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以案说法:在案件执行过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基本案例

例一: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例二: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陆续受理了湘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湘妃公司”)等单位申请执行太平洋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10余起欠款纠纷案,标的约2000万元。执行法官张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业是水族馆,因经营不善已歇业,除剩有4年期的水族馆经营使用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法官经过对水族馆项目前景谨慎评估后,经请示法院领导,决定在经营使用权上想办法,敦促被执行人寻找新的投资合作人,盘活资产。张法官主动找到最大债权人湘妃公司,经细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以抵偿该公司的1500余万元债权。同时,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给法院,由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张法官努力,还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营企业注入资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中还采取了“债权入股”或“债转股”等灵活执行措施,社会上形象地将此表述为“放水养鱼让鱼活”。但对于执行法官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等做法,网上时有质疑,法院内部也不无疑虑。

二、案例分析

法治应当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对于法治而言,“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上述材料中,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从而引发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有效统一的法律难题。

从理论上讲,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和效果。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或社会变化的衡量,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而一旦纳入考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之所以会将社会效果单独的提出来,不是因为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而是因为有时存在不将社会价值考量纳入法律适用的考虑范围,而将法律适用简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现象,致使最终不能实现良好的或者最佳的社会效果。

我们认为,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材料显示的案例中就产生了相应的冲突,最终导致了权力行使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问题,因此要求相关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重自身权力的有限性,防止权力突破法律效果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实现其法律效果,即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对权力的行使而言,合法性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以及权力行使的范围、种类预先由法律来

规定,在权力的限制上,“法不授权即禁止”,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法官在案件执行中采取了一系列的灵活措施,虽然经院领导以及上级法院的批示,但是我国诉讼法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内部对此的疑虑不无道理。

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实现其社会效果,即权力的行使必须合理。所谓合理,就是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结果均衡。根据材料,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债权得到清偿的合法权益,运送多种灵活措施,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最终,法治的理想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否则,“无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则变为僵化,无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则沦为恣意”。任何权力的行使空间都是有限的,法律为其划定了边界,超越该界限即为违法。结合材料,法院应当在保证法律效果实现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果的实现,从而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综上所述,法治乃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平衡器。法律效果始终是法治的主要内容。但是实现了法律效果不一定就能实现社会效果,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的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权衡,以应对新型的法律难题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0

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同升市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2亿元人民币。近1年时间,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外贸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请执行。

同升市法院执行法官李某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一些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的财产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万股,遂进行了查封。当时股票的市值每股仅3元多,如抛售可得9000余万元。李法官综合分析市场大势,认为ZX科技不仅近期会有送股,而且还有上涨可能,主张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李法官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贸公司的同意。

此后1年多时间,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数量达到了4000多万股,股值上涨到7元多。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出股票,所得钱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所欠本金及利息。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论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努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表态发言)(优秀)

传播效果与分析

涉军维权 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儿童诗写作教学的效果与反思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