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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5: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城管执法成效与社会价值体现的统一

摘 要: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是新时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构建和谐城管、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应在实际的工作中积极研究的课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做到尊重民意,在畅通与市民信息互动渠道上做文章;理性思维,在实施人性化城市执法管理上下功夫;爱心操作,在关爱弱势群体的执法实践中显价值;依法行政,在严格的制度保障下为相对人维权利;执法为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亲民工程中破难题。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关键词:城管执法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国家领导人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我们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归宿点,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在实施人性化执法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尊重民意,在畅通与市民信息互动渠道上做文章

城管执法终极目标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秩序和优美的城市环境,以推动城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逐步将城市管理模式由后果取向型转变为成因取向型,走出“头痛医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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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坚决不搞“拆违秀”。一般情况下,在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处罚之前,我们都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真正从内心深处信仰和接受法律;三是首次轻违不罚。对初次轻微违法,并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又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的,一般都不予处罚。对确需给予处罚的当事人,我们始终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执法原则,在法定量罚幅度内,能轻则轻,以促其改正为要则。

三、爱心操作,在关爱弱势群体的执法实践中显价值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坚持“刚柔并济、柔性优先、以柔克刚”的指导原则,立足部门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让群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一是情感纠违。在一次取缔占道经营执法管理行动中,面对一位违法在路边占道摆摊经营水果的农村鳏寡老人,他晚上只能蜷缩在路边露宿。从情感上讲,取缔这样的摊点,实是于心不忍,但市容环境又不容许存在这样的占道经营行为。考虑到这位老人在本县没有住所,晚上无法回家等实际情况,我们执法人员启用“爱心基金”就近给其安排了一家简易旅馆住宿,耐心地劝其回家,不 要再到城里占道经营。此举,切切实实地赢得了这位老人的内心认同,他饱含深情地对执法管理人员说:“你们这样对待我,用真情来感化我,而不是用法律来强制我,我打内心里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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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注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文明执法的意识,对管理相对人要热情主动,行为礼貌得体。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言行自控能力建设,对一些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或无礼行径,我们强调学会忍耐、忍让、忍受,平和以待,强调面对执法矛盾时,能够做到具体分析、冷静处理,宽容待之,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时刻注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阵风”式执法活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法手段,往往只能是一种治标手段或权宜之计,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这类活动的直接副作用往往就是当事人诉权的剥夺。为此,我们特别注重培养和提高城管执法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做到不怕细碎,苦口婆心,向管理对象摆事实、讲道理、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着力宣讲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努力让当事人听之心悦诚服,无理以辩。

(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有些群众缺乏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不太关注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当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想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任意简化法定程序或者任意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有些群众义务观念不强,不能认识到自觉遵守法律,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或暴力抗法。因此,我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实施处罚,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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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指导、帮助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以临时市场运转所需费用为标准,由经营者共同分摊管理与保洁费用。城管部门既不收取摊主的费用,也不使用摊主的费用,亦不干预摊主的费用开支。通过建立“摊主自治、政府督导”的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因管理经费缺乏、执法力量不够的矛盾。实现了管理成本最小化、管理效果最大化的目标。一是解决了因城市配套基础设施跟不上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弥补了因城市功能欠缺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二是使弱势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获得了谋生条件,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免费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服务,保障了农民的“绿色通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拉近了城管部门与群众的距离;三是通过实施“三定’’经营管理的办法,改变了脏、乱、差的市容环境状况,改善了交通堵塞、交通不安全状况,保障了居民的“安全通道”。

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城管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和谐社会的理念统一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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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论城管执法

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努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表态发言)(优秀)

城管执法相关法律

城管 和谐执法 依法行政 2

论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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