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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企业或个人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年委贷字合同第号

委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借款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它

第一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金额为(小写)(大写)万元。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项委托贷款的月利率为%,按月计息,每月对日(满完整月时)为结息日及利息支付日,最后一月利息随本金一起结清。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个月,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不满整月的,按整月支付利息,或按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计收利息。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下委托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用款计划。1

第六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受托人负责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是,帐号为。

第七条贷款担保。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

为,担保方式为。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抵押物

为,具体以本合同的抵押合同的书列为准。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质押方式

为,具体以本合同的质押合同的书列为准。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还有:

以上方式,可单独或并列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贷款展期。

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在贷款到

期日前10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章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委托资金帐户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合同生效后汇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委托代为监督的事项(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

□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

□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企业名称(或个人名字):

开户行:

账号: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第十四条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进行协助。

对实行担保(含抵质押)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三章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的贷款,在保证期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

第二十二条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和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挤占挪用贷款或用于非法用途的,委

托人、受托人均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计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合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各方认可以其他方式(含电子方式)送达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人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在不违背本合同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涉及担保人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将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式:

(一)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它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八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借据、划款收款凭证(含电子凭证)、《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本合同的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公章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公章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公章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日日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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