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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实务》作业

负责人姓名 主讲教师 课程名称

一、作业名称:

二、作业内容: 王瑜

学号 指导教师

王瑜

系(院)别 工商管理 日期

班级

营销4班 市场营销

专业 2014.12.01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组成员

案例分析7-1

乙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 法律咨询7-1

不属于。因为该百货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在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所以不属于。 案例分析7-2

B商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B商场经理让员工写信诋毁A商场,违反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所以B商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咨询7-2

首先该生产厂家他违反了饭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他违反了刑事责任中的虚假广告罪,还有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所以青少年应诉讼。 案例1 (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案例2 (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案例3 1.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 4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第二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乙企业销售产品低于成本的价格,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3.第三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丙企业的有奖销售不属于上述行为,是合法的。 4.第四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 条中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 元。丁企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品是价值10 万元的小轿车,而且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4 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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