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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文登区砂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威海市文登区砂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砂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砂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海洋及其他区域所赋存的天然砂资源。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买卖、出租、发包等形式转让砂资源。

第三条

砂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砂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区公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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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政执法、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公路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对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交办的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建立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砂资源开采权设置方案、出让方案、工程治理中涉及砂资源的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提交联席会议集体审议通过,避免砂资源开采管理决策和行政处罚随意性。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下同)委托第三方对全区砂资源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勘查,结合河道管理、土地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禁采区、宜采区和禁采期,按规划有序开采。

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开采计划和方案,经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采计划提出开采意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砂资源开采权,竞得砂资源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需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手续。在宜采区域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开采计划和方案编制 —2—

工程实施方案,并经专业机构论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治理中涉及砂资源的,由工程建设方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九条

砂资源开采实行采砂权有偿取得制度,河道采砂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砂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单据》,缴款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单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对各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采砂管理

第十条 采砂业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加大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监测点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电力设施、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其中,在公路、桥梁范围内采砂需严格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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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三)采砂应当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四)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采砂临时设施按指定位置修建,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不得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六)禁采区内严禁采砂;

(七)禁采期内必须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设立禁采期停采标志,堵封砂场出口,保证汛期安全;

(八)开采后的砂坑必须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恢复;

(九)应当依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开采砂资源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库大坝安全、公路桥梁安全、水利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和造成地质灾害。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资源,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开采,服从防汛安全管理,保护水源地,严禁乱采滥挖,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利设施。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开采砂资源,应当严格按照区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批准划定的范围开采,严禁毁坏耕地、林地采砂。采砂行为前,需将耕作层(表层土)就近堆放,作为回填 —4—

土资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

第十四条 采砂业户终止采砂活动,必须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运砂道路、坡道、废弃物和临时设施,平复砂坑、堆体,修复坝顶道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十五条 砂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采砂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产和资格的审查,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以确保砂资源开采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实施,保障落实砂资源开采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各砂资源开采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采砂业户终止采砂活动,应按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记录档案,对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五章 采砂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运砂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采砂业户应当到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运砂车辆通行证。

第十七条 采砂业户应当保证运砂车辆进场路段畅通安全,不得擅自破堤毁岸,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坡道、路口。运砂车辆上路必须采取覆盖封闭措施,严禁超出核定吨位运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和销售无合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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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的砂产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威海市文登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力度,对非法采砂情况,依法严厉查处。

(一)区公安局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运砂活动及采砂、运砂活动中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超限的违法行为;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及盗采处置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价局负责采砂活动中价格方面的事宜。

(三)财政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河道范围外采砂及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方案;落实砂资源开采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加强砂资源地质环境监测;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外开采砂资源的日常管理;依法制止调查非法占用耕地采砂,修筑运砂道路、坡道、路口及其他非法采砂案件;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管,监督建设方合法经营,禁止使用盗采砂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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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环保局负责河道水质监测,落实砂资源开采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超限及不按规定道路运砂的违法行为。

(九)水利局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开发利用规划、开采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方案;负责对河道内开采砂资源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协调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完成日常工作;实施河道采砂许可;负责办理采砂手续及运砂车辆通行证;查处河道无采砂手续,超标准范围采砂、禁采区或禁采期采砂、擅自转让砂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方案;加强日常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十一)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采砂经营业户进行注册登记;依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采砂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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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监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公路局对在公路、桥梁范围内采砂作业行为进行安全确认,应严格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采砂手续,擅自采砂的;

(二)超出批准范围采砂的;

(三)擅自转让砂资源的;

(四)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采砂的;

(五)违反现场采砂管理规定的;

(六)撤离采砂现场不按要求消除行洪障碍物的;

(七)破堤毁岸或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的;

(八)采砂船只超出规定船只数量及未按规定作业方式采砂作业的;

(九)超限超载超重运砂的;

(十)不按规定道路运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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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运砂活动的;

(十二)采砂、运砂活动中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

(十三)运输、销售没有合法手续砂产品的;

(十四)采取辱骂、殴打、围攻、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纪监委、财政等单位要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砂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量的砂堆,已办理采砂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登记备案,经核实后可办理运砂手续;手续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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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经联席会议批准,补缴相关费用后,到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擅自发包,违法设立的采砂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谁发包,谁处理”的原则处置,并立即停止采砂及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威海市文登区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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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威海市文登区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办公室

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孔 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召集人:刘 斌 公安分局局长

江元刚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华国 区水利局局长

李 波 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于 雷 区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原军 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于营建

区物价局副局长

周海滨 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宋涛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

王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永胜 文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邢秀君 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处副主任

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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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

于忠伟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林建生

区安监局副局长

区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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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路局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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