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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反不正当与反垄断法

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市场无形之手,即价格,价格决定了资源分配,供需决定了价格,市场参与者决定了供需,参与者是大多数人,因此自由市场由多数人做决策;市场有形之手,即政府或垄断企业,是少数人做决策。市场经济就是左右手互博,此消彼长,缺一不可。谁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谁就掌控了市场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制造了公平的不平等,垄断企业制造了不公平的不平等,政府要制造公平的平等。因此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打压垄断,保护市场无形之手,并弥补它的缺陷。价格政策、利率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补贴政策是政府的通常手段。

市场经济政府的四大职能:打压垄断、鼓励竞争、规范市场以及激励生产。政府应该是理性的,社会应该是民主的,经济应该是自由的,公平和效率那是必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促进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其次,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应运而生。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对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甲公司在市场上退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通”,产品外观设计成手型曲线,非常便于操作,加上色彩鲜艳。艺术感强,最终在电视和报纸广告的联合推动下,很快占领市场,收到消费者的热烈欢迎,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产品。乙公司看到生产和销售这种遥控器有利可图,遂仿照甲公司的产品,推出名为“易按通”多功能遥控器,其产品名称、外观、色彩、功能、包装以及装潢等与甲公司的“一按通”近似,上石化在部分消费者中引起了混淆,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也有所下降。甲公司发现该情况后,遂诉至法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气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故乙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2.乙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和降价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我相信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能更好的了解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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