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管理意见的通知

汴政[ 2012 ] 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

为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汴政〔2012〕13号)、《关于加快开封市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汴发〔2012〕5号)等文件,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是指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用于异地安置房屋被征收人的住房。安置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其建设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公益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科学谋划,大力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安置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住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审计、监察、信访、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安置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安置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的原则,以小高层住宅为主,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的居住生活小区。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安置住房项目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执行。安置住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各建设项目套型比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确定。

安置住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平台统一运作的模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采用项目法人招标的,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扶持政策通

知书。

安置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约定按时开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时交付使用。安置住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安置住房必须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方可竣工验收,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导则》(试行)执行。安置住房小区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设计标准、施工图纸、套型图纸等资料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因各项建设手续办理不及时以及征地、施工环境等问题可能影响按时交付使用的,由安置住房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解决。

三、统筹调配,合理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安置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将安置住房全部纳入信息库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调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安置住房、擅自改变安置住房使用性质。安置住房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先启动、先保障”,同时结合安置住房区位差别合理搭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征收进度调配房源。每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首批调配房源不高于房屋征收项目总户数的90%(含廉租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申请安置住房房源时应当提交征收项目调查情况汇总表,并将项目需要的安置住房数量、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在申请中详细说明,经市“两改一建”指挥部批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配房源,下发《开封市安置住房调配通知》。房屋征收部门按《开封市安置住房调配通知》批准使用的房源与安置住房建设单位签定用房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使用房源、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及交付使用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现场及时将确定的安置住房房源进行公示。安置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房屋征收部门配合,保障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完毕后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安置住房使用情况报告,并对安置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详实记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人、安置住房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

户型、建筑面积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安置住房使用情况报告出具《开封市安置住房使用回执》,将剩余房源重新纳入安置住房信息库中统筹调配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持《开封市安置住房使用回执》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未用于安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

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成本分析等相关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政府回购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办法核定。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回购价格与安置住房建设单位签订用房协议书,并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安置住房开始基础施工时,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拨付资金;建设工程结顶时,再拨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建设工程完成验收备案并达到入住条件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界定的安置住房面积及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与安置住房建设单位结算剩余资金。

因房屋征收部门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安置住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所在辖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五、权属登记管理

安置住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预登记及房屋确权登记书》记载土地分割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可直接上市交易。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票据、经征收部门确认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按规定缴纳税费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开封市政府工作报告

开封市政府工作报告

开封市工作报告

开封市政府工作报告

开封市政府工作报告

开封市卫生局

开封市政府工作报告

开封市市直事业单位

开封市商务局学先进

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