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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工程有限公司 全员营销激励机制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为了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激发经营中心员工(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增加公司全体人员工作的主动积极性,特别是提升经营中心人员的新分公司拓展、商务谈判、营销技巧及客户维护等综合能力,并培养销售队伍的团队合作精神,以使公司整个经营团队形成互相帮助、交叉学习和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同时为公司人才梯度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3、培养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经营中心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度,能长期地追随公司共同成长,共同分享公司发展成果。 1.2、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公司所有经营中心、工程中心人员和全体员工。 1.3、激励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经营人员定期并如实地上报工作回顾和工作计划,客观地反应客户、竞争对手及行业等相关信息至公司。

2、绩效落实原则:根据经营人员(包括其他员工)的工作业绩,公司及时地落实相关绩效。决不因工作业绩的大幅提高而修该激励机制条款。

3、信守承诺原则:公司在各类奖励机制,项目信息提供激励机制、分公司发展激励机制、工程招投标激励机制等方面要做到信守承诺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及时按规定兑现激励原则、激励机制稳定持续原则。

二、激励机制组织体系

2.1、激励机制方案颁布与执行

本制度由行政中心、经营中心和工程中心共同起草,经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行政中心颁布并监督施行,财务中心、经营中心共同执行。

2.2、激励机制修订

本制度修订由行政中心根据经营中心意见和企业经营目标调整需要提报修改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修订。 2.3、激励机制解释部门

行政中心负责对各项激励措施进行解释。 2.4、激励机制组织与实施工作人员职责

行政中心设兼职人员负责激励措施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发展的需要,确定有关激励政策。

2、制定年度员工激励制度。 2.5、激励机制实施日期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生效后,于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条文同时废止。

三、工程项目承接奖励机制 3.1、工程项目信息提供奖励机制

1、除经营中心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内部员工),凡提供其它项目信息,并进行了相应前期对接、引荐工作,且最终项目承接获取成功的奖励标准:

①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下时,按中标价的5‰给予奖励。 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时,按中标价的4‰给予奖励。

③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时,按中标价的3‰给予奖励。 ④上述工程是知名企业、国际性大型企业、当地标志性建筑等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20%,具体根据项目性质评定。

⑤上述奖励在项目中标后,施工队伍进场后3个月内,由公司经营中心经理发起评审,财务经理、经营副总、总经理、董事长评审通过后,一周内给予提供人奖励兑现。

⑥信息人员在信息跟踪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上述奖励中,公司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2 项目承接关系协调奖励机制

1、上述工程项目,提供信息人员通过与对方沟通、协调及运作,不进行公开投标竞标,以议标方式直接获取,且无居间费用的,其关系协调奖励标准:

①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下时,按中标价的5‰给予奖励。 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时,按中标价的4‰给予奖励。 ③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时,按中标价的3‰给予奖励。 ④上述工程为知名企业项目、国际性大型企业、当地标志性建筑等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20%,具体根据项目性质评定。 ⑤此奖励是在(3.1)基础上另行嘉奖,其兑现办法同(3.1)。 3.3、如提供信息人员提供真实有效信息,但因公司原因最终未能承接成功,则给予信息提供人员2000~20000元不等的鼓励奖,由公司经营中心根据实情评审,报副总经理、总经理审议批准。 3.

4、对中介人居间费奖励机制:

1、若工程项目由信息人提供后,引荐到其它中介人,通过其它中介人运作,且最终项目获取成功,则视工程实际情况给予中介人以下居间费用奖励。

① 如参与公开竞标,以最低价或次底价标中标,则居间费用包含在(3.1)(3.2)信息提供奖励中,不另行支付居间费。

② 如参与公开竞标,中介人通过关系运作,通过围标的方式获得中标,或不参与竞标,直接议标获取,或业主指定给我公司,则居间费用按1%标准进行奖励,具体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调整。

③ 月进度付款比例:以80%为基准,每超过或低于±5%,奖励系数在②基础上数调整10%,以此类推计算,若付款比例低于50%,则按实际付款比例系数标准计算。

④ 项目净利润指标:项目工程以12%利率为基准,实际利润率每高于基准利润率的1%,奖励系数在②基础上数调增20%,以此类推,实际利润率每低于基准利润率的1%,奖励系数在②基础上数调减10%按,以次类推,项目利润低于9%,取消居间费,按(3.1)、(3.2)执行,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⑤ 中标人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办理、材料认价、结算办理,通过居间人协调与沟通,因此增加的额外利润,按增加部分的25%,另行给予居间人奖励。

⑥ 信息提供人、中介人在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上述奖励中,公司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⑦ 如信息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对业主背景信息提供不准或隐瞒事实,如因业主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取消上述奖励,同时视实际情况,保留对介绍人的责任追究。

⑧ 居间费须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评审,30万元以内由公司经理层及监事会评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必须另行上报董事长评审,公司监事会备案。

⑨ 居间费的支付与兑现,必须在居间合同签订完的前提下,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⑩ 居间合同签订时间必须在工程中标后30日内完成,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时间,一律不予认可,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发展工程分公司奖励制度

4.1、发展分公司的奖励前提条件;

1、经营中心销售员工及经营中心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内部员工),凡能发展工程分公司的所有人。

2、提供发展对象的信息,并进行了相应前期对接、引荐工作,且最终使该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工程分公司,给于分公司发展信息提供人一次性奖励:

4.2发展对象的条件;

1、所发展的分公司为钢构工程公司性质,其承接的钢构工程的钢构生产加工也在本公司生产基地完成,视工程分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给予发展人奖励。

2、发展的分公司具有一定的规模或已有较低的资质,分公司设立时间较长(2年或以上),历年在其他公司名下也开展过钢构工程业务的。

3、发展对象公司的负责人和公司在行业内没有重大的不良行为和不良信誉,且是信息提供人较为熟悉和了解的企业,各项应有的证照齐全(资质除外)。

4.3、一次性给于发展分公司信息提供人奖励标准;(以最近2年的年业务量来认定,即2年内较低的一年作为计算业务量)

①年业务量在500万以下的分公司发展成功,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②年业务量1000万以下的分公司发展成功,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③年业务量在3000万以下的分公司发展成功,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④年业务量在3000万以上的分公司发展成功,一次性给于信息提供人奖励5万元。 4.4、所发展的分公司为工程公司性质,其承接的钢构工程的钢构生产加工不在本公司生产基地完成,视工程分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给予发展信息提供人适当的一次性的奖励。(业务量的认定与4.3相同)

①年业务量在500万以下的分公司发展成功,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②年业务量1000万以下的分公司发展成功,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③年业务量在3000万以下的分公司发展成功,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④年业务量在3000万以上的分公司发展成功,一次性给于信息提供人奖励3万元。

4.5、分公司发展信息提供人除能享受(4.3)或(4.4)的一次性奖励外,还能长期享受所发展的分公司每年业务额奖励;

1、奖励条件;

①按分公司当年在本公司工程造价总额计算奖励金额;

②分公司以上缴了管理费用的工程造价计入总额;

③分公司发展人用于维护分公司的所有费用都包涵在奖励中,公司不另外支付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饮及礼品等);

2、奖励标准;

①分公司年业务量在500万以下的,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工程造价总额2 ‰奖励;

②分公司年业务量1000万以下的,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工程造价总额2.5 ‰奖励;

③分公司年业务量在3000万以下的,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工程造价总额3 ‰奖励;

④分公司年业务量在3000万以上的,给于发展信息提供人工程造价总额3.5‰奖励;

4.6、获奖者责任;如发展分公司信息提供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对发展对象背景信息提供不准或隐瞒事实,如因发展对象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一律取消上述所有奖励,同时视实际情况,保留对介绍人的责任追究。

4.7、奖励金额须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评审,20万元以内由公司经理层及监事会评审,总经理确认并批准。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必须另行上报董事长评审,公司监事会备案。

五、经营中心营销人员奖励制度

5.1、经营中心是专门从事公司开展业务的部门,经营中心的营销员工是公司业务开展专业人员。而他们的工作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充分调动经营中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针对经营中心营销人员奖励制度。 5.

2、奖励范围

1、自行搜集、筛选工程项目信息,以公司名义跟踪项目,直到项目签约全过程的公司经营人员。

2、通过各种途径提供工程信息,经公司同意后以公司名义跟踪项目,直到项目签约全过程的公司经营中心人员。

3、自行跟踪并通过议标取得项目后续任务,实现项目滚动发展的项目部有关人员。

4、本办法所指的承揽工程任务包括总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单项工序工程及钢构加工项目等。但不包括由公司经营部门跟踪信息、组织投标并签约的工程项目。 5.3、奖励标准

1、奖励计算基准;

以项目签约后,由公司成本管理中心、经营中心、工程中心、财务中心等部测定,该项目经营利润为提取基数。

2、奖励标准;

1)项目利润不满2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项目利润10%提取奖励。 2) 项目利润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按项目利润12%提取。 3)项目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利润15%提取。 5.4奖励发放审批流程;

1、员工承揽项目工程奖励由公司经营中心、工程中心在项目签约后提出书面的提奖报告,经成本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复核,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复审批准。提奖报告中必须详细列出经营费用开支情况。

2、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原则上在收取工程预付款或首批工程款后一次性提取,对于奖励数额较大的项目(一次性奖励超过10万),可以分阶段提取承揽项目奖。

六、承接项目经费开支与奖励关系

1、公司经营中心、工程中心人员跟踪承接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因承接发生的所有经费均包含在奖励中,扣除经费后的提奖由公司分配给经营中心、工程中心按照是否有利于承接工程项目自行合理分配。

2、非公司经营人员跟踪承接工程项目、钢构加工项目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因公关发生的经费包含在提取奖励中,扣除后的提奖由公司分配给承接工程项目、钢构加工项目的员工,该员工按照是否有利于承揽项目自行合理分配。

3、公司项目部人员取得项目后续任务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因公关发生的经营费用包含在提取奖励中,扣除后的提奖由公司分配给项目部,项目部按照是否有利于承接工程项目自行合理分配。

4、所承接工程项目在工程规模、垫资要求、甲供材料、下浮系数等方面条件特殊时,就在项目运作开始时按本办法的制订原则协商单项工程项目提奖办法,按约定的提奖比例执行。

5、本奖励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能涵盖之内容或存在严重不合理状态时,可适时修订。

6、本奖励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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