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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3: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等)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本人及其家庭能得到及时且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设立“医保基金”,用于解决学生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因病住院等大额费用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以弥补因上述情况给学生个人、家庭、学校和国家带来的损失。“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资金和学院投入资金。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人员兼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1、该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学生,即江宁校区和光华校区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包括各种代培、委培等录取的学生和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2、凡符合参保条件并自愿参加在宁高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费用适用此办法。

3、本管理办法是我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配套体系,“医保基金”原则上是补助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离校(毕业、专转本、专接本、参军、休学、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生效后等)后,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也不享受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应政策。

第五条

责任条款

1、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时,“医保基金”根据其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学生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治疗期间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足人民币50元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果超过50元,对超出部分,“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给付。

2、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在校医务室和本市定点医院(需校医务室医生开具转诊单)门诊进行治疗时,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是指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接种疫苗的化验除外)、特殊检查治疗费、门诊手术费。当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以上费用时,由学院“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确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急诊除外),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须经校医务室审批并报学工处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3、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可获得学院”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外,其余部分的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负。

4、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责任方承担,学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5、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因急症(即属急症病种)就医可在校医务室或本市定点医院(不需转诊)进行治疗,且限药三天,收费收据上必须加盖急诊章。

6、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因患传染性疾病,确需到非指定专科医院就医,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情,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由校医务室或学校定点医院审核后报学工处备案,开具转诊证明后,方可到非指定专科医院就医,否则学院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7、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的意外伤残补助金,由“医保基金”管理小组根据致伤致残的原因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医保基金”不予补助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有下列情况之一):

1、有既往症者;

2、咨询费、特护费、陪住费、出诊费、体检费、婚前检查费、个人防疫费(含注射各类疫苗及为注射疫苗而发生的化验等费用)、煎药费、空调费、救护车费、验光费、配镜费,各种美容、矫形手术费、疗养、视力矫正术、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一次性材料费等;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为准);

4、与结婚生育有关的一切费用。

5、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为准);

6、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原因所发生的医药费。

7、椎间盘突出症;

8、非学校组织的出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非学校组织的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11、每一学年度只对参加医保初患疾病的学生承担补助责任,旧病复发(即以前年度所患疾病已经给予了补助的病种,如果该病种重又复发或本年度所患的病种已经给予补助,如果在下一年度该病种复发)或因酗酒引起的并发症“医保基金”不承担补助责任。

1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3、参加医保学生故意犯杀害、伤害等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14、参加医保学生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参加医保学生因整容或其他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参加医保学生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6、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的规定,不在该库范围内的药品或自费项目。

17、参加医保学生如有故意欺诈行为,“医保基金”将不予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且取消其参加医保资格,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补助办法及细则

1、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申领时间为每学年的双月25日。以系(院)为单位根据本条款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汇缴至学工处。逾期转为下一个申报审批期。毕业班参保学生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时间除按本条例时间申报外,在毕业前由学生工作处集中受理申报,具体时间以学工处公告为准。

2、申报材料必须由各系(院)根据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各系(院)书记签字确认。

3、申报材料包括:

系(院)初步审核的申请表;校医务室或学院定点医院出具的经主管院长批准的转院证明;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费);其他确认疾病需要的有关材料等。

4、各系(院)申报材料交至学工处汇总后,学工处将根据本办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领导研究批准。

5、次月10日前后学工处将“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领导审批结果报财务处,由各系(院)自行到财务处领取。

第八条

我院江宁校区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是指校医务室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即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医院。光华校区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是石门坎社区医院。除此以外的其他医院均为非定点医院。

第九条

对参保的学生在外地(非南京市)实习(实践)期间可在实习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没有说明的特殊医疗或意外伤害补助,经“医保基金”管理小组和院务会研究可以补助的,采取特殊补助形式进行支出。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

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确认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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