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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6: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切实发挥首席风险官作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章程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首席风险官工作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监管部门备案。首席风险官工作基本制度应包括首席风险官工作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任免制度、回避制度、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的具体内容。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制定首席风险官的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实现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推动执行。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负有

1 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全体工作人员对其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和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首席风险官负责对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有关合法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职责。

期货公司应当将首席风险官检查结果纳入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考核,并听取总经理意见。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

期货公司应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对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的经费进行单独列支,经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培训、现场检查、走访。

第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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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稽核部门或者稽核岗位、合规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对首席风险官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首席风险官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专职合规和稽核人员至少为3人。人员在200人以上的期货公司的专职合规和稽核人员的比例不少于公司总人数的3%或者人员数量不少于8人。

期货公司营业部应当设立合规岗,合规人员可以兼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负责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第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管理制度、流程的健全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行使下列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各部门会议;

(二)对合规、稽核人员的选任和考核具有决定权,对风险控制、交易、结算、财务、技术、营业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选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流程,发表合规意见和建议;

(四)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五)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六)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运行情况;

(七)知晓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下发公司的文件、通知、监管措施;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重大决策、创新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各项制度和业务流程。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交易所规则等发生变动,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事前合规审查:

(一)创新业务及创新产品的推出;

(二)公司对外广告宣传;

(三)超过公司净资本5%以上的对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督促公司各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4 员履行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规定的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报送的与首席风险官履职相关的文件、报告和报表,应当经首席风险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建立并培育公司合规文化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加强公司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全员合规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新员工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期货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参加合规培训,积极配合合规管理工作。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积极协助并监督公司合规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六)公司信息技术制度;

(七)中间介绍业务制度;

(八)全面结算资格制度;

(九)维护稳定制度;

(十)其他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发生的监控中心预警、净资本预警、信访投诉、重大风险隐患以及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况应进行独立质询和调查,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监事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组织合规部门每年按照《期货公司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对营业部合规情况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及时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检查报告并抄报我局。

第二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存在《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期货公司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义

6 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第十八条的报告和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董事会、总经理和监管部门,并于每半年向期货公司董事长就自身履职情况进行当面报告。

总经理有权向董事会对首席风险官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意见。

董事会应当对总经理提出的异议和首席风险官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议,作出专项决议,报我局备案,并附上异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的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及变化情况;

(3)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整改情况;

(4)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5)检查工作底稿复印件;

(6)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首席风险官的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关于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期货公司董事会每年3月31日前应对首席风险官上一年度履

7 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每年4月15日前上报我局。 第二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的定期工作报告和临时报告需经首席风险官签字。

第二十六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做好工作留痕,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建立首席风险官工作档案,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按规定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七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保持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联系和沟通,主动配合其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未按照《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出现应报告而未报告,应发现而未发现情形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每半年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情况进行1次谈话。期货公司发生重大信访投诉、监控中心重大预警、净资本预警和不达标、重大风险隐患以及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采取监管措施的,及时约见首席风险官谈话。

监管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的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例会

8 或者认可的培训。

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例会或者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应当事先报告监管部门,说明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辖区期货公司,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内容如与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符,以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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