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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7: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据此,在审判工作如何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心必须加以研究和切实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所谓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大众依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主流评价,是公众从传统道德、文化、审美情趣、观念等社会生活的各个范畴对司法活动所作的主导性评判,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作用于整个社会关系的过程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两个效果”统一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如何正确理解并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六点:

一、调解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法院是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屏障,法官直接接触各种社会矛盾,直接面对各个利益主体,社会矛盾各个方面,不能仅仅站在纠纷裁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不断检视审判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通过对案件裁决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充分衡量,才能充分考虑并解决其中存在的民生、民权、民意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邻里和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诉讼调解有利 1

于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法官强化诉讼调解理念,全面提高调解能力,保证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节都注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依法判决和诉讼调解的关系,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推进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协调,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多做调解工作,把握调解时机,讲求调解艺术,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统筹兼顾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根本方法

*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必须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在工作思路上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审判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注重采用统筹兼顾的方法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对一些案件事件的处理,从法律上看是可行的,但社会效果不太好,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处理这个时期的社会问题,必须全面、辩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工作中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效率与公平等各种重大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同时兼顾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司法为民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社会基础

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性是我们法院的根本属性,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像*同志要求的那样:进一步增进对人民的感情,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对于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必须依法妥善调解,照顾人民的关切;对于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和人民的感受,切不可主观臆断,引起人民的不满,对于人民的意见,必须多从自身找原因,尽一切努力改进不足。真正做到“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

2众的需要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

四、队伍建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根本保障

法官队伍素质状况决定了办案水平以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知识、自然知识,对知识及时更新,全面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法官在面对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被当事人所接受,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服务。

五、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环境基础

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除注重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设外,还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遵守和运用法律。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普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信法、用法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法律适用环境。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案件的审理,注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案例教育,经常对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公开审理,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以案释法,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

六、良法之治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途径 我们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就要求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法律的生命在于质量。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百业待兴,为尽快改变无法可依状况,推动了立法走上快车道的话,那么经过20多年的努力,新时期的立法所面临的是从实现有法可依到实现“良法之治”的转型。以 3 的认识,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法为民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灵魂。关怀民生、维护民权、民主立法等人本理念,已渐渐融入立法的灵魂和血脉。我们执法者应当充分认识到,一个良法之治的时代已经或即将来到了。良法本身就是在立法时充分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因此,良法之治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途径。

总之,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和谐司法的需要。如果说审判是一种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的,这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广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新建县人民法院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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