与申请人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现申请人不服宣化区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刘永胜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并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适用,理由如下:

一、选定鉴定机构存在程序性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是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鉴定,完全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程序违法。

二、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015]临鉴字第129号的鉴定人违规,鉴定内容欠缺真实、客观,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

1、该鉴定意见书第2页,在第三项“检验过程”的第1条对被申请人的肢体活动功能叙述:头部未见明显外伤,颈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前屈20度,后伸30度,左右侧屈各20度,腰部活动功能稍受限。没有提供检查图片,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病历2015年7月28日的“放射诊断报告单”左下方印象:显示被申请人除了原有颈椎管狭窄症、腰椎管狭窄症,还有强直性脊柱炎。这些原有的疾病足以使被申请人肢体活动范围受限。

3、该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四项“分析说明”叙述:伤者这次颈部脊髓不全损伤伴不全瘫的后果,是在原患颈椎管狭窄症的基础上由这次外伤作用下造成的。因此不能完全依现有后果程度评残,应酌情降级评定伤残等级。未对原因力大小进一步说明,降级是从哪个级别降低的。被申请人的损伤程度经公安部门鉴定为轻微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3项,轻微伤的概念: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轻微功能障碍。通常情况,轻微伤是不会构成伤残的。

4、该鉴定意见书第4页的两张照片时间均为2015年6月27日,与被申请人受伤时间2015年7月27日相差一个月。这是被申请人受伤前的照片,不能以此照片作为被申请人伤残评定的依据。

6、该鉴定意见没有对损伤当日以及评定日的影像资料附图片,以证明损伤时的情况及恢复情况。

现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允许。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

第11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 新 鉴 定 申 请 书

申请人:石连成,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紫薇社区五里牌100号 申请事项:申请由长沙的鉴定机构对邓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如下:

邓强诉石连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目前正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一、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明显不足。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9.1.b)的内容为:“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但依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湘雅附一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均未记录伤者邓强的伤情有如上异常。 2.根据鉴定机构的的鉴定资格,申请人认为其无权对后续治疗及休息时间进行评定。另外其作出的鉴定结果第四条分析说明中第四款第五款另作出的司法建议明显无事实及理论依据。

3.鉴定报告提及关于智力障碍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内容,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为宜(江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职业规范已试行),而伤者的鉴定时机明显不符合。

二,申请人认为应该对伤者脑部新旧伤进行鉴定。

根据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说明,伤者事发之时有明显醉酒行为,经检查脑部有旧伤。(医院有存档,申请人有上交此项证据至湘乡市栗山交警支队处)。申请人认为其对鉴定结果有明显影响,故申请对伤者进行新旧伤鉴定。

综上,请求法院准予重新鉴定。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连成

2016年6月1日

第12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住所地:

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

,男,汉族,19 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 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第13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2013)城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伤者王霞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依法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案原告诉称,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丧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鉴定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在没有指出其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情况下,鉴定机构将被申请人定为九级伤残,其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原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对该份结论依法不应采信。依据《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二)„„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

(五)„„

(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而本案中的原鉴定结论全文中即没有就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说明,也没有就鉴定人鉴定资格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二十五条与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同意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四:原鉴定人拒不出庭进行质证,故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申请人就本案伤者的受伤情况已经咨询相关医学专业人士,其伤情不能构成九级伤残。

综上,恳请贵院准予对王霞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临缁支公司

2013年 1 月30 日

第14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系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住泰山区某村。

被申请人:×××,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某村村民,住×××。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已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0年9月3日,被申请人委托的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刘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Ⅲ级伤残;颅骨修补正常情况下约需人民币叁万元,后续治疗费半年约需人民币贰仟柒佰壹拾玖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一、该鉴定意见存在不符合本案事实和违反鉴定相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12003)的规定:根据肌力测定标准分级,肌力大小程度分六级,采用0~5度分级法。肌力测定标准是肌力大小的一个量化指标,其准确性取决于病人的配合及医生对标准的掌握。肌肉瘫痪肌力下降,其原因可能是神经损伤,也可能是其他疾患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低血钾性肌麻痹。根据被申请人的自身身体状况、伤情和恢复程度,并结合《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右上肢肌力、右下肢肌力均构不成3级。因此,伤残等级构不成Ⅲ级。另外,也不存在后续治疗的问题。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11-19

第15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址:衡水桃城区商贸A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

申请事项:

对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在赵金海诉衡水恒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贵院委托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赵金海的伤残情况予以鉴定。2008年9月2日,由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但该鉴定适用依据错误、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程序错误,缺乏公正客观性。

一、该鉴定应当适用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不适用于工伤和职业病之外的伤残等级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在1996年颁布的,前言部分说明“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

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而1992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总则部分将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十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范围仅是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有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在评残时适用该标准。对其他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因为这类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本案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而该鉴定却适用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二、该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鉴定缺乏依据。

该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七级第2条,认定“被鉴定人赵金海符合伤残柒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七级第2条规定“截瘫肌力 4 级”构成伤残柒级。该项规定与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严重不符,从该《伤残评定意见书》上来看,仅有现场检查,没有准确客观的物理检查和科学仪器检查,而现场人员仅凭感觉的检查,人为因素和主观性较大。并且该结论没有任何依据说明被鉴定人已经达到“截瘫肌力 4 级”的程度,而鉴

定依据“椎管狭窄”也不可能是外伤所能造成的,因此该鉴定结论所适用的标准是错误的。

三、该鉴定存在程序上错误。

被鉴定人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后,没有通知申请人与被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申请人始终对赵金海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一无所知,直到被通知其已经作出《伤残评定意见书》。同时该鉴定结论没有附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鉴定资质。我们认为,该鉴定在鉴定的程序上也存在错误。

综上,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地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适用依据错误、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程序错误,缺乏公正客观性,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0日

第16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陈XX,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址:乳源县乳城镇共和村委会。

被申请人:陈XX,男,2007年4月8日出生,住址:乐昌市梅花镇鹧鸪村委会陈家村。

申请事项:对陈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要申请鉴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本案被申请人自行委托,未经法院认可,也未与申请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故申请人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恳请法院批准。

此 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

年月日

第17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本案中因对被伤害人所作伤残鉴定存有异议,现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其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以故意伤害被x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x对受害人所做伤残鉴定情况存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故特申请对其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此 致

x公安局南市区分局

申请人:

第18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史凤兰,女,生于1958年3月7日,汉,电话: ,住址:

申请事项:申请重新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对黑龙江省医学会黑龙江省医鉴09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分析意见”、“结论”不服,故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诊治概要”漏列事实。

漏列(1):2005年4月18日骨盆正位片、片示:双侧骶客关节及髋关节间隙变窄。

漏列(2):股骨头多层螺旋CT、片示:右侧股骨头大粗隆骨质形态不整,边缘欠光整,其周围软组织肿胀,双侧股骨头形态密度未见异常,骨小梁走行正常,未见明显囊变区。右侧臀肌变保

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鉴定材料《重新鉴定申请书》。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

三。“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不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分析意见

1“根据病历记载,该患入院时症状和体征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诊断标准适用美国风湿病学会骨关节的分类标准违反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亦违背我国的法律适用体系。

2、分析意见

3“该患入院时以右膝关节疼痛为主诉,有髋关节症状隐匿,早期诊断为右髋关节结核较为困难。”错误。在申请人的该院门诊病历中明确记载“右髋关节结核术后”的病史,医方应结合病史全面检查诊断就可确诊。

3、“分析意见”4.“按骨关节结核的病历发展规律,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髋关节原发病有关。”这也不是不正确的。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申请人目前病情与自身右髋关节原发病有关 没有法律依据。

(2)、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六)项之规定鉴定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

4、分析意见未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医方在治疗中不按规定使用奥尔芬连续长达数十天之久并大剂量150mg/天致使申请人的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

四、“结论”无根据。

目前申请人的右股骨头只剩一点,活动严重受限,功能大部分丧失应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而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纯属不尊重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诊治概要”漏列事实急,“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无专家组学科及专业情况,“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不适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结论”无根据。所以本病例应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史凤兰

第19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增寿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

经贵院委托,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李增寿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华夏物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366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增寿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技术规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2010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10年04月7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

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第20篇:重新拍卖申请书

重新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男,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被申请人:***,男,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进行重新拍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贵院经审理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号生效判决。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贵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贵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第一次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房屋进行拍卖,但因流拍未拍卖成功。现因申请人不同意用上述财产以物抵债,故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重新拍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年某月某日

重新评估申请书
《重新评估申请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